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發文[1986]242號
一九七五年以來,遵照中央的指示,先後寬大釋放和轉業安置了全部原國民黨黨政軍特人員,並規定了安置的原則、處理的方法和步驟。目前總的方針、原則都有了,但由於近幾年情況的變化,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來信來訪反映比較多的主要問題是:生活費低;要求解決醫療、住房等問題。
經研究,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於生活費低的問題。凡在企業、事業和勞改單位中,領取原工資或發生活費養起來,不參加工資改革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十二元至十七元的生活補貼費,增加的具體數額,可以與所在單位發給退休職工生活補貼費標準相同。生活補貼費,由原發放工資或生活費的單位從發文之月開始計發。凡由當地政府給予社會救濟或民政部門給予補助的,按民政部、財政部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關於調整撫恤和救濟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辦理。
二、對個別無棲身之處、露宿街頭的人,所在地區政府應責成有關部門查明情況,妥善處理。有親屬的,要説服其親屬接收贍養;有接收安置單位的,應由接收安置單位負責解決;確實無家可歸,無單位收養或親屬贍養有困難的,當地政府應按照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八日《國務院關於做好原國民黨縣團以下人員釋放和轉業安置工作的補充通知》精神,積極幫助解決。
三、關於醫療待遇問題。對年老無子女贍養,生活十分困難,又重病急需治療的,應由當地政府幫助解決。
幾年來,各級黨委、地方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希望各地繼續按照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精神,切實地把這項工作抓好抓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