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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發改〔2015〕2935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發佈日期] 2016-01-18
  4. [有效性]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節能減排先進評選表彰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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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本市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迴圈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決定開展“北京市節能減排先進集體和個人”評選表彰活動。按照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加強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京辦發〔2012〕3號)等有關文件精神,我們制定了《北京市節能減排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表彰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12月28日

  (聯繫人:市發展改革委資環處 林淦; 聯繫電話:66415588-1146 市環保局總量處 於艷; 68466300)

  北京市節能減排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表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全社會開展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積極性,積極推動全市生態文明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迴圈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根據《北京市加強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選表彰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章 評選表彰範圍、周期及名額

  第三條 節能減排工作成效突出且完成市政府下達目標的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可以參加節能減排先進區評選。節能減排工作成效顯著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群團和社會組織,可以參加節能減排先進集體評選。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社區等從事節能、減排相關工作的人員,可以參加節能減排先進個人的評選;外籍及港澳臺人員不納入評選表彰範圍。

  第四條 節能減排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次。

  第五條 節能減排先進集體中,先進區每次評選表彰不超過11個,其中:節能先進區不超過6個,減排先進區不超過5個,其他類型節能減排先進集體每次評選表彰不超過29個,其中:節能先進集體不超過20個,減排先進集體不超過9個;節能減排先進個人每次評選表彰不超過320名,其中:節能先進個人不超過200名,減排先進個人不超過120名。

  第三章 評選表彰條件

  第六條 北京市節能減排先進區評選條件如下:

  1.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有關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的各項法律法規。積極組織實施有利於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事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劃,節能減排工作成績顯著。

  2.高度重視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目標責任明確,保障有力,圓滿完成節能降耗、碳排放和污染物減排目標任務,且評選周期內,累計任務完成情況位居全市前列。

  3.評選表彰周期內,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出現受到區域限批、掛牌督辦、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監察處罰,以及重點減排項目未按期完成或不正常運作等情況的區,不予安排節能減排先進區評選。

  第七條 北京市節能減排先進集體評選條件如下:

  1.全面貫徹、模範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的各項法律法規,積極推動實施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各項政策、規範、標準。

  2.高度重視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管理規範、制度健全,工作紮實。

  3.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成績顯著,圓滿完成了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項任務,併發揮積極模範帶頭作用。或在全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迴圈經濟促進工作推動、措施落實、技術研究推廣、相關規範標準制定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

  4.在工商、稅務、審計、紀檢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生産和行業主管等部門無不良資訊記錄。

  5.評選表彰周期內,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未出現受到掛牌督辦、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監察處罰、重點減排項目未按期完成或不正常運作等情況。

  第八條 北京市節能減排先進個人評選條件如下: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有關節能減排的政策法規,積極投身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具有強烈事業心和高度責任感。

  2.在節能減排低碳管理、監督執法、核查核算、技術研發、統計分析、設備運作、諮詢服務、宣傳培訓等方面發揮骨幹作用,做出突出貢獻,直接從事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節能、應對氣候變化、環保崗位)3年以上。

  3.未完成評選表彰周期內任一年度節能減排目標任務的重點用能單位、排污企業有關人員,不得參加節能減排先進個人推薦評選。

  第四章 評選表彰程式

  第九條 通知。啟動評選表彰工作前,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函商市人力社保局,並聯合印發評選表彰通知。

  第十條 推薦。節能減排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表彰工作實行自下而上、逐級審核推薦。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機關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本系統)、分管領域的推薦工作;各區節能、減排主管部門會同人力社保部門,負責本區的推薦工作。推薦對象由所在單位按分配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名額進行民主推薦,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並在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

  推薦機關事業單位幹部的,須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計劃生育等部門意見,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幹部徵求意見表》;推薦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的,須徵求工商、稅務、審計、紀檢監察、環境保護、計劃生育、安全生産、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填寫《企業徵求意見表》和《企業負責人徵求意見表》。推薦單位審核後,將節能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推薦材料報市發展改革委,將減排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推薦材料報市環環保局。

  第十一條 初審。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對推薦材料進行初審,確定初審通過名單並反饋推薦單位。

  第十二條 複審。推薦單位將《北京市系統表彰獎勵先進集體登記表》、《北京市系統表彰獎勵先進個人登記表》、徵求意見表、公示情況説明等材料,分別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和市環保局。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開會議進行複審。

  第十三條 審定和公示。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複審情況,擬定表彰名單,報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並將審定的評選表彰名單在全市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

  節能減排先進區由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各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工作實績進行綜合評定,並將評定結果與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名單一併公示。

  第十四條 表彰決定。根據最終公示結果,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確定表彰名單,發佈表彰決定。

  第十五條 表彰形式。對評選出的先進區、先進集體,分別授予“北京市節能先進區”、“北京市減排先進區”、“北京市節能先進集體”、“北京市減排先進集體”稱號,並頒發獎牌。對評選出的先進個人,分別授予“北京市節能先進個人”、“北京市減排先進個人”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所需獎金從市財政經費列支。

  第五章 評選表彰工作組織及職責

  第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市人力社保局組成北京市節能減排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簡稱“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評選表彰工作的組織領導,並對評選最終結果進行審定。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環保局負責推薦對象初審、溝通協調等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市環保局負責組織節能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選表彰工作。市環保局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減排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選表彰工作。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條 節能減排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堅持向基層和工作一線傾斜。不評選副局級或者相當於副局級及以上的單位和領導幹部,不評選鄉鎮黨委、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黨工委);表彰獎勵的區級所屬集體和個人比例不低於50%,處級領導幹部人數一般不超過參評總數的20%。如全市推薦人選中,處級人員所佔比例超過20%,由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處級人員進行統一排序,擇優表彰。在事業單位擔任領導職務並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可按科研人員對待。

  第十九條 嚴格按照評選條件和程式進行評選,堅持以政治表現、工作實績和貢獻大小作為衡量標準,在充分考慮評選對象一貫表現的基礎上,做到好中選優,確保先進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第二十條 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參評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費。對於偽造身份、編造事跡,未嚴格按照評選條件和程式推薦的單位和個人,經查實後,撤銷其評選資格;已經表彰的,撤消其榮譽稱號,追回頒發的獎牌、證書。對在評選工作中有嚴重失職、瀆職或弄虛作假、借機謀取私利、收受賄賂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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