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147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非稅收入徵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平穩有序推進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徵收的部分非稅收入項目劃轉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將專員辦負責徵收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三峽水庫庫區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核事故應急準備專項收入,以及國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別收益金劃轉稅務部門負責徵收。以前年度應繳未繳的非稅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徵繳入庫。
二、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2018年度匯算清繳工作仍由專員辦負責,以後年度匯算清繳工作由稅務部門負責。
三、繳納義務人或代徵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程式,向稅務部門申報和繳納相關非稅收入。申報和繳納期限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最後一日,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四、劃轉稅務部門徵收的非稅收入項目,其徵收範圍、對象和標準,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政策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五、稅務部門應當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等有關規定,將非稅收入繳入國庫,並做好申報徵收、會統核算、繳費檢查、欠費追繳等工作。對應申報未申報、申報不實、不按規定繳納等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並納入社會信用體系。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稅務部門做好非稅收入徵收工作。稅務部門徵收非稅收入應當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稅務部門全國統一信息化方式規範管理。
六、稅務總局應當與財政部系統互聯互通,及時共用非稅收入計徵、繳庫、財政票據等明細資訊,並積極創造條件,儘快實現非稅收入徵繳明細資訊實時共用。
七、稅務部門徵收非稅收入,因稅務部門誤收、繳費人誤繳以及匯算清繳需要退庫的,由財政部授權稅務部門辦理退庫事宜;因收入減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庫的,按照財政部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
八、本通知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財政部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