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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國發〔2011〕6號
  2. [發文機構] 國務院
  3. [發佈日期] 2011-03-23
  4. [有效性]

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調整軍人家屬隨軍政策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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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20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

  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調整軍人家屬隨軍政策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調整軍人家屬隨軍政策,是國務院、中央軍委根據新世紀新階段軍隊現代化建設發展需要作出的重要決策,是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增強部隊凝聚力戰鬥力的實際舉措。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站在維護國家安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認真落實軍人家屬隨軍政策,不得擅自變更駐軍部隊家屬隨軍條件。軍隊各級要做好政策宣傳和教育工作,引導廣大官兵立足本職,奮發進取,為推動國防和軍隊建設科學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關於調整軍人家屬隨軍政策的意見公安部 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 總後勤部

  為增強部隊凝聚力戰鬥力,促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結合部隊實際,對軍人家屬隨軍政策作出調整。

  軍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可以隨軍:

  一、正連職(含一級科員、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八級)以上的幹部和三級軍士長以上的士官。

  二、在駐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以上島嶼服役的幹部和四級軍士長以上的士官。

  三、在導彈、衛星試驗訓練基地從事試驗或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配檢驗工作的幹部,在艦、艇、船(只限執行海上任務)上服役的幹部和空勤幹部(包括飛行人員和空中戰勤人員)。

  四、駐北京市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台區、石景山區部隊的副營職(含副科級、專業技術十一級、體育七級)以上的幹部;駐北京市其他區(縣)部隊的副營職或服現役滿15年以上的幹部。駐京部隊三級軍士長以上士官和空勤幹部家屬隨軍條件,分別按第一條、第三條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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