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APEC商務旅行卡(以下簡稱旅行卡)申辦管理工作,推動旅行卡工作規範、有序開展,切實服務我國“走出去”戰略,根據《APEC商務旅行卡操作框架》(以下簡稱《操作框架》)、因公出國管理及旅行卡工作相關規定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行卡計劃是亞太經合組織為促進本地區貿易投資 便利化所作的一項多邊簽證安排。亞太經合組織共有21個經濟體,包括中國、中國香港、中國台北、日本、南韓、馬來西亞、印度 尼西亞、汶萊、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澳大利亞、新西 蘭、巴布亞紐幾內亞、智利、秘魯、墨西哥、美國、加拿大、俄羅斯。所有經濟體均已加入旅行卡計劃,其中美國和加拿大為過渡成員,不審批其他經濟體的旅行卡申請,但為其他經濟體持卡人提供簽證申請和入出境通關便利。
除中國香港外,其他經濟體僅能受理本經濟體公民的辦卡申請。內地、香港和台灣地區人員往來按照現行人員往來辦法處理。
第三條 旅行卡有效期為5年,持卡人在有效期內憑旅行卡和與旅行卡相關聯的有效護照,可多次入出相關經濟體,並享受快速通關便利。每次入境可在有關經濟體停留60天至90天不等。
第四條 旅行卡的申請程式是由申請人向所屬經濟體提出申請,所屬經濟體對申請人資質進行審核後通過旅行卡國際授權公網向其他經濟體提交申請。其他經濟體審批通過後,申請人所屬經濟體為申請人製作和頒發旅行卡。
第二章 旅行卡工作分工與職責
第五條 經國務院批准,外交部領事司是中方旅行卡工作主管部門,負責中方旅行卡推介、審批、頒發和管理工作,並負責審批其他經濟體旅行卡申請。
第六條 有外事審批權的中央和國家機關、中央企業、地方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及外交部特批的大型民營企業 (以下簡稱各單位)負責本單位或者轄區旅行卡申辦工作,包括旅行卡推介、申請受理及審核、旅行卡保管及使用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等。
第七條 各外辦要切實落實依法行政要求,立足當地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或者完善旅行卡申辦操作細則。相關細則應力求科學有據,具可操作性。工作中應當利用政務資訊共用平臺等第三方數據進行準確、有效審核,如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企業納稅信用評價系統、中國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資訊公示平臺及社保資訊查詢平臺等。各外辦應當將相關操作細則及規定立專卷長期留存,並在官方網站及辦證大廳等公佈辦證須知,保障公眾知情權,方便社會監督。
第八條 各外辦應當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並向社會公佈申辦旅行卡的非公有制企業資品質化標準,增強審核把關的客觀性和公信力。
(一)省級外辦應當協調本地區有外事審批權各外辦,儘量 統一標準,同一外辦轄區內標準須統一。同一地區,不同行業,標準可以存在差異,即可實行兩至三個標準。反映申請人符合有關標準的數據、資訊均應當在政府內部系統可查。
(二)量化標準應當力求科學、合理、有依據,避免人為抬高或者降低“門檻”,或者要求企業提交的材料過於繁複。
(三)量化標準在履行完必要報批手續後,需通過外辦官方網站、辦證大廳等渠道明確發佈,並報領事司備案。相關標準的制定情況由各外辦負責對外解釋。
(四)對確有需要、條件不完全符合量化標準的企業,應當由外辦主要負責人負責審批相關申請並簽名。有關申請材料及審批手續需留存專卷備查。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旅行卡工作制度,科學設計 工作流程及崗位安排。旅行卡申請的受理、審核和旅行卡使用、保管等各環節應當由不同人員負責,避免“一條龍”服務帶來廉政風險隱患。相關工作情況須立專卷留存,供檢查調閱。
第十條 各單位要從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助力企業和人員“走出去”、服務“一帶一路”建設的高度認識旅行卡工作,積極穩妥加以推進。主要負責人要樹立正確權責意識,定期聽取旅行卡工作彙報,檢查相關工作具體開展情況,規範工作標準及流程,並努力提高旅行卡工作人員的服務意識和服務水準。相關工作情況須立專卷留存,供檢查調閱。
第十一條 旅行卡工作人員須依法履職,恪盡職守,廉潔奉公,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工作中涉及的申請人個人或者其所屬企業的資訊,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 外交部領事司對各單位旅行卡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及監督。對工作中出現較大問題或者失誤的單位,將視情調整、暫停或者取消其旅行卡工作資質。
第三章 旅行卡頒發對象、申辦程式與要求
第十三條 中方旅行卡頒發對象如下:
參與APEC事務或者從事旅行卡工作的政府官員、需經常前往APEC經濟體從事商務活動的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註冊地在中國(不合港、澳、臺)境內的非公有制企業(包括私營企業、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和臺港澳資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主要商務人員及技術人員。
上述人員須持有效中國護照。
第十四條 申辦程式如下:
(一)參與APEC事務或者從事旅行卡工作的政府官員由申請人所屬單位根據外事管理許可權,按照因公出國審批程式進行審核後,將申請材料報外交部領事司審核,領事司審核合格並獲其他經濟體批准後為申請人頒卡。
我派駐APEC秘書處的官員申辦旅行卡,需提供由APEC秘書處出具的任職證明信,由申請人派出單位根據外事管理許可權,按照因公出國審批程式進行審核後,將申請材料報外交部領事司審核,領事司審核合格並獲其他經濟體批准後為申請人頒卡。
參與APEC事務或者從事旅行卡工作的政府官員持旅行卡出國執行公務,須在現行因公出國管理體制下按照規定履行出國任務審批手續。
(二)中央企業人員
由申請人所屬企業按照因公出國審批程式完成審核後,將申請人材料徑報外交部領事司審核,領事司審核合格並獲其他經濟體批准後為申請人頒卡。
中央管理的企業負責人,確因工作需要申辦旅行卡的,需由本企業提出請示,報國務院審批,同時抄報中央組織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申請旅行卡時須附國務院審批函。
國資委黨委及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黨委管理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確因工作需要申辦旅行卡的,需由本企業提出請示,報國資委或者業務監管部門審批。申請旅行卡時須附國資委或者業務監管部門審批函。企業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確因工作需要申辦旅行卡的,由本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中央企業人員持旅行卡出國執行公務,須在現行因公出國管理體制下按照規定履行出國任務審批手續。
(三)地方國有企業人員
由申請人所屬企業按照因公出國審批程式,將申請人材料送企業註冊地所屬外辦審核。外辦按照規定審核合格後將申請材料報外交部領事司審核,領事司審核合格並獲其他經濟體批准後為申請人頒卡。
地方國有企業人員持旅行卡出國執行公務,須在現行因公出國管理體制下按照規定履行出國任務審批手續。
(四)非公有制企業人員
由申請人所屬企業將申請人材料送企業註冊地所屬外辦審核。外辦審核合格後將申請材料報外交部領事司審核,領事司審核合格並獲其他經濟體批准後為申請人頒卡。
第十五條 非公有制企業人員申請旅行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剩餘有效期不少於1年的中國護照;
(二)申請人在企業任職證明(如勞動合同、社保記錄等);
(三)本地旅行卡申辦企業資品質化標準規定的內容;
(四)各單位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要求申請人及所屬企業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各單位審核合格後,出具同意為申請人申辦旅行卡的公函(包括申請人所屬單位情況介紹、現持卡數量、申請人簡介及審核意見),通過旅行卡網上申請與審批系統將公函及申請人資訊、護照、照片等申請材料報外交部領事司。
第十七條 各單位可指定2至3人負責簽署第十六條所指公函,簽署人簽署式祥和單位公章式樣須事先報外交部領事司備案。
第十八條 提前制卡
如申請人確有需要,可在獲得部分經濟體批准後,申請提前制卡,並持卡前往已獲批經濟體。待所有經濟體批准後,申請人可申請重新制卡,前卡登出。
第十九條 換發旅行卡
遇下列情況,申請人可申請換發旅行卡:
(一)旅行卡破損;
(二)在旅行卡有效期內,因與旅行卡關聯的護照簽證頁滿、護照到期或者丟失而更換護照,導致旅行卡不能使用 (需提供新護照複印件);
(三)旅行卡上需增加持卡人可進入的經濟體名稱(提前制卡者,其申請已獲其他經濟體批准);
(四)外交部領事司認定的其他適宜換發旅行卡的情形。
第二十條 補發旅行卡
旅行卡須與護照共同使用,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如不慎遺失,應當及時向原受理單位報告,登出遺失卡片並申請補發旅行卡。各單位接到提前制卡、換補發卡申請,核實無誤後,將相關申請報外交部領事司審核、制卡。
第二十一條 登出旅行卡
遇下列情況,外交部領事司將登出持卡人的旅行卡:
(一)旅行卡有效期內,持卡人離職、工作調動或者身份發生變化,或者其所屬單位認為持卡人不宜繼續持用旅行卡;
(二)持卡人資信出現不良變化或者因涉及經濟糾紛、刑事案件等情況導致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備的資格;
(三)持卡人以不正當方式獲得或者使用旅行卡;
(四)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辦法;
(五)外交部領事司認定的其他不符合繼續持卡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旅行卡到期後需重新申請,申請材料和程式與首次申請相同。
第四章 旅行卡保管與使用
第二十三條 旅行卡保管
(一)參與APEC事務或者從事旅行卡工作的政府官員及公有制企業人員因公申辦的旅行卡,參照因公出國證件管理辦法統一管理。領用旅行卡須履行有關因公出國任務審批手續,用畢須在規定時間內繳還。
(二)中央企業及地方國有企業等公有制企業人員因公申辦的旅行卡,參照因公出國證件管理辦法統一管理。領用旅行卡須履行有關因公出國任務審批手續,用畢須在規定時間內繳還。
(三)非公有制企業人員申辦的旅行卡,由所屬企業制定管理細則報企業註冊地所屬外辦備案後自行管理,並接受外辦指導、檢查及監督。
第二十四條 除經濟體明確表示允許持卡人以非商務目的持卡入境外,持卡人不得持卡入境相關經濟體從事非商務活動,如探親、旅游、工作及學習等。持卡人違規用卡,造成不良影響的,外交部領事司有權登出該卡,嚴禁持卡人再次申辦旅行卡,並視情給予所屬企業1至5年不得申辦旅行卡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 外交部領事司不定期對有關單位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況進行抽查,如發現違反有關規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導致旅行卡遺失、損毀或者被冒用並導致嚴重後果的,將視情給予通報批評、中止或者取消其旅行卡申辦資質等處罰措施。
第二十六條 各旅行卡受理單位應當本着合理、公開、透明的原則,制定契合實際的旅行卡受理服務費標準,報價格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外交部領事司備案。有關收費標準應當在官方網站及辦證大廳等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如因工作需要對相關條款進行調整修改,外交部將另行發文通知。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外交部領事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