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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民福發〔2016〕430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發佈日期] 2016-11-04
  4. [有效性]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發放困境兒童生活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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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福發〔2016〕430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

  為建立健全與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和兒童成長需求相適應的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根據《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基本精神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市民政局等五部門《關於建立北京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意見》(京民福發〔2016〕228號)有關要求,我市在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基礎上,建立困境兒童生活保障制度,為全市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發放生活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生活費發放範圍

  具有本市戶籍,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年齡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下列未成年人:

  (一)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棄嬰;

  (二)父母雙方存在死亡、失蹤、殘疾(包括殘疾等級為一至二級的視力、肢體、智力、精神殘疾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服刑在押或強制隔離戒毒(從兒童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之日起,剩餘在押刑期或強制隔離期限須在一年及以上)等任一種情形的兒童和父母一方因死亡、失蹤、殘疾、服刑在押或強制隔離戒毒,另一方因其他情形無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需由所在地村〔居〕民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出具相關書面材料,並由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書面核實意見予以確認)的兒童(以下統稱“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三)城鄉低保家庭中,罹患重大疾病(病種參照我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相關重大疾病名錄)的兒童(以下簡稱“貧困家庭重病兒童”);

  (四)城鄉低保家庭中,年齡在16周歲以下,殘疾等級為一至二級的視力、肢體、智力、精神、聽力、言語殘疾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的兒童(以下簡稱“貧困家庭殘疾兒童”)。

  二、生活費發放標準

  (一)對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棄嬰,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標準發放生活費,內容包括兒童伙食營養費、服裝被褥費、日常生活用品費、基本教育費、娛樂費、基本醫療費、基本康復費和日常生活所需水電氣暖費用,不包括特殊飲食費、參保參合費、門診費、住院和大病醫療費、護理費、家庭寄養經費及福利機構行政事業經費等。

  (二)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照每人每月1800元標準發放生活費。

  (三)對貧困家庭重病兒童和殘疾兒童,在繼續享受城鄉低保分類救助待遇基礎上,按照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費標準的40%發放生活費。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貧困家庭重病兒童和殘疾兒童生活費不計入其監護人家庭收入。

  以上各類困境兒童年滿18周歲(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年滿16周歲)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可繼續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直至畢業。

  以上各類困境兒童因類別劃分存在交叉、重合的,可按照擇高原則申請本市困境兒童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相關生活補助待遇,不重復享受。

  納入困境兒童生活保障範圍的兒童,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

  享受城鄉低保分類救助待遇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照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費標準,在其本人享受的分類救助資金額度基礎上補齊。

  三、生活費申請

  (一)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棄嬰生活費由市、區民政部門按照財政資金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申請預算。

  (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費申請

  1、兒童或其監護人向兒童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1)兒童或其監護人填寫的《北京市困境兒童生活費申請審批表》(見附件)。

  (2)兒童及其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的原件及複印件。

  (3)兒童父母有關情況的下列有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部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證明;

  父母搜尋不到或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蹤證明;

  父母服刑在押的或強制隔離戒毒的,提交人民法院、公安部門或司法部門出具的刑事判決書或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等證明;

  父母殘疾的,提交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父母因長期失聯、事實棄養等其他情形不再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提交家庭所在地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書面材料和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的書面確認意見。

  (4)實際監護人非兒童父母的,提交監護資格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委託監護協議和司法機關、行政部門、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判決書、調解書、公證文書以及有關組織書面指定監護證明材料等)。

  (5)兒童本人銀行賬戶。

  (6)近期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張。

  困境兒童在讀或即將升入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本科高校期間年滿18周歲的(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年滿16周歲的),須在滿齡前1個月內提交書面申明、並在升入高一等級學校1個月內補充提交在讀證明。

  2、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形式完整的生活費申請材料後,7日內完成材料和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調查,填寫《北京市困境兒童生活費申請審批表》意見,報區民政部門審批。

  3、區民政部門自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送的生活費申請材料後,15日內完成審定。對通過審查、符合相關條件的,納入困境兒童生活保障範圍,發放生活費;對未通過審查、不符合相關條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生活費申請材料,並書面告知其理由。

  (三)貧困家庭重病兒童和殘疾兒童生活費申請

  兒童或其監護人在申請城鄉低保分類救助待遇時,已提交本市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3個月以內出具的兒童本人疾病診斷證明或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複印件的,僅需提交《北京市困境兒童生活費申請審批表》;申請城鄉低保分類救助待遇時,未提交以上證明材料的,有關疾病診斷證明或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證明原件、複印件須與《北京市困境兒童生活費申請審批表》一併提交。並參照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費申請程式,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和提出意見,報區民政局審批。

  四、資格復核

  區民政局要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發放對象及其家庭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走訪工作,掌握動態資訊,做好日常溝通和情況反饋。每年6月1日-30日、12月1日-31日期間,應分別集中開展一次資格復核工作。資格復核主要採取申請人書面承諾、內部函調、部門資訊共用和重點入戶核查等綜合方式進行,其中,貧困家庭重病兒童診治康復情況無法通過入戶核查作出明確判斷的,須於上、下半年集中復核期內,補充提交本市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3個月內出具的復診證明或復查報告原件及複印件。

  五、資金管理

  (一)資金來源

  困境兒童生活費納入預算管理。其中,市屬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棄嬰生活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各區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棄嬰、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貧困家庭重病兒童和貧困家庭殘疾兒童生活費納入區級財政預算管理。

  市級財政部門按照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要求,對市、區預算單位給予補助。

  以上困境兒童生活費均列入兒童福利支出。

  (二)生活費發放時間

  對本通知印發實施前,已享受孤兒基本生活費的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棄嬰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自2016年6月1日起發放;對其他符合條件的新增困境兒童,自通過審批之日的次月起發放。

  (三)生活費發放渠道

  對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棄嬰生活費,按照預算資金管理要求執行。

  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貧困家庭重病兒童和殘疾兒童生活費,區財政、民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發放辦法,保障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到兒童個人銀行賬戶。

  (四)停止發放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從情形發生的次月起停止發放生活費,並由主管民政部門收回和登出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棄嬰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持有的《兒童福利證》:

  1、困境兒童死亡的;

  2、困境兒童年滿18周歲(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年滿16周歲),未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

  3、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棄嬰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被依法收養的;

  4、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找到生父母或生父母一方能夠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

  5、貧困家庭重病兒童和殘疾兒童不再享受本市城鄉低保分類救助待遇的;

  6、貧困家庭重病兒童疾病明顯好轉、達到臨床治愈水準、停止醫學治療,並經資格復核的;

  7、經主管民政部門調查核實,認定不再符合發放困境兒童生活費條件的其他情形。

  六、工作要求

  (一)認真組織實施

  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政策實施的重要意義,在認真學習、準確領會和把握政策規定基礎上,開展基層政策培訓和實施動員。各區民政局要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多種形式的政策宣傳,盡可能使每個社區、每個家庭都知曉和了解政策。要及時受理困境兒童及其監護人提出的生活費申請,按照規定程式、條件和時限審核審批,對符合條件的,依規發放生活費。對政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按照兒童利益最大原則和政策精神,積極研究解決,疑難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門要根據同級民政部門申報,落實好困境兒童生活費所需資金,納入年度預算,予以充分保障。

  各區民政局要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建立規範完善的困境兒童生活費申領臺賬,做好紙質檔案管理和困境兒童資訊管理系統的資訊採集、錄入和系統維護工作。每年3月1日前,區民政局和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分別將上一年度各月生活費享受人數和年度資金申請、撥付、使用等情況向市民政局報備。

  (二)加強監管服務

  做好審核監管。在審核申請材料時,對其真實性和有效性,應當主要通過實地走訪調查途徑進行核實,以全面和充分掌握的基本事實作為審批前提和依據。在資格復核環節,對於申請人拒絕配合復核調查的情形,可以暫停發放生活費。復核情況要在《北京市困境兒童生活費申請審批表》內及時登記,復核材料要及時入檔。

  加強指導服務。要督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關注轄區內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狀況。對疑似困境兒童的,要主動了解情況,宣傳政策,協助辦理申請;指導困境兒童實際監護人切實管理好和使用好困境兒童生活費,並提供監護協助,共同保障困境兒童正常生活。

  (三)接受各方監督

  困境兒童生活保障政策落實過程中,要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聽取群眾意見建議,主動釋疑解惑,爭取社會理解和支援。做好兒童生活費保障資金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和有關部門將不定期對全市困境兒童生活費審批管理和撥付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因不作為、亂作為導致申請人利益受損的,要依紀處理;對違規審批、冒領、挪用困境兒童生活費等行為,要如數追回有關資金,並依法處理。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相關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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