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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2017〕32號
  2. [發文機構] 水利部
  3. [發佈日期] 2017-12-18
  4. [有效性]

水利部關於海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許可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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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2017年第32號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措施,水利部對部門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商有關部門,決定廢止13件、宣佈14件失效、修改13件,現予公佈。

  一、廢止《關於建立農村水電安全監察員制度和進行培訓發證工作的通知》(1994年6月10日水利部農電司安全辦電生字〔1994〕7號發佈)。 

  二、廢止《水利工程施工品質檢查評分辦法》(1995年9月6日水利部水建〔1995〕339號發佈)。

  三、廢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號發佈)。

  四、廢止《水利前期工作項目經費計劃管理辦法(試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規計〔2002〕341號發佈)。

  五、廢止《水利行業重大活動與建設項目音像檔案、資料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辦〔2003〕586號發佈)。

  六、廢止《關於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辦法及考核合格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辦公廳辦建管〔2004〕90號發佈)。

  七、廢止《關於加強農村水電建設管理的意見》(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電〔2006〕338號發佈)。

  八、廢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綜合開發水土保持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國家農發辦水保〔2007〕186號發佈)。

  九、廢止《關於完善水利行業生産安全事故統計快報和月報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辦公廳辦安監〔2009〕112號發佈)。

  十、廢止《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工作的通知》(2010年8月25日水利部辦公廳辦安監〔2010〕348號發佈)。

  十一、廢止《水利工程啟閉機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1年3月8日水利部水事業〔2011〕77號發佈)。

  十二、廢止《水庫調度規程編制導則(試行)》(2012年10月11日水利部水建管〔2012〕442號發佈)。

  十三、廢止《關於取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品質檢測員等人員註冊管理的通知》(2015年7月2日水利部水建管〔2015〕267號發佈)。

  十四、宣佈《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部、建設部關於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的實施意見》(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號發佈)失效。

  十五、宣佈《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水利建築市場秩序的若干意見》(2001年6月2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248號發佈)失效。

  十六、宣佈《21世紀初期首都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規划水土保持項目管理辦法》(2003年7月1日水利部水保〔2003〕284號發佈)失效。

  十七、宣佈《治淮工程建設管理若干規定》(2005年5月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169號發佈)失效。

  十八、宣佈《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利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2006年12月2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6〕593號發佈)失效。

  十九、宣佈《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2009年2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115號發佈)失效。

  二十、宣佈《小水電代燃料項目技術進步和標準化管理指導意見》(2009年7月20日水利部水電〔2009〕383號發佈)失效。

  二十一、宣佈《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2009年10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500號發佈)失效。

  二十二、宣佈《關於進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1月5日水利部水建管〔2010〕45號)失效。

  二十三、宣佈《轉發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安監〔2010〕316號發佈)失效。

  二十四、宣佈《貫徹落實關於解決當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中帶有普遍性問題意見的實施方案》(2010年12月17日水利部水建管〔2010〕544號)失效。

  二十五、宣佈《貫徹落實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深入推進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2011年3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11〕125號)失效。

  二十六、宣佈《水利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2011年8月19日水利部水建管〔2011〕433號發佈)失效。

  二十七、宣佈《水電新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建設項目績效評價暫行辦法》(2014年11月19日水利部辦公廳辦水電〔2014〕233號發佈)失效。

  二十八、將《關於淮河水利委員會審查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許可權的通知》(1993年3月11日水利部水政〔1993〕143號發佈)第一條、第二條中的“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修改為“方可開工建設”。

  二十九、將《關於黃河水利委員會審查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許可權的通知》(199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政〔1993〕263號發佈)第一條、第二條中的“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修改為“方可開工建設”。

  三十、將《關於長江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許可權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號發佈)第一自然段中的“方可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式”修改為“方可開工建設”。

  三十一、將《關於松花江、遼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許可權的通知》(1996年7月3日水利部水管〔1996〕284號發佈)第一自然段中的“方可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式”修改為“方可開工建設”。

  三十二、將《關於海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許可權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7〕128號發佈)第一自然段中的“方可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式”修改為“方可開工建設”。

  三十三、將《關於太湖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審查許可權的通知》(1999年2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61號發佈)第一自然段中的“方可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式”修改為“方可開工建設”。

  三十四、將《關於珠江水利委員會審查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許可權的通知》(2000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81號發佈)第一自然段中的“方可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式”修改為“方可開工建設”。

  三十五、刪去《進一步加強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2005年1月6日水利部辦公廳辦建管〔2005〕2號發佈)第三條中的“發放開工證”。

  三十六、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資訊管理暫行辦法》(2009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496號發佈)第七條修改為:“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自主填寫資訊,對信用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列入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失信黑名單並向社會公佈。”

  刪去第十二條中的“市場准入”。

  刪去第十五條。

  三十七、將《關於加強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管理的指導意見》(2011年12月8日水利部水建管〔2011〕627號發佈)第一條第(四)項中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成立,並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修改為“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十八、將《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利安全生産應急管理提高生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的通知》(2014年1月13日水利部水安監〔2014〕19號發佈)第四條中的“流域機構的應急預案需經水利部核準並抄送流域內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流域機構的應急預案需報水利部備案並抄送流域內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三十九、將《水利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加快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2014年10月10日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建管〔2014〕323號發佈)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為:“(一)主動查詢信用資訊。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在行政管理、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等活動中,應當建立與市場主體信用資訊的關聯管理機制。從2016年1月1日起,凡未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平臺建立信用檔案並將相關資訊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的,有關部門在上述工作中可採取限制性措施。”

  刪去第六條第(二)項中的“市場准入”和“尚未進行信用評價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其信用等級一般視為BBB級,但未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平臺建立信用檔案的其信用等級視為CCC級”。

  刪去第七條第(二)項第2目中的“實行市場禁入”。

  四十、刪去《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9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15〕377號發佈)第五條中的“市場准入”。

  刪去第六條中的“(見附件)”。

  同時,對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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