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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國發〔2014〕27號
  2. [發文機構] 國務院
  3. [發佈日期] 2014-08-12
  4. [有效性]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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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2014〕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45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另建議取消和下放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項目,有8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現一併予以公佈。

  附件:

  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53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11項)

  3.國務院決定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31項)

國務院

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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