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殘發〔2016〕60號
各區殘聯、燕山殘聯:
根據《北京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管理辦法》(京殘發〔2016〕57號),市殘聯制定了《〈北京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6年8月25日
《北京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管理辦法》(京殘發〔2016〕57號,以下簡稱《服務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殘疾人輔助器具是指用於代償、預防、監測、緩解或抵消損傷、活動受限和參與限制的産品(包括器具、設備、儀器、技術和軟體)。
第三條 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內容包括:需求調查,資訊諮詢,評估適配,購買、租賃補貼,使用指導,個性化改造,借用,展示,體驗,回收利用,創新研發,監督管理等。
第四條 本市堅持保基本、全覆蓋,公益性和市場化服務相結合的原則,運用信息化手段,為有需求的殘疾人提供個性化、便利化輔助器具服務。
第五條 本市依據《服務管理辦法》和《北京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補貼目錄》(以下簡稱《補貼目錄》),組織實施殘疾人輔助器具政策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殘聯建立“北京市殘疾人輔助器具綜合服務管理網”( 以下簡稱“輔具服務平臺”),提供輔助器具服務資訊,受理殘疾人輔助器具購買、租賃補貼申請,落實輔助器具的服務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市殘聯會同市財政局、市衛生計生委制定本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政策、工作規劃和相關標準,督促指導各級管理部門做好輔助器具服務的統籌協調和服務管理,負責監督檢查《服務管理辦法》落實情況等工作。
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負責全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工作的組織與實施。制定年度輔助器具服務工作計劃;組織開展輔助器具服務機構入圍資格審核工作;監督管理輔助器具服務機構的供應服務工作;監測全市輔助器具服務資訊和輔助器具市場供應情況;組織開展輔助器具評估、適配、個性化改造等業務工作;負責本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的業務指導、技術培訓、資訊統計、科研開發、品質監督和服務效果評價等工作。
第八條 區殘聯會同區財政局、區衛生計生委制定本區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發展規劃,負責建立完善區級輔助器具服務機構和輔助器具服務體系,組建區級輔助器具評估隊伍,負責本區輔助器具審批管理和補貼資金結算,開展本區輔助器具服務監管等工作。
區級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機構負責本地區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工作的組織與實施。制定年度輔助器具服務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殘疾人輔助器具評估服務,承擔輔助器具適配體驗、使用指導、適應性訓練、維修改造、回收再利用和基層輔助器具工作人員培訓等工作任務。
第九條 街道(鄉鎮)殘聯負責輔助器具政策宣傳、殘疾人基礎資訊審核、補充數據錄入、服務資訊核實等工作。
街道(鄉鎮)輔助器具服務站負責組織開展輔助器具服務諮詢、需求篩查、初級評估、租賃借用、訓練指導、服務回訪等工作。
第十條 社區(村)居委會負責輔助器具需求調查、政策宣傳、協助殘疾人申請輔助器具和轉介服務等工作。有條件的社區(村)可建立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站(點),開展輔助器具便民服務。
第三章 目錄
第十一條 市殘聯成立《補貼目錄》專家評審委員會,按購買、租賃兩種服務類型,分別制定《北京市成年殘疾人輔助器具購買補貼目錄》(以下簡稱《購買補貼目錄》)和《北京市殘疾人輔助器具租賃補貼目錄》(以下簡稱《租賃補貼目錄》)。
輔助器具租賃服務工作細則及《租賃補貼目錄》,由市殘聯另行組織制定。
第十二條 《購買補貼目錄》由《北京市成年殘疾人大額輔助器具購買補貼目錄》(以下簡稱《成年大額目錄》)、《北京市成年殘疾人小額輔助器具購買補貼目錄》(以下簡稱《成年小額目錄》)和《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大額輔助器具購買補貼目錄》(以下簡稱《兒童少年大額目錄》)、《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小額輔助器具購買補貼目錄》(以下簡稱《兒童少年小額目錄》)構成。
第十三條 《購買補貼目錄》規定輔助器具政策補貼種類、補貼標準、評估要求、使用年限,是殘疾人申請輔助器具、獲得購買補貼的依據,是區殘聯實施審批和資金補貼的標準。
第十四條 市殘聯結合殘疾人的需求和市場供應情況,適時調整《購買補貼目錄》。
第四章 對象與標準
第十五條 本市實行輔助器具購買補貼制度。
殘疾人應登錄“輔具服務平臺”申請購買輔助器具;通過區殘聯審核後可獲得相應的資金補貼。
第十六條 補貼對象
《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具有北京市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可向轄區殘聯申請輔助器具購買補貼。其中:
1.殘疾兒童少年,指不滿16周歲的殘疾人。
2.在校殘疾學生,指年滿16周歲,具有全日制在校學籍登記的殘疾人。
3.一次性護理用品的補貼對象,指經專業醫療機構確診有兩便失禁病症的殘疾人。
4.人工電子耳蝸的補貼對象,指年齡不滿7周歲、經評估鑒定符合人工電子耳蝸植入條件的聽力殘疾人。
5.人工電子耳蝸升級的補貼對象,指已植入人工電子耳蝸,但未享受本市人工電子耳蝸植入補貼的16周歲以下聽力殘疾人。
第十七條 補貼標準
1.《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以下殘疾人按審批要求購買《購買補貼目錄》中的輔助器具,可按所購買輔助器具對應補貼標準的100%享受資金補貼。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殘疾人(含享受城市重殘人生活補助的殘疾人);
(2)持有“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的殘疾人;
(3)處於勞動年齡內,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失業且無穩定性收入的殘疾人;
(4)不滿16周歲殘疾兒童少年;
(5)年滿16周歲的在校殘疾學生。
2.其他殘疾人按審批要求購買《購買補貼目錄》中的輔助器具,按所購買輔助器具對應補貼標準的50%享受資金補貼;所購輔助器具價格低於補貼標準50%的,按實際價格給予100%補貼。
第十八條 申請數量
1.殘疾人首次申請購買《成年大額目錄》或《兒童少年大額目錄》中的輔助器具,原則上申請一件(套);首次申請《成年小額目錄》或《兒童少年小額目錄》中的輔助器具,原則上可申請2件(套)。
2.下肢雙側功能均受損的肢體殘疾人,經評估應適配相應輔助器具的,可依據《購買補貼目錄》按“套”申請輔助器具購買補貼。
3.聽力殘疾兒童少年經評估應雙耳適配助聽器的,可依據《購買補貼目錄》按“對”申請助聽器購買補貼。
4.在《購買補貼目錄》規定的輔助器具使用年限內,殘疾人不能再次申請同目錄中同類別的輔助器具購買補貼。
第五章 服務流程
第十九條 申請流程
1.註冊登記。殘疾人登錄“輔具服務平臺”註冊個人資訊(以個人身份證註冊賬號),按要求正確錄入個人資訊。殘疾人不便上網註冊申請的,可委託代理人辦理,或在社區(村)填報《北京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補貼申請審批表》,由街道(鄉鎮)輔助器具服務站工作人員代辦網上註冊登記(申請人和代辦者應簽訂相關委託協議)。
2.資格審核。“輔具服務平臺”對殘疾人的基礎資訊進行自動審核。應按100%補貼標準申請購買輔助器具的殘疾人,系統不能確認其資訊的,街道(鄉鎮)殘聯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或委託代辦人補充證明材料並人工補錄資訊。
3.選擇輔助器具。網上資格審核通過後,申請人可參照《購買補貼目錄》,在“輔具服務平臺”選取與本人殘疾類別對應的輔助器具産品。
4.評估。申請人所選取的輔助器具産品,需要區級或市級評估的,申請人或委託代辦人應通過電話預約輔助器具評估服務。評估機構應按要求對申請人進行評估,並將評估適配意見上傳至“輔具服務平臺”。
5.審批。區殘聯根據殘疾人的申請資訊和評估意見實施網上審批。未通過審批的申請人可根據評估意見再次申請選購輔助器具。區殘聯接到機構評估意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購置流程
1.訂購。通過區殘聯審批的,申請人通過“輔具服務平臺”向輔助器具産品服務機構提交訂單,並與輔助器具産品服務機構協商輔助器具適配、結算、配送等服務。
2.配送及售後。輔助器具産品服務機構應根據殘疾人的需求,提供實物體驗、商品配送、使用指導及保修維修等售後服務。配送交接服務完成後,殘疾人和産品服務機構雙方應登錄“輔具服務平臺”進行確認。
3.服務評價。申請人接收輔助器具後,結合輔助器具産品品質、服務態度、配送情況、服務承諾等要素,可在“輔具服務平臺”對機構服務情況進行滿意度評價。
4.實施補貼。輔助器具産品服務機構應將殘疾人付費單據、“輔助器具簽收單”留存備查。區殘聯每季度統計下載已完成輔助器具購買補貼臺賬,根據《購買補貼目錄》相應補貼標準與輔助器具産品服務機構實施結算。
第二十一條 結算方式
申請人應向輔助器具産品服務機構交納補貼額度外的購置費,具體結算方式由申請人和輔助器具産品服務機構議定。所購輔助器具價格低於補貼額度的,申請人無需給付購買費用。殘疾人補貼額度範圍內的資金,由區殘聯定期與産品服務機構結算。
第六章 評估
第二十二條 本市建立輔助器具評估制度。
輔助器具評估是指專業評估機構針對殘疾人身體功能損失狀況、環境因素、回歸社會的目標、輔助需求等進行綜合評估,依據《購買補貼目錄》提出輔助器具適配意見。
各級指定評估機構的輔助器具適配意見是各區殘聯實施輔助器具審批的根本依據。
第二十三條 輔助器具評估分為初級、區級和市級三個評估級別。
1.初級評估。依託街道(鄉鎮)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機構,按照《購買補貼目錄》規定,由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的工作人員提供評估服務。
2.區級評估。依託區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中心,或市殘聯組織認定的輔助器具專業評估機構,按照《購買補貼目錄》規定,組織具備評估專業資質的人員開展評估服務,提出輔助器具適配意見。
3.市級評估。依託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或市殘聯認定的輔助器具專業評估機構,開展輔助器具評估服務,提出輔助器具適配意見。
第二十四條 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組織成立市級輔助器具評估適配專家小組,承擔市級輔助器具評估、各區有爭議評估適配意見的復核等工作。組織培訓各級輔助器具評估專業人員。
市殘聯建立殘疾人輔助器具評估仲裁專家組,為各區提出申請復議的殘疾人作出最終評估意見。
第二十五條 評估機構的場地面積、設備設施和人員配置應符合輔助器具評估專業技術標準要求。各區依託非營利機構設置的殘疾人輔助器具專業評估機構,應由區殘聯推薦,經市殘聯評審合格後,方可確定為區級輔助器具評估機構。
第二十六條 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組建專家庫,為本區評估機構提供醫療技術支援。輔助器具評估專業人員應接受市殘聯的專項業務培訓,取得評估資格後方能開展評估服務;還應按規定參加由市、區兩級殘聯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
市和區級評估機構,應按殘障類別成立由專業醫師、康復治療師、輔助器具適配師組成的評估小組。輔助器具評估適配結果由小組共同認定,組長或首席專業醫師簽署最終意見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條 各級評估機構應向社會公佈評估預約電話,安排專人負責評估服務預約等日常管理工作,及時將殘疾人的評估結果錄入“輔具服務平臺”。
對有到府評估需求的重度殘疾人,各級輔助器具評估機構在技術條件可行的情況下,應安排到府評估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區評估機構應免費為殘疾人提供評估服務。申請人工電子耳蝸、一次性護理用品等需醫學鑒定的殘疾人,應到市、區指定醫療鑒定機構作相關醫學鑒定和適應症評估,所産生的相關費用按醫療保險制度報銷。
第七章 供應
第二十九條 本市實行輔助器具産品服務機構入圍管理制度。
1.輔助器具産品服務機構是指經公開招標進行入圍審核,納入“輔具服務平臺”服務機構名錄的輔助器具生産、銷售企業。
2.市殘聯依據國家與市場准入相關規定,制定本市輔助器具産品服務機構的管理規定,明確輔助器具服務機構入圍標準。
符合條件的輔助器具産品服務機構均可提出入圍申請。
3.市殘聯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實施機構資格入圍評審和認定工作。
4.市殘聯根據輔助器具服務需求和市場供給情況,向社會定期發佈入圍産品服務機構名單、招錄産品資訊等。
第三十條 輔助器具産品服務機構應按協議在本市設置輔助器具服務實體店(點),採取實際體驗和網上諮詢相結合的形式,為殘疾人提供輔助器具選購、適配、諮詢、維修改造、配送、使用和訓練指導等服務。
第三十一條 輔助器具産品服務機構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協議規定,安排專人在“輔具服務平臺”為殘疾人提供真實有效的資訊服務。
第三十二條 適配與配送。
1.對需要實物體驗或適配的殘疾人,可到輔助器具産品服務機構的實體店(點)進行輔助器具適配體驗,接受適配評估。
2.輔助器具産品服務機構應按協議要求為殘疾人提供配送服務,雙方議定配送和接收輔助器具的方式。
3.輔助器具産品服務機構持殘疾人“輔助器具簽收單”、對帳單,每季度與對應區殘聯對帳和結算。
第三十三條 本市對輔助器具産品服務機構實行負面清單管理。産品服務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落實《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履行服務框架協議約定條款,有效開展輔助器具供應服務。
第八章 經費
第三十四條 殘疾人輔助器具購買補貼、評估適配服務、研發創新等經費,由區級財政負擔,納入年度區級財政預算安排。其中評估適配服務經費預算,按照不低於年度購買補貼預算的15%安排。研發創新工作經費預算以市級為主安排,各區結合情況適當安排,並納入市區兩級殘聯的年度部門預算據實申報。
第三十五條 殘疾人輔助器具評估適配服務經費的使用範圍:購買服務,聘請專業人員到府評估,定制維修等服務費用。
第三十六條 市級輔助器具評估適配及相關服務經費列入市殘聯年度項目經費預算據實申報。各區評估適配以外的輔助器具相關服務經費,參照以上原則和標準列入年度工作經費預算安排。
第三十七條 各區殘聯根據相關財政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分類制定輔助器具服務經費使用標準。
第九章 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服務備案。通過審批的殘疾人購置輔助器具後,輔助器具産品服務機構應在規定時日內,備案報送輔助器具購買付費和配送交接憑證。區殘聯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基層工作人員入戶核實,登記適配和使用資訊,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服務回訪。市、區殘聯應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對通過購買補貼已獲得輔助器具的殘疾人進行服務回訪,評估相關服務機構的工作品質;街道(鄉鎮)適時組織開展跟蹤回訪,定期收集反饋服務情況。
第四十條 資訊反饋。殘疾人可通過“12385” 熱線電話或網上線上客服,實時進行服務資訊反饋;區、街道(鄉鎮)殘聯和社區(村),根據服務回訪、殘疾人的反映,及時協調處置出現的相關問題並反饋資訊。
第四十一條 服務評估。市殘聯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定期開展適配效果和服務品質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各相關服務機構服務品質的認定依據。各區殘聯應建立相應的評估品質監督考核機制。
第四十二條 建立個人和服務機構誠信檔案。利用“輔具服務平臺”建立各服務機構、申請人個人信用登記。對冒領套取財政補貼資金、提供虛假評估報告、違反服務協議約定的服務機構和個人,列入信用不良記錄並按照有關法律和相關協議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市殘聯會同市財政局、市衛生計生委對本辦法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區殘聯、財政和衛生計生部門應聯合建立和落實監督考核機制,按職盡責,嚴格把關,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已享受《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暫行辦法》(民發〔2013〕15號),《北京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管理辦法》(京人社工發〔2011〕376號)政策保障的殘疾人,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五條 各區可依據《服務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的實施工作方案。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
附件:北京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補貼申請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