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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公告〔2004〕2號
  2. [發文機構]
  3. [發佈日期] 2004-08-24
  4. [有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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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有關規定,並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3號)和《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的有關規定,現就複製管理行政審批項目調整後加強光碟複製管理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光碟複製。

  本公告所稱的光碟複製,係指只讀類光碟複製和可錄類光碟生産。只讀類光碟包括存儲有內容的鐳射視盤(LD)、數字音頻光碟(CD-DA)、只讀存儲光碟(CD—ROM)、互動式光碟(CD-I)、照片光碟(PHOTO-CD)、數字視頻光碟(VCD)、多用途數字光碟(DVD)和超級音頻光碟(SACD)等。可錄類光碟包括一次寫入光碟(CD-R、DVD±R)和可重寫光碟〔CD-RW、DVD±RW/RAM、磁光光碟(MO、MD)〕等。

  本公告所稱的光碟生産設備,是指從事光碟母盤刻錄生産、子盤複製生産的設備。包括下列主要部分:用於光碟生産的金屬母盤生産設備、精密注塑機、真空金屬濺鍍機、粘合機、保護膠涂覆機、染料層旋涂機、專用模具、盤面印刷機和光碟品質線上檢測儀、離線檢測儀等。光碟生産設備的名稱和商品編碼見附件一。

  二、關於光碟複製單位的設立。

  設立光碟複製單位需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核發複製經營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後方可進行生産。其中設立只讀類光碟複製單位,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設立可錄類光碟生産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設立外商投資光碟複製單位,除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外,還須報商務部審批並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方可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註冊。

  光碟複製單位變更業務範圍,或者兼併其他光碟複製單位,或者因合併、分立而設立新的光碟複製單位的,應當依照上述的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光碟複製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光碟複製生産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並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涉及到外商投資光碟複製單位合同、章程變更,遵照有關法律法規。

  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可錄類光碟生産單位。允許外資進入只讀類光碟複製,允許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只讀類光碟複製單位,但中方必須控股或佔主導地位。禁止設立外商獨資只讀類光碟複製單位。

  為確保我國意識形態安全和資訊産業、新聞出版業的發展需要,將繼續堅持總量控制、適度發展只讀類光碟複製業、加快發展可錄類光碟産業的原則。

  三、關於光碟複製生産設備的審批。

  以一般貿易、加工貿易方式增加、進口、變更光碟生産設備(含不作價設備),需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其中增加、進口、變更只讀類光碟複製生産設備,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增加、進口、變更可錄類光碟生産設備,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增加、進口、變更光碟生産設備批准文件格式見附件二。

  光碟複製生産設備安裝調試完畢,由審批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驗收合格、核發複製經營許可證後,方可正式投産。光碟複製生産設備驗收基本規程(附驗收情況表)見附件三。

  內資單位進口光碟生産設備,應先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經批准後,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及核準的進口設備清單到商務部機電産品進出口司領取自動進口許可證,然後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商務部機電産品進出口司的自動進口許可證到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

  外商投資單位進口光碟生産設備,應先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經批准後,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及核準的進口設備清單到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審核進口設備清單,然後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審核過的進口設備清單到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

  光碟生産設備進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監管特殊區域的,進口單位應事先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經批准後,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及核準的進入設備清單向海關申請,海關根據有關規定辦理驗放手續。

  光碟複製生産設備的審批原則上不再辦理延期批復。

  設備清單格式見附件四。

  為保證我國光碟産業的發展水準,禁止進口舊(二手)光碟生産設備,禁止舊(二手)光碟生産設備進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監管特殊區域。全新光碟生産設備認定辦法見附件五。

  四、關於被關閉光碟廠生産線和被查繳的非法光碟生産線的處理。

  被關閉光碟廠生産線和被查繳的非法光碟生産線的處理,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本轄區內定向審批。接收或收購被關閉光碟廠生産線和被查繳的非法光碟生産線的單位,必須是現有的合法光碟複製生産企業。需要跨省處理的,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報新聞出版總署在省際之間調劑,由同意接收或收購的光碟複製生産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被關閉光碟廠生産線的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解決;被查繳的非法光碟生産線的價格,由有關部門評估定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在審批後一個月內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光碟生産線處理流向的監管,嚴防這類生産線流入“地下”。

  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按上述程式辦理有關設備的交接手續。

  五、關於加工貿易項下進出口只讀類光碟的審核。

  加工貿易項下進出口的只讀類光碟,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申請單位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樣品備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後,抄送省級商務部門和進出口地直屬海關。商務部門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審核批准文件辦理加工貿易審批業務,海關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審核批准文件辦理只讀類光碟的進出口驗放手續。加工貿易項下光碟進出口批准證(由新聞出版總署監製)見附件六。

  加工貿易項下進出口的只讀類光碟(包括純光碟産品和隨機配套光碟産品),如無法出口,不得申請內銷。由海關移交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予以監督銷毀,並向海關出具相關證明,海關憑以辦理核銷結案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簽發後15日內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健全相應的內容審查機構和工作規程,並在人員、技術、設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投入和保障。對在加工貿易項下進出口光碟的內容要嚴格審查把關,載有國家法律、法規禁載內容的光碟,不得放行。

  為有利於知識産權的保護,不得委託境外單位複製生産光碟。境內出版、發行及有關單位不得委託境外單位加工光碟。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原新聞出版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中外合資合作光碟複製與生産企業設立及設備引進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出聯〔2000〕36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新聞出版署、海關總署《關於光碟生産設備進口管理的通知》(〔1996〕外經貿法發第400號),新聞出版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不得進口二手光碟生産、複製設備的通知》(新出聯〔2001〕21號),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加強對委託境外企業加工光碟管理的通知》(新出音〔1998〕560號),新聞出版總署、海關總署《關於不得委託境外企業加工光碟的通知》(新出聯〔2001〕24號),《海關總署關於加強委託境外加工光碟進口管理的通知》(署法〔2000〕336號),《海關總署關於變更委託境外加工光碟進口管理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署法函〔2002〕465號)同時廢止。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可錄類光碟生産單位設立和可錄類光碟生産設備進口的有關批准文件,在其有效期內繼續使用。

  涉及上述行政許可項目申請與受理的有關具體事項,由行政許可的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另行公示。

  附件: 

  1 光碟生産設備的名稱和商品編碼

  2 增加、進口、變更光碟生産設備批准文件格式

  3 光碟複製生産設備驗收基本規程(附驗收情況表)

  4 設備清單格式

  5 全新光碟生産設備認定辦法

  6 加工貿易項下光碟進出口批准證格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稿件來源:新聞出版署提供)

  附件3:光碟複製生産設備驗收基本規程(附驗收情況表)

  光碟複製生産設備安裝調試完畢,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驗收合格、核發複製經營許可證後,方可正式投産。其中,只讀類光碟複製生産設備的驗收,由新聞出版總署負責,新聞出版總署可以委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驗收;可錄類光碟生産設備的驗收,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驗收材料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驗收程式如下:

  一、驗收材料的提交。光碟複製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設備安裝調試報告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報告。

  二、驗收組的構成。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及有關技術專家組成。

  三、驗收內容。主要包括批件的執行情況、已安裝設備的調試和運轉情況、依法經營各項管理制度的建立情況、駐廠監督員派駐情況(限只讀類光碟複製企業)等。

  四、管理工作的彙報。驗收時,企業須向驗收組詳細彙報企業經營管理現狀,同時向驗收組出示企業實際註冊後股權結構狀況文件,出示管理制度文件本。驗收組在聽取彙報的同時,須檢查駐廠監督員派駐的情況和地方管理部門實施監管的情況。

  五、設備的技術核驗。經實地查看、線上測試等途徑展開技術核驗。重點查看已安裝設備是否與批准數量一致,是否是舊(二手)設備等。線上測試時,要求只讀類光碟複製生産線的成品合格率為95%以上,可錄類光碟生産線的成品合格率為90%以上。驗收完成時,填寫驗收情況表。

  驗收合格的,只讀類光碟複製企業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新聞出版總署具文批准其正式投産,核發複製經營許可證(只讀類光碟);可錄類光碟生産企業則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具文批准其正式投産,核發複製經營許可證(可錄類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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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全新光碟生産設備認定辦法

  “禁止進口舊(二手)光碟生産設備”是為保障我國資訊安全、提高我國光碟産業的整體水準而實行的一項重要産業政策。為使各地更好地貫徹落實,特商有關部門和專家制定了這一認定辦法,供各地掌握、執行。

  一、生産企業購進的全新生産線應具有:

  1 企業和設備供應商的正式購貨合同。

  2 設備製造商提供的原産地證明,包括生産線型號、出廠日期等。

  3 全套生産線文件(使用説明書、操作手冊、維修手冊等)。

  4 設備供應商提供的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設備保修期證明。

  5 有效的商檢、報關文件等。

  二、全新生産線的技術認定:

  1 生産線銘牌上的型號、出廠日期等要與購貨合同相一致。

  2 生産線型號應該是現階段設備製造(供應)商銷售的生産線型號,而不是已停止生産、淘汰的型號。

  3 生産線技術指標應符合現階段設備製造(供應)商銷售的生産線的技術指標。主要技術指標包括:生産周期、成品率、正常開機率、功耗等。

  4 生産線(包括注塑機)的中控電腦計數和計時器生産計數顯示應當正常,並不得修改。

  5 生産線産品的技術指標應符合該類産品的現行國際通用指標或行業規定的指標。

  6 生産線的外觀和主要部件必須是全新的,而不是重新整新的。

  以上各項如出現疑義,須組織專家進行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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