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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
  2. [發文機構] 科學技術部
  3. [發佈日期] 2014-10-25
  4. [有效性]

關於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其配偶、子女落戶等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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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科技幹部局(處):

  按照1985年7月5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科委、教育部、中國科學院關於試辦博士後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後)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農村戶口,以及城市戶口的未就業子女,以下同)落戶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博士後流動期間,在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站)建站單位落長住戶口。各地公安部門憑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介紹信為博士後辦理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

  博士後如係剛畢業留學生,則憑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的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二、博士後流動期間,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博士後一起流動。建站單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憑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幹部局(處)的介紹信,辦理暫住戶口手續。同時,建站單位應向博士後配偶和子女原戶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出具證明,説明情況。

  三、博士後在第一個站工作期滿,流動到第二個站時,本人及配偶和子女的戶口手續仍按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辦理。

  四、博士後流動期滿安排固定工作後,當地公安部門憑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的介紹信,為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辦理戶口遷出和落城鎮常住戶口手續。

  五、博士後流動到第二個站或流動期滿安排固定工作後,博士後及其配偶、子女應及時到原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和登出暫住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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