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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財稅〔2018〕147號
  2. [發文機構] 財政部
  3. [發佈日期] 2018-12-07
  4. [有效性]

財政部關於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徵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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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8〕147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非稅收入徵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平穩有序推進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徵收的部分非稅收入項目劃轉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將專員辦負責徵收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三峽水庫庫區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核事故應急準備專項收入,以及國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別收益金劃轉稅務部門負責徵收。以前年度應繳未繳的非稅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徵繳入庫。

  二、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2018年度匯算清繳工作仍由專員辦負責,以後年度匯算清繳工作由稅務部門負責。

  三、繳納義務人或代徵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程式,向稅務部門申報和繳納相關非稅收入。申報和繳納期限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最後一日,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四、劃轉稅務部門徵收的非稅收入項目,其徵收範圍、對象和標準,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政策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五、稅務部門應當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等有關規定,將非稅收入繳入國庫,並做好申報徵收、會統核算、繳費檢查、欠費追繳等工作。對應申報未申報、申報不實、不按規定繳納等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並納入社會信用體系。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稅務部門做好非稅收入徵收工作。稅務部門徵收非稅收入應當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稅務部門全國統一信息化方式規範管理。

  六、稅務總局應當與財政部系統互聯互通,及時共用非稅收入計徵、繳庫、財政票據等明細資訊,並積極創造條件,儘快實現非稅收入徵繳明細資訊實時共用。

  七、稅務部門徵收非稅收入,因稅務部門誤收、繳費人誤繳以及匯算清繳需要退庫的,由財政部授權稅務部門辦理退庫事宜;因收入減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庫的,按照財政部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

  八、本通知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財政部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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