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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2017〕2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3. [發佈日期] 2017-01-23
  4. [有效性]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聯合稅務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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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2017年第2號公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隨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稅務登記相關事項發生重大改變。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降低徵納成本,規範本市範圍內稅務登記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深化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的工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2003年12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佈;201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等有關規定,本着“高效、規範、協作、資訊共用”的原則,結合我市稅收徵管實際,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對現有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進行調整和明確,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設立稅務登記

  (一)“一照一碼”納稅人新設立企業及其他組織領取“一照一碼”登記證(照)後,稅務部門不再發放稅務登記證。新設立企業及其他組織發生納稅義務、需要辦理納稅申報或者領用(代開)發票時,到稅務機關填報《“多證合一”登記資訊確認表》,完成補充資訊採集。

  (二)非“一照一碼”納稅人暫未納入“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納稅人取得登記證(照)後,應當嚴格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取得證(照)3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事項。

  二、變更稅務登記

  (一)取得“一照一碼”納稅人變更取得“一照一碼”登記證(照)的企業發生工商登記資訊變更的,工商登記部門將相關變更資訊與稅務部門共用,納稅人不再向稅務部門重復提交資料。取得“一照一碼”登記證(照)的其他組織已變更登記資訊的,納稅人應及時到稅務機關進行確認和變更。取得“一照一碼”納稅人變更生産經營地、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及其他由稅務部門補充採集的事項,應及時到稅務機關進行變更。納稅人換發載有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後,應及時到主管稅務機關維護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稅控設備。

  (二)未取得“一照一碼”納稅人變更未取得“一照一碼”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提供變更資料。未取得“一照一碼”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佈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變更資料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未取得‘一照一碼’納稅人發生上述變更的,到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三、登出稅務登記

  (一)取得“一照一碼”納稅人清稅取得“一照一碼”證(照)的納稅人辦理清稅申報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取得“一照一碼”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清稅,填報《清稅申報表》。清稅完畢後向納稅人出具一份《清稅證明》。

  (二)未取得“一照一碼”納稅人登出未取得“一照一碼”納稅人辦理登出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確認後,辦理登出稅務登記手續。

  四、跨區域遷移納稅人因住所、生産經營地點發生變動,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應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並自登出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跨區遷移的納稅人,未按規定時限向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轉入登記並進行納稅申報的,稅務部門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納稅人因跨區遷移而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的,不做所得稅清算。

  五、稅費種認定取得“一照一碼”證(照)的納稅人暫不發生涉稅事項的,可以暫不進行稅(費、基金)種認定;當納稅人發生涉稅事項,需要辦理納稅申報或者領用(代開)發票的,完成稅(費、基金)種認定。

  六、外出經營管理本市納稅人臨時到外省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産經營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發放《外管證》。納稅人辦理《外管證》時只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副本或者加蓋納稅人印章的副本首頁複印件(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不提供上述證件);從事建築安裝的納稅人另需提供外出經營合同(原件或複印件,沒有合同或合同內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説明)。本市納稅人可以通過CA證書或一證通登錄網上辦稅服務廳,線上申請、作廢和繳銷《外管證》,通過上傳合同申請開具載入稅務機關電子簽章的電子外管證,自行下載列印。本市納稅人在京內跨區經營的,不再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外省納稅人來京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外管證》簽發之日起30日內,持《外管證》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外省納稅人來京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統一在西城區辦理報驗登記,接受西城區稅務機關的管理。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結清稅款。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七、停業、復業登記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説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並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産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並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生産經營,實施正常的稅收管理。

  八、個體工商戶變更為企業事項個體納稅人變更組織形式,由個體工商戶變更為企業的。個體工商戶應先在稅務機關辦理登出事項,結繳發票、結清稅款。完成登出後,再向工商機關申請個體變更企業相關事項,並於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設立登記。

  九、證(照)管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將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之後,已登記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或者申請換發營業執照的,應當換發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原稅務登記證由企業登記機關收繳、存檔。原稅務登記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刊登遺失公告的報紙報樣。過渡期內,尚未取得“一照一碼”的納稅人,納稅人原持有的稅務登記證依然有效。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聯合稅務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1月20日

  政策解讀

  一、背景和目的隨着商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我市稅務機關現行稅務登記制度、登記管理流程和管理手段等方面均發生重大變化。為適應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現有稅務登記管理模式進行補充和調整,並依法向社會公告。

  二、主要補充和調整的內容

  (一)“一照一碼”納稅人資訊補採新設立企業及其他組織領取“一照一碼”登記證(照),意味着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因此稅務部門不再重復進行稅務登記,也不再發放稅務登記證。發照部門和稅務部門之間通過資訊交換實現數據共用,納稅人不需要重復報送資料。

  (二)“一照一碼”納稅人變更“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以方便企業辦事、簡化登記手續、降低行政成本為出發點,按照企業不重復填報登記申請文書內容和不重復提交登記材料的原則,依法梳理申請事項,統一明確申請條件,整合簡化文書規範。取得“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企業已變更登記資訊的,企業登記機關會將變更資訊共用到稅務機關,因此納稅人不需要到稅務機關重復提交資料。需要注意,生産經營地、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由企業登記機關在新設時採集,在稅務管理過程中發生上述事項變更的,由企業向稅務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三)“一照一碼”納稅人清稅取得“一照一碼”證(照)的納稅人辦理清稅申報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一照一碼”納稅人可向國稅、地稅任意一方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清稅。清稅完畢後,受理稅務機關根據國稅、地稅清稅結果向納稅人統一齣具一份《清稅證明》。

  (四)稅費種認定取得“一照一碼”證(照)的納稅人暫不發生涉稅事項的,可以暫不進行稅(費、基金)種認定;當納稅人發生涉稅事項,需要辦理納稅申報或者領用(代開)發票的,可先到國稅機關完成主稅認定,再到地稅機關進行附加稅認定。這樣安排是考慮到附加稅認定需要根據主稅認定來確認,營改增之後地稅已經沒有主體稅種,因此納稅人在進行稅(費、基金)種認定時可選擇先到國稅機關。

  (五)外出經營管理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營改增後北京國稅上線了“電子外管證”業務。本市納稅人可以通過CA證書或一證通登錄網上辦稅服務廳,線上申請、作廢和繳銷《外管證》,通過上傳合同申請開具載入稅務機關電子簽章的電子外管證,自行下載列印。

  為進一步簡化本市納稅人跨區經營相關登記流程,規定本市納稅人在京內跨區開展經營的,不再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外省納稅人來京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沿襲營改增之前的規定,即統一在西城區辦理報驗登記,接受西城區稅務機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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