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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文物保發〔2008〕19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文物局
  3. [發佈日期] 2008-03-21
  4. [有效性]

文物保護工程審批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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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局)、文管會:

  《文物保護工程審批管理暫行規定》已於2008年2月29日經國家文物局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08年5月1日起在北京、河北、山西、浙江、四川5省、市試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施行時間將根據試行情況另行公佈。

  附件:文物保護工程審批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文物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文物保護工程審批管理暫行規定

  一、為適應文化遺産保護事業發展需要,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的適用範圍為,《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規定的屬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保護工程。

  三、除保養維護工程以外,其他文物保護工程必須按以下規定履行立項報批程式:

  (一)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在對工程項目的必要性、緊迫性以及可行性進行科學評估後,向國家文物局申報立項;

  (二)國家文物局按照行政許可的有關規定在專家審核的基礎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立項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相關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

  四、工程項目的立項申報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業主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名稱;

  (二)擬立項項目名稱、地點、時代,保護範圍與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公佈及執行情況,保護規劃的編制、公佈及執行情況;

  (三)保護工程必要性與實施可行性的説明文件(包括照片、圖紙等必要的勘測資料及原則性的保護措施説明);

  (四)經費估算、來源及計劃工期安排。

  五、工程業主單位根據國家文物局的批准意見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

  六、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受國家文物局委託負責工程方案的審查與批准工作。

  國家文物局認為有必要由其審查批准的重要文物保護工程方案,由國家文物局直接組織審查並出具批復意見。國家文物局審批方案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當在批准立項的文件中予以註明。

  七、審核方案要以《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準則規範為依據,遵循最少干預和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保護文物及其歷史環境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八、文物保護工程方案實行專家諮詢制。國家文物局建立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工程專家庫,負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工程諮詢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成立專家組或建立專家庫,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文物保護工程諮詢工作。

  審核方案的專家應熟悉文物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文物保護理論與專業技術素養,並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九、審核方案應通過現場論證會、專家函審等方式進行。參與審核的專家應熟悉審核對象的保存現狀,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工程專家庫相關專業專家不少於兩名。論證過程或函審過程要有詳細記錄,並最終出具專家論證會或函審意見,提交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作為對方案批復的依據。

  十、設計方案的論證或函審應做到客觀、公正、透明。會審或函審意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指導思想、原則是否正確;

  (二)是否符合依法批准的文物保護規劃;

  (三)勘察測繪是否全面、真實;

  (四)維修設計對象研究評估是否到位;

  (五)存在問題定性定量是否準確;

  (六)維修措施和技術手段是否得當;

  (七)其他需要説明的內容。

  對設計方案存在的問題應明確指出,並提出修改意見。會審或函審的結論為可行、原則可行、不可行。

  十一、工程項目主要內容及會審或函審的主要意見和結論應通過網際網路報國家文物局備案並在國家文物局網站上公示,備案、公示時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備案和公示結束無異議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出具正式批復意見。

  十二、國家文物局負責組織對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方案審批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十三、工程竣工後,由方案審批部門組織工程驗收。參加驗收的專家原則上以審核原方案的專家為主。

  十四、抗震、防洪、消防、避雷工程設計方案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文物保護的要求審核批准後,按規定程式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實施。

  安防工程設計方案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國家文物局審批。

  十五、工程預算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按照批准的方案組織審查並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十六、本規定自二〇〇八年五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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