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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發佈日期] 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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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應急救助工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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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災害應急救助是指從突發性自然災害發生到災情基本穩定期間,各級民政部門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和對災民實施緊急救助的相關工作。為進一步規範災害應急救助工作,特製定本工作規程:

  一、災情管理

  發生突發性災害後,各級民政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及時收集和掌握災情,逐級或越級上報災情,為開展災害應急救助工作提供依據。

  (一)縣級民政部門:應按規定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及時填寫《自然災害情況統計按報表》,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

  因災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蹤人口)在10人以上(含10人),其他方面造成嚴重損失或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可同時上報省級民政部門和民政部。

  (二)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民政部門災情報告後的2小時之間,完成災情數據的審核、匯總工作,將本區域匯總數據(含分縣數據)向省級政部門報告。

  (三)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民政部門災情報告後的2小時內,完成災情數據的審核、匯總工作,將本區域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向民政部報告。

  當出現重大災害或民政部啟動應急響應時,省、地(市)、縣三級民政部門均需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災區省級民政部門應於每日15時前上報前24小時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當民政部進入三級響應時,災區省級民政部門每4小時需要向民政部報告最新災情;當民政部進入二級和一級響應時,災區省級民政部門每2小時需要向民政部上報最新災情。

  (四)民政部:在接到省級民政部門災情報告的2小時內,完成災情數據的審核、匯總工作,編發《重要災情》,向國務院報告並送有關部門。必要時編發《中國災情資訊》,向國際社會通報情況。

  二、災害應急響應

  突發性災害發生後,各級民政部門根據災害發展態勢和程式,及時啟動本級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救助措施,確保24小時內各項救災措施落實到位。

  (一)縣級民政部門

  1.根據災情,及時啟動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及時轉移安置受災群眾,保障災民生命安全;

  3.確保災民基本生活:

  (1)通過投親靠友、借住公房和調運及搭建賬篷(包括簡易棚)等方式確保被轉移群眾有臨時住所;(2)為災民提供方便食品、糧食等,保證災民有飯吃;(3)為缺少衣被的災民提供衣被,保障災民的取暖;(4)保證災民有乾淨的飲用水;(5)保證有傷病的災民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

  4.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救災工作開展情況,並提出救災需救:在24小時內,縣級民政部門需要報告災害基本情況(受災區域、受災人員、死亡人員、失蹤人員、傷病人員、需要轉移安置人員等)、救災工作開展情況(緊急轉移安置人員、應急資金撥付情況、救災物資調運和發放情況等),以及請求上級支援的意見(救災應急資金、物資等)。

  5.救災應急資金的使用和報告:縣級應在5日內將上級撥付的救災應急資金落實到災民手中,並在10日內以文件形式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救災應急資金的使用情況。

  (二)地(市)級民政部門

  1.根據災情,及時啟動本級災害應急救助預案,並督促和檢查縣級災害應急救助預案的實施;

  2.及時向災區派出救災工作組,了解災情和指導縣級民政部門救災工作的開展;

  3.根據災情和救災需要,及時向災區撥付本級救災應急資金和物資,指導縣級民政部門妥善安置災民,確保災民基本生活;

  4.及時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救災工作開展情況,並提出救災需求:在48小時內,地(市)級民政部門匯總並報告本區域的災害情況(受災區域、受災人員、死亡人員、失蹤人員、傷病人員、需要轉移安置人員等)、救災工作開展情況(緊急轉移安置人員、救災應急資金撥付情況、救災物資調運和發放情況等),以及提出上級支援的請求(救災應急資金、物資等);

  5.應急救災資金的使用和報告:地(市)級民政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在5日內將上級已經撥付的救災應急資金撥付到縣級,並在10日以文件形式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應急救災資金的分配情況。

  (三)省級民政部門

  1.根據災情,及時啟動本級災害應急救助預案,並督促和檢查地(市)級災害應急救助預案的實施;

  2.根據災情,及時向災區派出救災工作組,了解災情和指導地(市)民政部門開展救災工作。

  3.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及時向災區撥付本級救災應急資金和物資,妥善安置災民,確保災民基本生活。

  4.災情嚴重,地方政府救災投入難以解決災區困難時,省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可申請救災應急資金。申請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災害發生背景、災區損失情況、緊急轉移安置災民數量,以及申請救災應急資金的理由和數量。

  5.救災應急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的報告:接到財政部、民政部撥款文件後,由省級民政部門制定撥款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後,由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下文撥付。救災應急資金應在5月內從省級下達到地級(實行省直管縣財政體制的地方,應在10日內將救災應急資金從省級下達到縣級)。省級民政部門要在文件下達後及時向民政部報告,並在中央救災應急資金下撥15日後報告分縣資金下撥和使用情況。

  (四)民政部

  1.救災應急工作:參照《民政部應對自然災害工作規程》開展救災應急工作,並及時將救災應急響應情況通報災區的省級民政部門。

  2.救災應急資金的撥付;根據國務院指示或省級民政和財政部門救災應急資金申請,民政部提出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商財政部,兩部在3天內完成撥付。

  3.及時調撥救災物資。根據省級民政部門的申請,及時擬定救災物資調撥方案,組織物資及時調撥至災區一線。

  三、救災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一)民政部

  1.督促和檢查省級救災預案的實施情況。

  2.督促和檢查各項救災措施的落實:(1)地方政府通過投親靠友、借住公房和調運及搭建賬篷(包括簡易棚)等方式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保障被轉移群眾有臨時住所的情況;(2)地方政府動用本級救災預備金,保障轉移群眾基本生活的情況。

  3.督促和檢查救災款物的使用,主要內容是:(1)監督救災應急資金的使用方向:救災應急資金主要用於緊急搶救、轉移災民;(2)監督救災款物的發放和使用:遵循專款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防止平均分配,防止截留、挪用和有償使用;(3)監督和評估救災款物的使用效果:聽取災民的意見,查看救災的效果,評估災民的滿意程度和社會的反映等。

  4.救災應急資金的管理:民政部在救災應急資金下達15日(以文件下達日期為準)後,通過各級分配和使用救災應急資金情況。

  5.民政部會同財政部隨時對各地中央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及時下撥和違規使用中央救災款物的省份,再次撥付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時,民政部、財政部將按上次滯撥或違規資金數量等量扣減,並予以通報批評。

  (二)省級民政部門

  1.督促和檢查地(市)級救災預案的實施情況。

  2.督促和檢查地、縣級各項救災措施的落實。

  3.督促地(市)級民政部門在10日內將救災應急款物下達到縣級,並進行通報。

  (三)地(市)級民政部門

  1.督促和檢查縣級救災預案的實施情況。

  2.督促和檢查縣級落實各項救實措施的情況。

  3.督促縣級民政部門在5日內將救災應急款物發放到災民手中,並進行通報。

  (四)縣級民政部門

  1.督促和規範救災款物的發放。督促和檢查鄉鎮、村基層及時發放救災款物到戶情況;檢查基層在救災款物發放時堅持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佈、公開發放程式的情況;要求公開救助對象、公開救助標準、公開救助時段、公開救助數量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災民領取救災款物實行專賬管理,領取款物的災民要簽字捺印。在特殊情況下,如不能在發放前公示,事後也要及時予以公示。

  2.縣級民政部門要將每筆救災應急款物的發放時間、去向用途、使用效果等情況登記、建檔,以備查核;鄉鎮和縣級民政部門要建立救災資金髮放臺賬;縣級民政部門必要時可聘請救災工作監督員,監督救災資金的發放。

  實行省管縣的省份,縣級相關情況可直接上報省級,同時報地級民政部門備案;省級向縣級下達工作計劃和資金時,應通報地級民政部門。

  本規程自發佈之日起執行,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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