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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88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
  3. [發佈日期] 2019-08-16
  4. [有效性]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補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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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8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8號),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對《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發佈)補充公告如下:

  一、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和發行服務、技術轉讓服務、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資訊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以及合同標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106號文件印發)所附的《應稅服務範圍註釋》對應的應稅服務範圍執行;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範圍,按照《離岸服務外包業務》(附件1)對應的適用範圍執行。以上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本公告統稱為新納入零稅率範圍的應稅服務。

  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內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不屬於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範圍。

  二、向境外單位提供新納入零稅率範圍的應稅服務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申報退(免)稅時,應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三、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收齊有關憑證後,可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逾期申報的,不再按退(免)稅申報,改按免稅申報;未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四、實行免抵退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新納入零稅率範圍的應稅服務的,應在申報免抵退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申報資料:

  (一)《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附件2)。

  (二)《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附件3)。

  (三)《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

  (四)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五)免抵退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六)下列資料及原始憑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1.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所開具的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可只提供電子數據,原始憑證留存備查)。

  2.與境外單位簽訂的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合同。

  提供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資訊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以及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同時提供合同已在商務部“服務外包及軟體出口管理資訊系統”中登記並審核通過,由該系統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供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和發行服務的,同時提供合同已在商務部“文化貿易管理系統”中登記並審核通過,由該系統出具的證明文件。

  3.提供電影、電視劇的製作服務的,應提供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在有效期內的影視製作許可證明;提供電影、電視劇的發行服務的,應提供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在有效期內的發行版權證明、發行許可證明。

  4.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技術轉讓服務的,應提供與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收入相對應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及其數據表。

  5.從與之簽訂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跨國公司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實行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實行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員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內,可憑銀行出具給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規定的收款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

  (1)收款憑證上的付款單位須是與成員公司簽訂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合同的境外單位或合同約定的跨國公司的境外成員企業。

  (2)收款憑證上的收款單位或附言的實際收款人須載明有成員公司的名稱。

  (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及憑證。

  五、實行免退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在申報免退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申報資料:

  (一)《外貿企業外購應稅服務出口明細申報表》(附件4)。

  (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需填列外購對應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

  (三)《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

  (四)免退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五)從境內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出口的,提供應稅服務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

  (六)本公告第四條第(六)項所列資料及原始憑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申報後,應按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應及時辦理退(免)稅;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辦理,按有關規定處理;存在其他審核疑點的,對應的退(免)稅暫緩辦理,待排除疑點後,方可辦理。

  七、主管稅務機關對申報的對外提供研發、設計服務以及新納入零稅率範圍的應稅服務退(免)稅,應審核以下內容:

  (一)申報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應符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規定。

  (二)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合同簽訂的對方應為境外單位。

  (三)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收入的支付方應為與之簽訂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合同的境外單位。對跨國公司的成員公司申報退(免)稅時提供的收款憑證是銀行出具給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收付)公司的,應要求企業補充提供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文件,且企業提供的收款憑證應符合本公告的規定。

  (四)申報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收入應小於或等於從與之簽訂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的收款金額;大於收款金額的,應要求企業補充提供書面説明材料及相應的證明材料。

  (五)外貿企業外購應稅服務出口的,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其申報退稅的進項稅額還應與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對應。

  八、本公告未明確的其他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事項,按現行規定執行。

  九、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並在財務作銷售收入的日期為準。《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五)項第3目、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項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2.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3.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

  4.外貿企業外購應稅服務出口明細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14日

  註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註釋:條款失效,廢止第四條第(四)項。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廢止文件、條款目錄》見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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