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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商建發〔2005〕201號
  2. [發文機構] 商務部
  3. [發佈日期] 2005-05-17
  4. [有效性]

商務部 公安部關於貫徹實施《典當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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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建發〔2005〕201號

  為更好地貫徹實施《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典當業監督管理工作,現就貫徹實施《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貫徹落實《辦法》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辦法》在規範典當行為,加強典當業監管,促進其持續健康發展等方面的重要意義。要從保障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準確把握典當業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定位;要樹立全局觀念,增強責任意識和貫徹落實《辦法》的自覺性。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要加強對本地區負責典當業監管工作同志的培訓工作。要認真學習《辦法》,全面、準確地掌握各項規定的基本內容和要求,不斷加強和改進典當業監管工作,及時將《辦法》實施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向商務部、公安部報告。要重視發揮典當行業協會等仲介組織的自律作用,增強典當企業守法經營意識。

  二、加強合作,做好典當業管理工作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要按照《辦法》規定,各司其職,切實做好典當行業的各項管理工作。第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把好市場準入關。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新增典當行及分支機構的初審工作,公安機關要認真做好《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工作。要依法規範審批行為,確保審批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杜絕盲目審批和違法違規審批。第二,要認真做好日常業務監管和治安管理工作。商務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辦法》,規範典當行經營行為。要建立並落實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行業統計和重大事項報告等制度,實行動態監管和全過程監督。對於超業務範圍經營和超過規定標準收取利息、費用等違規行為,應當及時查處。公安機關對典當業的治安管理實行歸口管理。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公安機關要加強典當業治安管理防範措施,嚴格要求經營動産或者財産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典當行,按照《辦法》有關規定,填寫《典當物品登記表》(附件),報公安機關備查;要定期和不定期對典當行進行治安安全檢查,預防、發現和依法打擊典當業內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積極構築典當業治安管理防控一體化機制,依法維護典當行的治安秩序;當戶出當或贖當機動車的,車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辦法》有關規定,為典當行辦理機動車質押登記即停駛或復駛手續,並收回或發還號牌和行駛證。絕當後應當憑機動車交易發票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第三,要做好變更管理工作。一方面要增強服務意識,簡化辦事程式,及時辦理有關變更手續。另一方面要對典當行對外轉讓股份加強管理,防止不具備資格的企業和個人進入典當業,特別是防止典當行借機變相集資吸儲或者倒賣經營資格的行為發生。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監管的有效性。一是增強協作意識,及時通報典當行市場準入、日常業務監管、治安管理、變更及年審方面的資訊,搞好與相關部門的銜接與合作。二是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違法犯罪案件線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並依法辦理移交手續。三是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對妨害依法執行公務的案件特別是暴力抗法案件,公安機關要迅速依法立案查處。

  三、關於執行《辦法》中的具體問題

  (一)關於新增典當行申請材料初審問題。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材料報商務部以前,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涉及治安管理方面的有關申請材料轉交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進行初審,公安機關收到商務主管部門轉交的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形成初步審核意見,通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具體操作程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與公安廳、局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治安部門應當將初步審核意見書面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備案。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在初審典當行申請材料時,應就安全防範措施問題,重點審查經營場所及保管庫房平面圖、建築結構圖、安全防範設施安裝、設置位置分佈圖、相關文字材料及申請人做出的書面承諾。

  (二)關於《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問題。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工作,由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直轄市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工作,由直轄市公安機關負責。公安機關應在安全防範措施安裝完畢並達到驗收要求後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申請人有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地方公安機關可以延期。對緩辦或者遲辦的,應要求申請人書面説明理由。

  (三)關於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典當行的董事、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對人戶分離、在暫住地登記居住6個月以上的,除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證明外,居住地公安機關應出具暫住期間有無故意犯罪記錄的證明。

  (四)關於已開辦典當行的安全達標問題。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要求現有的安全制度未達標的典當行按照《辦法》的規定,在2005年8月1日前整改,建立、健全有關安全制度。典當行房屋建築、經營設施和安全防範設施不符合《辦法》第十條要求的,應當在2006年4月1日前達到規定的條件。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商務主管部門組織轄區內典當行做好對照檢查和整改工作。

  有關執行情況,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及時上報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公安廳、局及時上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聯繫人及電話:商務部市場建設司 孫勇、李剛 010-85226396或85226395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徐永 010-65203702

  附:典當物品登記表

商務部

公安部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典當物品登記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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