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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商秩函〔2016〕153號
  2. [發文機構] 商務部
  3. [發佈日期] 2016-05-03
  4. [有效性]

商務部關於直銷産品和直銷培訓員備案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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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秩函〔2016〕1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部主管部門:

  國務院近日印發《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了直銷産品説明重大變更審批。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維護直銷行業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先就直銷産品和直銷培訓員備案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直銷産品和直銷培訓員備案

  (一)網上報備及書面備案

  直銷企業應當根據《直銷企業資訊報備、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在直銷産品上市銷售、直銷培訓員開展培訓前,通過商務部直銷行業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系統)報備直銷産品資訊、直銷培訓員資訊,並將《直銷産品備案表》(見附件1)、《直銷培訓員備案表》(見附件2)等書面材料加蓋公司印章後,向直銷企業註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直銷産品退出市場、直銷産品資訊發生變更、直銷培訓員直銷的,直銷企業應當提前或在相關情形發生之日起10日內通過資訊系統報備,並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書面備案材料。

  直銷企業應當將報備直銷産品、直銷培訓員的相關材料、證明文件存檔備查。

  (二)備案審查及公佈

  直銷企業報備的資訊、材料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資訊系統予以公佈。直銷企業報備的資訊、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通知直銷企業限期補充、修正。直銷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補充、修正即銷售産品、開展培訓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通過資訊系統公示直銷企業實際資訊報備情況(包括存在的問題)。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備案工作實施細則,確定直銷企業需提交的書面備案材料清單。

  二、加強事中事後管理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抽查制度,對直銷企業報備直銷産品、直銷培訓員情況開展隨機抽查。資訊系統公佈的直銷企業報備資訊接收社會公眾監督。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抽查中發現直銷企業未報備資訊或報備資訊存在虛假、誤導,或社會公眾反映上訴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通過資訊系統進行公示,並責令直銷企業限期改正。直銷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通過資訊系統及時公佈改正情況。直銷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按照《直銷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移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報請商務部依法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

  商務部根據《直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及本通知,對直銷企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備案管理進行監督。

  三、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商務部關於直銷培訓員備案程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函〔2007〕)1號、《商務部關於加強直銷企業變更直銷産品説明和直銷培訓員備案審核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0〕3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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