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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國稅地字〔1989〕140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
  3. [發佈日期] 1989-12-21
  4. [有效性]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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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地字[1989]1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省轄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為了便於各地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我局根據各地提出的問題和意見,擬定了《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現予印發。請你們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研究貫徹執行。

1989年12月21日

  附件:

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現將若干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對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應否徵稅問題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關於對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多層建築用地的徵稅問題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築,對納稅單位可按其佔用的建築面積佔建築總面積的比例計徵土地使用稅。

  三、關於對繳納農業稅的土地應否徵稅問題

  凡在開徵範圍內的土地,除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按規定免予徵稅以外,不論是否繳納農業稅,均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

  四、關於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的用地應否徵稅問題(此條廢止)

  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但對有些基建項目,特別是國家産業政策扶持發展的大型基建項目佔地面積大,建設周期長,在建期間又沒有經營收入,為照顧其實際情況,對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免征或減徵土地使用稅;對已經完工或已經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

  五、關於對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應否徵稅問題

  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按規定應徵收土地使用稅。為了促進集貿市場的發展及照顧各地的不同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對集貿市場用地徵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稅。

  六、關於對房地産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應否徵稅問題(此條廢止)

  房地産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定計徵土地使用稅。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稅確有困難的,其用地是否給予緩徵或減徵,免征照顧,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從嚴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

  七、關於對落實私房政策後已歸還産權,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用地,可否給予減免稅照顧問題

  原房管部門代管的私房,落實政策後,有些私房産權已歸還給房主,但由於各種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戶居住,並且住戶仍是按照房管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確定的租金標準向房主交納租金。對這類房屋用地,房主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定期減徵或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八、關於對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範用地應否徵稅問題

  對於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範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倉庫庫區,廠房本身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

  九、關於對關閉,撤銷的企業佔地應否徵稅問題(此條廢止)

  企業關閉,撤銷後,其佔地未作他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准,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如土地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或企業重新用於生産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稅。

  十、關於對搬遷企業的用地應如何徵稅問題(此條廢止) 

  企業搬遷後,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原有場地不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此部分失效),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一、關於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應否徵稅問題

  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定者外,在企業廠區(包括生産,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二、關於對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應否徵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此部分失效),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三、關於對企業的綠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産,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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