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口發[2009]32號
各區、縣人口計生委,各局、總公司計生辦,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總隊計生辦: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2009年4月29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國務院令第555號予以公佈,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落實好《條例》精神,進一步提高北京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水準,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認真學習領會,把思想認識統一到《條例》精神上來
《條例》是在我國人口大規模遷移對各級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務和計劃生育工作提出嚴峻挑戰的大背景下,是在總結我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基礎上,以國務院令的形式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是指導新時期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重要法規。《條例》既保持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的連續性,又體現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創新的時代性,要認真學習領會,切實吃透精神。
學習領會《條例》的精神實質,要重點把握其總體思路和突出特點。《條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依法治國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統籌服務管理,為全面提高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水準,促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供法律保障。《條例》的各項規定,基本涵蓋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最主要、最核心的內容,凸顯出服務大局的總體思路、責任明晰的管理原則、綜合治理的工作要求、便民維權的工作理念、權利義務統一的法制要求和行政“問責”的執政要求等特點。
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牢固樹立以人為本、便民維權的理念,堅持依法行政,推進綜合管理,將思想認識自覺統一到《條例》精神上來。
二、完善規章制度,把工作規範調整到《條例》規定上來
《條例》與1998年由國務院批准並授權國家計生委發佈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相比,調整和新增了不少內容。2005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市政府令形式公佈實施的《北京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定》中的個別條款與《條例》不一致,市人口計生委將按照有關程式進行修訂。為確保《條例》的貫徹落實和工作的連續性,現將目前我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日常工作中的有關規範和制度進行調整和補充。
(一)婚育證明的使用和管理
根據《條例》有關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辦理、查驗和補辦的規定,對我市原有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有關辦法進行調整。一是在婚育證明的辦理對象上,僅限于流往市外的戶籍成年育齡婦女,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流入成年育齡婦女原則上不再為其辦理長期證或者臨時證。二是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未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流動成年育齡婦女,要切實履行告知和督辦職責,對超過3個月法定期限仍不補辦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證明的,應予以批評教育,主動與其戶籍地聯繫並做好相關工作,不再實施經濟處罰。
(二)免費技術服務的項目、對象和執行標準
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項目。按照2001年國家計生委出臺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項目主要包括: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輸卵管結紮術、輸精管結紮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主要對象。按照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與流動人口自覺履行計劃生育義務相統一、現居住地服務管理與戶籍地服務管理相促進的原則和要求,為居住在本市半年以上且持有戶籍地有效婚育證明的流動已婚育齡婦女提供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對未能提供有效或沒有辦理婚育證明的流動成年育齡婦女,原則上不享受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各區縣人口計生委在確定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對象時,不應再附加是否居住在本轄區等附加條件。
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行標準。對持有戶籍地有效婚育證明的流動已婚婦女提供免費孕情環情檢查服務的次數,半年不能少於一次,年度不能少於兩次。這一標準是參照多數省市和目前我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能力而定的。考慮到目前流動人口戶籍地在服務管理方面存在要求不一致、標準不統一的現實情況,各區縣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可視情增加免費孕情環情檢查的次數。
(三)生育服務登記的辦理
關於現居住地為流動人口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登記的程式和要求,《條例》已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材料齊全、情況屬實的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辦理生育登記。生育服務登記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流動人口生育資訊的採集
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村(居)服務站,是我市流動人口資訊採集的基本平臺,也是流動人口生育資訊採集的主要渠道。為減輕基層工作負擔,村(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應對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員採集的有關流動人口生育資訊進行登記,核實後上報街(鄉、鎮)錄入流動人口資訊平臺。
(五)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
要高度重視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發現流動人口違法孕育時,要積極主動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並將核實後的資訊向戶籍地進行通報,登錄資訊平臺交換資訊。對原籍配合不力的,要逐級上報,由上一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原則上採取聯合執法的形式進行徵收。要努力探索解決目前管理不到位,社會撫養費徵收不到位的問題。
(六)流動人口工作經費的組成和使用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經費,是指用於免費技術服務、宣傳教育、資訊統計等服務和管理所需的經費。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經費投入按市長與區縣長簽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中流動人口經費投入標准予以保障落實。管理經費的使用按照《北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規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經費使用的通知》(京人口發〔2008〕51號)的相關規定執行。技術服務經費的使用按照《北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貫徹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京人口發〔2004〕29號)文件執行。
(七)村(居)民委員會、房屋租賃仲介機構、房屋出租(借)人、物業服務企業的配合協助義務
村(居)民委員會、房屋租賃仲介機構、房屋出租(借)人、物業服務企業等是接觸流動人口比較多的單位(機構、個人),掌握了大量流動人口的基本資訊。賦予他們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中的協助義務,是《條例》新增的重要內容。各區縣人口計生部門要認真組織好村(居)民委員會及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務站的學習和宣傳,進一步提高基層工作的責任意識。要利用簽訂“三種責任書”等時機,進一步加大《條例》宣傳的針對性,增加房屋租賃仲介機構、房屋出租(借)人、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義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流動人口日常服務管理規範,是維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權益的重要保障。各區縣人口計生委要認真做好服務管理規範和制度的清理工作,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日常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統一到《條例》規定上來,與全市要求保持一致。
三、廣泛宣傳培訓,紮實做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
《條例》的頒布實施,為新時期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為維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是我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把廣泛開展學習宣傳作為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工作來抓,以《條例》新增內容為重點,以維權、服務為主線展開各種學習宣傳活動。
要協調整合宣傳資源,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活動,掀起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條例》的熱潮。要針對流動人口的特點做好宣傳品的製作和發行工作。組織好《條例》的知識競賽。
各區縣人口計生部門要組織好自上而下的培訓,使基層工作人員能全面準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嚴格依法辦事。要將《條例》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新內容納入政務公開的範圍,主動接受公眾監督。
各區縣人口計生委于10月15日前將學習貫徹情況報市人口計生委。
200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