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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民社救發〔2014〕219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發佈日期] 2014-06-24
  4. [有效性]

關於調整完善我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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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救發〔2014〕219號

各區縣民政局、人力社保局、衛生計生委、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2〕11號)要求,根據我市繼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總體部署,為切實發揮醫療救助在醫療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有效緩解困難群眾就醫負擔,現就調整完善我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醫療救助範圍

  (一)特困供養人員;

  (二)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難補助人員;

  (三)享受城鄉低收入救助人員;

  (四)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困難人員。

  前款中第(一)至(三)項以下統稱“社會救助對象”。

  二、完善醫療救助政策

  (一)資助參保參合。資助社會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區縣財政全額負擔。

  (二)減免醫療費用。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和生活困難補助人員就診時,可享受基本手術費和CT、核磁共振大型設備檢查費20%,以及普通住院床位費50%的減免。

  (三)門診救助和住院救助。取消醫療救助起付線。社會救助對象就診時發生的醫療費用,在經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報銷後,可按下列政策享受救助。

  1.門診救助

  一特困供養人員政策範圍內的個人負擔部分,由民政部門實報實銷。民政部門管理的因公(病)致殘返城知青的門診救助參照上述人員標準執行。

  二民政部門管理的享受原工資40%救濟的60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部分由民政部門按照70%給予救助。

  三除前述人員以外未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社會救助對象,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部分由民政部門按照70%給予救助,全年救助封頂線4000元。

  2.住院救助

  一特困供養人員政策範圍內的個人負擔部分,由民政部門實報實銷。民政部門管理的因公(病)致殘返城知青的住院救助參照上述人員標準執行。

  二民政部門管理的享受原工資40%救濟的60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部分由民政部門按照70%給予救助。

  三除前述人員以外的社會救助對象,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部分由民政部門按照70%給予救助,全年救助封頂線40000元。

  四以下兩種在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享受住院救助待遇:

  ①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包括肝腎聯合移植)後服抗排異藥,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肝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以及心臟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和肺移植術後門診抗排異治療的費用。

  ②在急診留觀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相關醫療費用。

  (四)重大疾病救助。社會救助對象因罹患重大疾病(具體病種見附件)發生的門診或住院醫療費用,在經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報銷後,可按下列政策享受重大疾病救助。

  1.特困供養人員政策範圍內的個人負擔部分,由民政部門實報實銷。民政部門管理的因公(病)致殘返城知青的重大疾病救助參照上述人員標準執行。

  2.民政部門管理的享受原工資40%救濟的60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部分由民政部門按照75%給予救助。

  3.除前述人員以外的社會救助對象,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部分由民政部門按照75%給予救助,全年救助封頂線80000元。

  (五)生育救助。根據《關於加強北京市農村孕産婦住院分娩工作的實施意見》,享受社會救助的農村貧困孕産婦,在享受住院分娩財政補貼和新農合補償的基礎上,符合條件的還可享受生育救助。享受社會救助且持有本市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明的貧困孕産婦,自孕期檢查12周至産後42天內在指定醫療機構進行産前檢查、住院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在經過生育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報銷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部分,由民政部門按照孕期檢查救助不超過1200元、正常産住院分娩救助不超過2600元、剖宮産住院分娩救助不超過4200元給予生育救助。

  (六)住院押金減免。社會救助對象需住院救治的,憑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可在承擔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享受押金減免服務。

  1.特困供養人員和民政部門管理的因公(病)致殘返城知青可享受住院押金100%減免。

  2.除前述人員以外的社會救助對象,可享受住院押金70%減免。減免額度每人每年累計不超過40000元。

  (七)與相關政策的銜接

  1.與大病保險政策的銜接區縣民政部門在年度醫療救助工作截止後,應將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救助對象享受醫療救助的資訊,報送同級衛生計生部門和人力社保部門,協助開展大病保險工作。

  2.與慈善醫療救助的銜接社會救助對象因罹患重大疾病或罕見病,在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大病保險、商業保險和各種救助後,個人負擔仍然較重且嚴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向市、區慈善協會申請慈善醫療救助。

  (八)其他困難人員醫療救助。區縣民政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因災難性衛生支出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納入醫療救助範圍,所需資金從醫療救助資金列支。

  三、規範醫療救助程式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社會救助對象可按月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當地政府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審核、公示後,報區縣民政部門審批。

  四、優化醫療救助結算方式各區縣在本行政區域內確定3-5所二級公立醫院,承擔本地區社會救助對象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工作。在全市選取1-2所市屬三級醫院,開展社會救助對象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服務試點。實施農村特困人員門診墊付制度。有條件的區縣可嘗試開展城市特困人員門診即時結算。承擔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結清應由醫療保險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對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後的個人負擔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救助政策先行墊付,社會救助對象只需支付自負部分即可辦理出院手續。

  五、強化醫療救助資金管理

  (一)加大醫療救助資金投入力度區縣財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上年度末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救助的人數,按照上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保障標準的15%安排醫療救助資金並列入區縣財政預算。市級民政、財政部門應通過中央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和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加大對區縣醫療救助資金的補助力度。鼓勵慈善組織和個人捐款,倡導多渠道籌集醫療救助資金。

  (二)加強醫療救助資金管理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應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要求,納入預算管理。中央和市級下撥的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以及區縣本級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應統籌安排使用。

  (三)規範醫療救助資金撥付方式符合資助參保參合條件的社會救助對象,其參保參合資金由區縣民政部門審核確認後報同級財政部門,由民政或財政部門直接劃撥至醫療保險或新農合基金專戶。承擔市級和區縣社會救助對象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因開展出院即時結算發生的墊付資金,經社會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審核確認後,由民政部門直接撥付至定點醫療機構。各區縣民政部門可按照相關規定為定點醫療機構撥付一定額度的預付款,並積極配合醫療機構完成墊付資金的結算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醫療救助制度事關困難群眾切身利益,是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礎性制度安排,是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有效緩解其就醫負擔的有效方法。各區縣要站在維護首都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的高度,切實加強對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做好醫療救助政策的貫徹落實。各區縣要按照本意見精神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切實做好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工作。

  (二)積極推進實施各區縣相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溝通,密切協作,按照部門職責共同抓好政策落實。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醫療救助主管部門的作用,加強與人力社保、衛生計生、財政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調配合,確保各項救助措施落實到位。人力社保部門要做好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工作,積極推進基本醫保與醫療救助結算銜接,逐步實現困難群眾看病就醫“刷卡”即時結算。衛生計生部門要做好困難群眾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努力為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優質的醫療服務。財政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精神,做好醫療救助資金的保障和監督管理工作,確保資金撥付及時暢通。

  (三)強化規範管理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依法行政意識,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做好醫療救助資格審核和資金髮放工作。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挪用、擠佔醫療救助資金的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承擔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要開設醫療救助即時結算繳費窗口,張貼就醫指南並定期公佈醫療救助情況,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對違規套取醫療救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民政部門會同人力社保、衛生計生、審計、監察等部門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意見》自2014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原城鄉醫療救助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4年6月13日

  附件:重大疾病參考名錄

  1.惡性腫瘤

  2.終末期腎病(腎透析)

  3.重性精神病

  4.I型糖尿病

  5.先天性心臟病

  6.白血病

  7.血友病

  8.再生障礙性貧血

  9.重大器官移植(與職工醫保一致)

  10.耐多藥肺結核

  11.艾滋病機會性感染

  12.急性心肌梗塞

  13.腦梗死

  14.甲亢

  15.唇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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