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社保發〔2017〕19號
各區社會保險基金(事業)管理中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學校、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7]29號)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京人社農合發[2017]250號)規定,我中心制定了《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規程》,現印發給你們。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11日
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規程
一、參保登記
(一)學校與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街道社保所)應按現行的社會保險登記規定到參保地的區社會保險基金(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取得由區社保經辦機構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學校與街道社保所應通過區社保經辦機構免費發給的《醫療保險學校管理子系統軟體》與《醫療保險街道管理子系統軟體》(以下簡稱:《學校版》《街道版》)進行單位與個人醫療保險資訊登記錄入。
(三)符合參保條件的學生兒童、城鄉老年人、勞動年齡內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員)需要填寫《個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訊登記表》(在校學生專用)(附件1)和《個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訊登記表》(城鄉老年人、勞動年齡內居民、非在校少年兒童專用)(附件2),並提供居民戶口簿、身份證、開戶銀行賬號、本人照片,以及《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中規定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學校與街道社保所根據參保人員填寫的《資訊登記表》通過《學校版》、《街道版》軟體進行登記錄入。
(四)照片格式
參保人員可提供電子照片或紙質照片。
1.電子版照片:彩色白底一寸正面免冠,jpg格式,寬度:358像素、高度441像素,文件不小於9KB,不大於20KB。
2.紙質照片:彩色白底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五)參保人員選擇開戶銀行
1.參保人員可在與市社保中心合作的12家銀行(附件3)中選擇任意一家銀行,開立扣款賬戶。
2.港澳臺參保人員(身份證號碼派號為999開頭)需開立家長或親屬(存在大陸有效身份證號碼)的銀行賬戶資訊。
3.外國籍參保人員需使用本人護照開立銀行賬戶
(六)學校與街道社保所在完成參保單位與參保人員資訊登記錄入與確認工作後,將《單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訊登記表》(附件4)、《個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訊登記表》與通過《學校版》、《街道版》軟體生成的電子資訊一併報參保地的區社保經辦機構進行醫療保險登記。
(七)區社保經辦機構核準後,將學校與街道社保所報送的單位與個人登記錄入的電子資訊按照規定的流程與要求導入醫療保險資訊系統,紙介資訊存檔備案。
二、個人繳費及享受財政補貼人員名單確認
(一)每月24日18:00點,全市統一生成當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月報,並委託參保人員選擇的銀行進行扣款,月底前反饋扣款結果。
(二)當月銀行扣款不成功的,次月5日至20日之間,參保人員可登錄“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 (http://www.bjrbj.gov.cn/csibiz)進行自助繳費。登錄時,需使用參保人在社保經辦機構預留的手機號碼進行驗證。
(三)學校應按照規定時間,通過《學校版》上報《在校學生下一年度繳費名單確認》電子資訊文件及紙介材料。
(四)各類享受財政補貼人員,由各相應委辦局每年集中參保期前(內)提供電子版名單,由各區社保經辦機構導入電子版名單,確認各類享受財政補貼人員資格。參保單位不再要求參保人員提供紙介證明材料。
三、參保人員增減手續
(一)減員
屬於街道社保所管理的參保人員,其在發生以下變動時,參保人員或其親屬應持《居民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在每月1日至20日期間到街道社保所申請辦理減員。其在每月25日前持《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減員表》(附件5)和相關證件材料到參保地的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減員手續:
1、本市戶口遷移;
2、參保人員死亡;
3、上學;
4、就業或自謀職業;
5、戶口遷往外埠。
(二)增員
屬於街道社保所管理的參保人員,其本人市內戶口(或居住地)遷移後,參保人員或其親屬可持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等相關材料在每月1日至20日期間到街道社保所申請辦理增員。街道社保所則在每月25日前持《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增員表》(附件6)到參保地的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增員手續。
四、參保資訊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單位應在每月1日至24日期間持《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單位資訊變更表》(附件7)、《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個人資訊變更表》(附件8)和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到參保地的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資訊變更手續。
(一)參保單位登記的資訊發生變化;
(二)參保人員的姓名變更;
(三)參保人員的公民身份號碼有誤。
五、參保單位登出
學校與街道社保所發生撤消合併等情況時,應在將所有參保人員全部移交新的單位後,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單位登出登記申請表》(附件9)和有關部門的批件等證明材料於每月1日至24日到參保地的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登出手續。
六、社會保障卡發放與管理
(一)社保卡的領取
1.城鄉老年人、勞動年齡內居民、非在校學生兒童通過參保的街道社保所領取。
2.學校參保繳費的在校學生通過學校領取。
(二)社保卡資訊確認
參保人員領到社會保障卡後,應與本人居民身份證上的資訊進行比對確認:
1.照片與本人不符的,參保人員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複印件、符合二代身份證要求的一寸白底彩色照片一張,交予參保單位。
2.姓名、社會保障號碼(公民身份號碼)、性別、民族有誤的,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複印件,交予參保單位。單位經辦人員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登記崗進行資訊核實,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如登記資訊有誤,參保單位應先辦理參保人員的資訊變更,再通知參保人員到就近區社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社保所卡服務網點辦理換卡手續。
(2)如登記資訊正確、卡面資訊有誤,由卡服務商重新制卡。區社保經辦機構卡服務網點接收到新卡後,通知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領取。
(三)發放社保卡進度查詢
可通過以下三種途徑查詢:
1.撥打24小時服務熱線“96102”進行電話查詢;
2.到區社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社保所卡服務網點查詢;
3.到區社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社保所卡服務網點或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的社會保障卡自助服務終端機上查詢。
(四)社保卡二次申領
社會保障卡已經製成,因為申領時從參保單位調出、轉(升)學等原因被退回社保經辦機構時間在六個月及以上的,製成的卡將被退回成品卡庫。經查詢,提示社保卡已被退回的,參保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就近區社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社保所卡服務網點辦理二次申領。15個工作日後,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和業務回執單到辦理的卡服務網點領取社會保障卡。
(五)二次資訊採集
參保人員在資訊採集時未提交電子版照片,經與市公安部門資訊庫比對,比對不一致的人員需進行二次資訊採集。參保單位向所在區社保經辦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1.參保人員有效身份證正反面的複印件;
2.符合二代身份證要求的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3.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資訊登記表。
(六)社保卡挂失
1.預挂失
社保卡丟失的,應先進行預挂失。預挂失有三種方式:
(1)撥打24小時服務熱線“96102”進行電話預挂失;
(2)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到區社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社保所卡服務網點進行書面預挂失;
(3)到區社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社保所卡服務網點或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的社會保障卡自助服務終端機上進行預挂失。
2.撤銷預挂失
(1)預挂失的有效時間為10天,超過有效時限自動解挂;
(2)如果在預挂失有效期內找回社會保障卡,急需看病就醫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到區社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社保所卡服務網點辦理撤銷預挂失手續。
3.正式挂失與補換卡
持卡人社會保障卡遺失後確定無法找回的,可申請社會保障卡正式挂失與補卡。
持卡人社會保障卡因姓名、社會保障號碼(公民身份號碼)、性別、民族發生變更,且醫療保險數據庫中上述基本資訊已被變更正確或卡發生損壞、消磁等原因無法正常使用的,可申請社會保障卡換卡。
(1)辦理時間地點
工作日到區社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社保所卡服務網點辦理。
(2)辦理時提交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由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制卡工本費20元。
(3)15個工作日後,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和領卡證明到卡服務網點領取新的社會保障卡。
(七)制卡期間就醫
未領到社會保障卡前及補(換)社會保障卡期間,參保人員持新發與補(換)社會保障卡領卡證明到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手工報銷流程辦理。
(八)社保卡資訊同步
有下列情形的,需要辦理社會保障卡資訊同步:
1.在“城鎮職工”與“城鄉居民”醫保之間轉換險種;
2.在城鄉居民醫保中“學生兒童”轉“居民”、“居民”轉“老年人”;
3.特種病種審批。
七、手工報銷流程
參保人員可到居住地街道社保所申報手工報銷醫療費用。申報時須填寫《委託銀行代發手工報銷醫療費用與退費申請表》(附件10),區社保(醫保)經辦機構將街道社保所報送的《委託銀行代發手工報銷醫療費用與退費申請表》中的有關資訊錄入醫療保險資訊系統後,報銷的醫療費用劃入參保人員或其親屬的銀行卡(折)內。
八、退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符合退費條件的參保人員親屬應將死亡證明(複印件)提供給參保單位,並填寫《委託銀行代發手工報銷醫療費用與退費申請表》。參保單位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退費表》(附件11)和《委託銀行代發手工報銷醫療費用與退費申請表》及死亡證明(複印件)到參保地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退費手續。
(二)經核準後,區社保經辦機構將參保人員已繳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委託相關銀行劃入參保人員親屬的銀行卡(折)內。
九、本經辦規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附件4:單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訊登記表
- 附件1:個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訊登記表(在校學生專用)
- 附件2:個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訊登記表(城鄉老年人、勞動年齡內居民、非在校生專用)
- 附件3:合作銀行支援扣款銀行卡及存摺
- 附件5: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減員表
- 附件6: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增員表
- 附件7: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單位資訊變更表
- 附件8: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個人資訊變更表
- 附件9: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單位登出登記申請表
- 附件10:委託銀行代發手工報銷醫療費用與退費申請表
- 附件11: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退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