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9日 財稅[2016]12號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擴大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後,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關部門和單位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積極支援相關事業發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