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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社保發〔2009〕61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3. [發佈日期] 2009-10-19
  4. [有效性]

關於北京市社會保障卡使用管理具體經辦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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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社保發〔2009〕61號

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為規範北京市社會保障卡使用和管理,根據《關於印發北京市社會保障卡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人社保發〔2009〕152號)規定,現就社會保障卡(簡稱:社保卡)使用管理具體經辦業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當參保人員領到社保卡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單位除按原規定流程辦理相關手續外,還須持參保人員的社保卡,由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或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對社保卡進行卡內相關資訊變更。

  (一)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

  (二)轉換醫療保險險種;

  (三)殘疾軍人新參保;

  (四)特殊病種審批。

  在社保卡發放前,參保人員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參保單位應持社保卡到區縣社保中心或醫保中心進行社保卡卡內資訊變更,然後再將社保卡發放給參保人員。

  二、由於本市社保卡將分期分批通過參保單位發放給參保人員,在社保卡完全替代醫保手冊之前,社保卡與醫保手冊並行使用。因此,對已領取社保卡的參保人員,如社保卡或醫保手冊丟失的,需到區縣社保中心辦理以下手續:

  (一)參保人員不慎將醫保手冊丟失,需通過參保單位到參保地的區縣社保中心辦理補領醫保手冊手續,在補辦醫保手冊同時,參保單位需提供參保人員的社保卡,區縣社保中心為其同步更新社保卡的卡內資訊。

  (二)參保人員的社保卡丟失且辦理了正式挂失與補卡手續,參保人員在辦理補卡手續後,應告知參保單位,由參保單位持參保人員的醫保手冊和一張照片,到區縣社保中心為參保人員重新列印醫保手冊中的就診資訊表。

  三、參保人員在領取社保卡後,在公安部門又變更了姓名、民族、公民身份號碼等個人基本資訊後,參保人員應先將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的複印件提供給單位,由其持《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資訊變更登記表》和相關證件複印件到參保地區縣社保中心辦理個人基本資訊變更手續,然後參保人員本人持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的複印件,到社保卡服務網點辦理換卡手續。

  四、參保人員發生戶口遷往外省市或死亡等情況時,其社保卡可由持卡人或其親屬自行留存。

  五、社保卡的使用與管理,將直接影響參保人員能否正常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關乎社會穩定問題。因此,各區縣社保中心要予以高度重視,遇有問題應及時上報市社保中心研究解決。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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