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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勞力字〔1992〕33號
  2. [發文機構]
  3. [發佈日期] 1992-06-09
  4. [有效性]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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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力字〔1992〕3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職工檔案管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科 學管理水準, 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業職工檔案是企業勞動、組織、人事等部門在招用、調配 、培訓、考核、獎懲、 選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關職工個人經歷、政治思想、業務技術水準、工作表現以及工 作變動等情況的文件材料。是歷史地、全面地考察職工的依據,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企業職工檔案工作,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宏觀管理、組織協調下,由勞動主管部門領導與指導,實行分級管理,同時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四條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檔案、保 密的法規和制度。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職工檔案由所在企業的勞動(組織人事)職能機構管理。實行 檔案綜合管理的企業單位,檔案綜合管理部門應設專人管理職工檔案。

  第六條 職工失蹤、逃亡、合理流動或出國不歸者,其檔案由原所在 單位保管,也可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代為保管。

  第七條 職工死亡後,其檔案由原管理部門保存五年後,移交企業綜 合檔案部門保存。對國 家和企業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範人物死亡以後,其檔案由企業綜合檔案部門按規定向有關 檔案館移交。

  第八條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 保管職工檔案;

  (二) 收集、鑒別和整理職工檔案材料;

  (三) 辦理職工檔案的查閱、借閱和轉遞手續;

  (四) 登記職工工作變動情況;

  (五) 為有關部門提供職工情況;

  (六) 做好職工檔案的安全、保密、保護工作;

  (七) 定期向企業檔案室(館)移交檔案。

  (八) 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檔案的內容

  第九條 企業職工檔案的內容和分類:

  (一) 履歷材料;

  (二) 自傳材料;

  (三) 鑒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 評定崗位技能和學歷材料(包括學歷、學位、學績、培訓結業成績表和評定技能的考績 、審批等材料);

  (五) 政審材料;

  (六) 參加中國共産黨、共青團及民主黨派的材料;

  (七) 獎勵材料;

  (八) 處分材料;

  (九) 招用、勞動合同、調動、聘用、復員退伍、轉業、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出國、退休、 退職等材料;

  (十) 其他可供組織參考的材料。

  第四章 檔案的收集、保管和銷毀

  第十條 職工所在企業的勞動(組織人事)職能機構對職工進行考察、 考核培訓、獎懲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時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檔案的完整。

  第十一條 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認真鑒別,保證材料的真實、文字清 楚、手續齊備。材料須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應在蓋章、簽字後歸檔。

  第十二條 企業職工檔案材料統一使用十六開規格辦公用紙,不得使 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墨水及複寫紙書寫。

  第十三條 按規定需要銷毀檔案材料時,必須經單位主管檔案工作的 領導批准。

  第十四條 檔案卷皮、目錄和檔案的樣式、規格實行統一的製作標準 (見附件一)。

  第十五條 嚴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檔案或利用檔案材料營私舞弊。 對違反規定者,應視情 節輕重,嚴肅處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的 ,要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職工檔案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 、防潮、防光、防盜等工作。

  第五章 檔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條 因工作需要查閱和借用檔案,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閱檔案應憑蓋有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章的介紹信。

  (二)查閱、使用企業職工檔案的單位,應派可靠人員到保管單位查閱室查閱。

  (三)檔案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借出查閱。如必須借出查閱時,應事先提交報告,説明理由, 經企業或企業授權的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准,嚴格履行登記手續,並按期歸還。

  (四)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檔案。

  (五)各單位應制定查閱檔案的制度。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閱檔規定,嚴禁塗改 、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查閱者不得洩露或擅自向外公佈檔案內容。對違反者,應視情節 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六)因工作需要從檔案中取證的,須請示單位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准後才能複製辦理。

  第六章 檔案的轉遞

  第十八條 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 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職工被勞教、勞改,原所在單位今後還準備錄用的,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

  第十九條 轉遞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準由郵寄或交本人自帶。

  (二)對轉出的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企業職工檔案轉遞通知單”(見附件二)的項目登記 ,並密封包裝。

  (三)對轉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轉出。

  (四)接收單位收到檔案經核對無誤後,應在回執上簽名蓋章,並將回執立即退回。逾期一個 月轉出單位未收到回執應及時催問,以防丟失。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達之日起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注:企業中由國家任命的幹部,其檔案管理,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的工人檔案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

  國家檔案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

  附件一:

  企業職工檔案卷皮、檔案袋樣式和規格

  一、檔案卷皮(卷面、卷底各一頁)

  1、卷皮規格:長27.4釐米,寬20.5釐米;左邊設三個裝訂線眼,眼距(從眼中心算起)8.3厘 米;線眼中心距左側邊沿1.5釐米,上下線眼中心距上、下邊沿均為5.4釐米。

  2、卷面標籤:由裝訂線處向左設“標籤”兩個,供填寫編號、姓名、籍貫用。規格為:上 下高6.5釐米,左右長9釐米。兩個“標籤”距卷面上、下邊沿各為6釐米,並與卷面裝訂線 相連接。

  3、卷皮材料:一般可採用三百克的單面白板紙加包布面,或只用布包邊角,也可以用紙裱 糊,但不宜過厚,以減輕檔案重量。

  4、卷皮顏色:應採用淺色,如淺黃、乳黃色等,不要用大紅、大綠,或黑、蘭、紫等深色 。卷面上的字,一律用正紅色。

  5、卷面項目:“企業職工檔案”、“姓名”。

   6、字體與距離:“企業職工檔案”用KaiTi(72磅),字與卷面上邊沿距離為7釐米;“姓名” 用大一號宋体,與卷面下邊沿相距5.5釐米。

    7、卷面裏頁印“注意事項”:

  (1)注意保密,不得遺失,不得讓無關人員翻閱。

  (2)愛護檔案,不要塗抹、勾畫及亂加批註。

  (3)卷面與材料不得拆散,不得隨意增加或抽出材料。

  二、檔案袋

  1、規格:長30釐米,寬23釐米,厚(折疊部分)2.5釐米。

  2、材料品質:可根據條件選用較好的牛皮紙。

  3、袋面項目:“企業職工檔案袋”、“姓名”、“製作單位”。

  4、字體和字的顏色與檔案卷面同。“單位”在“姓名”下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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