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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文物博函〔2012〕583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文物局
  3. [發佈日期] 2012-03-12
  4. [有效性]

關於規範文物出入境展覽審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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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

  近年來,各地積極貫徹落實國家文物局發佈的《文物出國(境)展覽管理規定》和《文物入境展覽管理暫行規定》,文物出入境展覽水準和品質不斷提高。為進一步加強文物出入境展覽管理,促進文物出入境展覽交流的專業化、科學化,現就規範文物出入境展覽審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策劃展覽能力建設,制訂科學的展覽大綱。博物館等文物出入境展覽舉辦單位,要堅持以我為主、為我所用的原則,加強與境外合作博物館溝通協作,充分做好展覽前期準備特別是展覽大綱研究編制,強調展覽的思想性、學術性。要積極組織我方專家主動參與展覽選題、內容設計、形式設計和圖錄編制以及有關學術研討、宣傳推廣各項活動的方案擬訂及論證,充分體現我方最新研究成果,科學、準確傳播中華文化和人類優秀文明成果,更好地滿足公眾多元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科學遴選文物展品,確保文物展品安全。博物館等文物出入境展覽舉辦單位,要堅持文物安全第一的原則,從符合博物館標準的角度,加強評估論證,強化安全措施,確保文物展品安全。一級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損品,未定級文物、未在國內正式展出過或未在國內報刊公開發表的文物和其他保存狀況差不適宜出境展覽的文物,以及處於休眠養護期的文物,一律不得出境展覽。要避免選用博物館基本陳列(含原狀陳列)中的文物特別是核心文物出境展覽,切實維護基本陳列(含原狀陳列)的完整性。

  三、完善交流機制,確定合適的合作辦展主體。博物館等文物出入境展覽舉辦單位,要加強境外合作辦展博物館資格和條件的評估論證。鼓勵深化與境外知名博物館直接合作辦展,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互換展覽。加強出境展覽中擬同場展出除我方文物之外的中國文物展品,以及入境展覽中擬包含的非文博機構或私人的文物展品的真實性和來源合法性的評估論證,確保展覽符合博物館標準。

  四、完善申報材料,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博物館等文物出入境展覽舉辦單位,要編制嚴謹規範的展覽項目申報文本,並附展覽方案和展覽大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嚴把文物出入境展覽項目初審關,對擬舉辦的文物出入境展覽組織專家評估論證,重點針對展覽方案和展覽大綱、文物清單、安全保障、境外合作單位資質、展覽協議草案、文物保險估價等提出明確意見,上報文件中應附專家評估論證意見。要嚴格遵循展覽審批時限,確保做到出境展覽項目實施前6個月、入境展覽項目實施前3個月上報我局審批。今後凡不按規定時限申請許可的出入境展覽項目,我局原則上不予受理。

  五、加強資料收集,及時建立完善的檔案。博物館等文物出入境展覽舉辦單位應加強展覽全過程相關資料的系統收集,建立完備的展覽檔案,展覽結束後要及時全面總結,並於展覽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將展覽結項備案表、結項報告及相關音像資料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後報我局備案。今後凡不按規定及時辦理文物出入境展覽結項備案的,我局將暫停審批其新的文物出入境展覽項目。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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