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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商務部公告〔2017〕69號
  2. [發文機構] 商務部
  3. [發佈日期] 2017-11-01
  4. [有效性]

2018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分配原則及相關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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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 2017年 第6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制定了《2018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分配原則及相關程式》,現予以公佈,請遵照執行。

  聯繫人:對外貿易司  耿協威

  地  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商務部

  郵遞區號:100731

  電  話:010-65197432

  傳  真:010-65197434

  郵  箱: gengxiewei@mofcom.gov.cn

商 務 部

2017年10月30日

2018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分配原則及相關程式

  第一條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

  2018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為1365萬噸。其中,尿素330萬噸;磷酸二銨690萬噸;複合肥345萬噸。

  第二條  分配原則

  2018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實行先來先領的分配方式。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在其經營範圍內均可申請化肥進口關稅配額。

  第三條  國營貿易及非國營貿易關稅配額

  2018年化肥國營貿易關稅配額數量分別為:尿素297萬噸,磷酸二銨352萬噸,複合肥176萬噸。國營貿易企業中國中化集團公司、中國農業生産資料集團公司在國營貿易總量內申請關稅配額。

  2018年化肥非國營貿易配額數量分別為:尿素33萬噸,磷酸二銨338萬噸,複合肥169萬噸。非國營貿易企業中國化工建設總公司、華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在非國營貿易總量內申請關稅配額。

  其他企業根據實際進口需要選擇申請國營貿易關稅配額或非國營貿易關稅配額,由國營貿易企業或非國營貿易企業代理進口。

  第四條  先來先領 

  企業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實行先來先領,直至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申領完畢。企業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時,其可申領的起始關稅配額數量根據以往實際關稅配額使用情況設定,在起始關稅配額數量內企業可分次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企業報關進口後或將未使用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退回後,可在不超過起始關稅配額數量的範圍內再次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 

  第五條  起始關稅配額數量

  2018年起始數量以2017年起始數量為基礎,並按以下情況進行調整:

  (一)2017年核銷率在80%以上的企業,上調40%;

  (二)2017年核銷率在50%-79%的企業,上調20%;

  (三)2017年核銷率在25%-49%的,維持不變;

  (四)2017年核銷率在25%以下的,扣減50%;

  (五)2017年之前有業績,但2017年沒有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的企業,起始量維持不變;

  (六)新申請企業:起始關稅配額2000噸。

  (七) 2018年關稅配額起始申領量最高不超過50萬噸,最低不低於2000噸。

  第六條  申請材料

  企業向受商務部委託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發證機構(以下稱關稅配額發證機構)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申領時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複印件:

  (一)《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及申明報送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進口合同或委託代理的進口合同;

  (三)銀行信用證或其他付匯憑證;

  (四)提單或其他能證明貨物所有權的有效憑證;

  (五)關稅配額管理機構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六)2018年度內首次申領的新申請企業除提供上述規定材料外,需同時提供營業執照及企業代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需提供批准證書或依據《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取得的備案回執。

  第七條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的申請、受理及發放

  各關稅配額發證機構負責受理所在地企業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申請,並在5個工作日內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企業簽發《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同時留存企業申請材料的複印件。

  各關稅配額發證機構可以郵寄、快遞、現場提交的方式向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大廳提交符合條件的首次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企業的申請和營業執照、企業代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依據《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取得的備案回執)等申請材料複印件,並抄送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商務部對外貿易司審核備案後,即可到關稅配額發證機構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

  第八條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的有效期、更改和遺失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有效期3個月,最遲不得超過2018年12月31日。延期或者變更的,需重新辦理,舊證撤銷同時換發新證,並在備註欄中註明原證號。《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如遺失,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原關稅配額發證機構和證面所列報關口岸辦理挂失手續。核實無誤後,原關稅配額發證機構簽發新證並在備註欄中註明原證號。

  第九條  已使用《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的核銷

  企業在報關進口的10個工作日內,憑加蓋企業公章的書面核銷函到關稅配額發證機構預核銷已使用《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核銷函需列明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號、報關單號、報關數量、報關日期、報關口岸等。預核銷的已使用關稅配額不計入企業可申領的起始關稅配額數量,企業可按預核銷數量再次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企業辦理全部付匯、清關手續後,需憑報關單及付匯憑證到關稅配額發證機構正式核銷已使用《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正式核銷手續應在清關後3個月內完成。

  對於確需延期付匯的企業,需由企業出函説明情況,並承諾在付匯後,持銀行出具的境外匯款申請書(企業聯)到關稅配額發證機構正式核銷。

  第十條  未使用《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的退還

  企業需將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在有效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退還關稅配額發證機構。企業退回的未使用化肥進口關稅配額數量歸入全國未使用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

  第十一條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核銷的監督管理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負責全國《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核銷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並將分季度監測、公佈企業《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的核銷率,即企業已核銷數量(含預核銷數量)/企業已申領總量。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督促關稅配額發證機構提醒第一季度末累計核銷率低於25%的企業及時交回未用關稅配額,對第二季度末累計核銷率低於25%的企業給予警示和警告,對第三季度末累計核銷率低於25%的企業,採取扣減50%起始關稅配額數量、暫停發放新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等措施。

  企業全年核銷率將作為該企業2019年起始關稅配額數量的設定依據。

  第十二條  未使用化肥進口關稅配額量的公佈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剩餘量不足年度配額總量20%時,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將每半個月公佈一次全國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剩餘數量。

  第十三條  企業的相關責任

  申請企業應遵守國家安全生産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其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同時出具加蓋企業公章的承諾函。企業如有偽造、變造報送材料的行為,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關稅配額管理機構3年內不受理其《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申請。

  第十四條  其他

  自2017年12月15日起,關稅配額管理機構受理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申請併發放2018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

  第十五條  本公告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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