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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人社部發〔2017〕3號
  2. [發文機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3. [發佈日期] 2017-01-06
  4. [有效性]

關於允許優秀外籍高校畢業生在華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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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發〔201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外事辦公室、教育廳(教委):

  為貫徹落實《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9號),擬允許部分無工作經歷的優秀外籍高校畢業生在華就業。按照《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員範圍

  外籍高校畢業生包括在中國境內高校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且畢業一年以內的外國留學生,以及在境外知名高校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且畢業一年以內的外籍畢業生。

  二、審批條件

  外籍高校畢業生在中國就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無犯罪記錄;

  (三)學習成績優秀,平均成績不低於80分(百分制,其他分制換算成百分制處理)或B+/B(等級制)以上,在校期間無不良行為記錄;

  (四)取得相應的學歷與學位;

  (五)有確定的聘用單位,從事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對口。薪酬原則上不低於當地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就業市場實際和引進人才工作的需要合理確定;

  (六)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三、辦理程式

  用人單位聘用符合條件的外籍高校畢業生,應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擬聘用者履歷證明;

  (二)聘用意向書(包括意向薪酬);

  (三)聘用原因報告(包括當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面向國內勞動者公開發佈招聘資訊滿30天的證明);

  (四)擬聘用者健康狀況證明;

  (五)擬聘用者無犯罪記錄證明;

  (六)擬聘用者所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明材料;

  (七)擬聘用者所就讀學校出具的在校期間無不良行為記錄(境外高校外籍畢業生可免除)和成績證明材料;

  (八)擬聘用者6個月內正面免冠照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審批。對符合條件的外國留學生發放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或工作許可,下同)和外國人就業證(或工作證,下同)。

  對符合條件的境外高校外籍畢業生發放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取得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的海外高校外籍畢業生,應按規定辦理Z字簽證,入境後辦理外國人就業證。

  四、其他事項

  (一)外國人就業證有效期首次為1年。聘用外籍高校畢業生就業期滿,用人單位擬繼續聘用的,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後可以繼續聘用,期限不超過5年。外籍高校畢業生所繳納個人所得稅低於意向薪酬應付稅額、或用人單位擬給予其的薪酬低於規定標準的,就業證不予延期。

  (二)外籍高校畢業生在華就業實行配額管理。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本省企業對外籍高校畢業生的需求數量、本地區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等因素,提出本省配額需求數量,於每年12月1日前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綜合研究確定下一年度全國及各省(區、市)的配額數量,以適當方式公開公示,並抄送外交、教育、公安配合實施。2017年配額需求由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於2017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外交部

  教育部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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