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民社救發〔2014〕182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發佈日期] 2014-05-19
  4. [有效性]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

字號:        

各區縣民政局:

  為規範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工作,確保低保制度公開、公平、公正實施,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以及《民政部關於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12〕220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京政發〔2013〕24號),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4年5月16日

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下稱城鄉低保)審核審批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和《民政部關於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12〕220號),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京政發〔2013〕24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關於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和認定指導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63號),結合我市城鄉低保審核審批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民政局是本市城鄉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門;區(縣)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低保的審批和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城鄉低保的受理和審核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受申請人委託可以代為提交申請材料,並協助管理機關做好服務工作。

  第三條 區(縣)民政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城鄉低保的審核審批和規範管理等服務,確保低保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四條 戶籍狀況和家庭經濟狀況是認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下稱城鄉低保對象)的基本要件。

  第五條 持有本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每人平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産狀況符合《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指導意見(試行)》規定的,可以申請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持有外地戶籍的居民與本市居民結婚後並在本市定居半年以上,且家庭收入和財産狀況符合《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指導意見(試行)》規定的,也可納入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第六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父母和已成年的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

  (五)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在部隊服現役的義務兵;

  (二)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在看守所羈押和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四)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家庭經濟狀況主要包括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産。

  第八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産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及其他可支配收入。其中:

  工資性收入是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包括所從事的主要職業及第二職業、其他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工資、薪金、加班費、各種獎金、各種津貼補貼、稿酬等收入。

  經營凈收入是指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獲得的凈收入。主要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轉包等收入;從事種植、養殖等農副生産勞動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等。

  財産性收入是指家庭擁有的動産、不動産所獲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集體分配股息和紅利,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保險收益、彩票收益等收入。

  轉移性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主要包括離退休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辭退金、保險索賠、住房公積金、贈與和贍養等。

  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九條 家庭財産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産和實物財産等內容。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機動車輛、房屋等。

  第十條 國家和本市有明文規定不計入家庭收入和財産範圍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 請

  第十一條 申請城鄉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交申請。

  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交申請的,需提供申請人書面委託書。

  第十二條 申請城鄉低保的家庭,應當填寫《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登記表及聲明書》,如實申報家庭經濟狀況,授權區(縣)民政局對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産狀況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提交的相關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

  (二)《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登記表及聲明書》;

  (三)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本複印件;

  (四)收入證明,主要包括:

  1.在職人員需提供由單位人事(勞資)部門出具的《在職人員收入證明》,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在村務農人員需提供所在村委會出具的收入證明並加蓋村委會公章。務農人員的收入證明應與村戶收入臺賬一致;

  2.離退休人員需提供領取離退休費證明;

  3.享受失業保險人員需提供領取失業保險金證明;

  4.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人員需提供領取經濟補償證明;

  5.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的收入證明;

  6.職業介紹機構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存檔證明;

  7.其他有關收入的證明。

  (五)相關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未就業人員,需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複印件;

  2.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人員,需提供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

  3.罹患重大疾病人員需提供本市二級及以上醫保或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4.已婚家庭需提供結婚證複印件;

  5.解除婚姻關係的需提供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等解除婚姻關係證明;

  6.在校就讀的家庭成員需提供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

  7.家庭成員為殘疾人的需提供殘疾證複印件。

  (六)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困難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且單獨立戶的成年重度殘疾人;

  (二)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已結婚成家,因離婚、喪偶或無住房等原因與父母共同生活的人員;

  (四)困難家庭中父母均為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且本人已單獨立戶的35周歲(含)以上大齡未婚人員。

  第十五條 申請人或者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家庭成員戶籍在同一區縣的,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且在經常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可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家庭成員戶籍不在同一個區縣的,應將戶籍遷移到一起後再提出申請。因特殊原因無法遷移的,應當按下列程式辦理:

  1.家庭成員戶籍不在同一個區縣的,應當向家庭經常居住地且家庭成員中具有該區縣戶籍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戶籍不在申請地的其他家庭成員,應分別提供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證明。

  2.家庭成員戶籍不在同一區縣且均未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可由申請人指定向多數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戶籍不在申請地的其他家庭成員,應分別提供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證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分別持有非農業戶籍和農業戶籍且在城鎮定居的,可以申請城市低保;在農村定居且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比例小於1的,可按戶籍類別分別申請城市低保和農村低保。

  1.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比例計算公式:

  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比例=[家庭月總收入/(非農業人口×當年城市低保標準+農業人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100%

  2.非農業戶籍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計算公式:

  非農業戶籍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比例×當年城市低保標準

  3.農業戶籍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計算公式:

  農業戶籍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比例×當年農村低保標準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産狀況並簽字確認;

  (二)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配合核對機構依法開展調查工作;

  (三)承諾所提供的資訊真實、完整。

  第十七條 申請人因個人原因撤銷低保申請的,應提交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應將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原件退還本人。

  申請人撤銷低保申請有困難的,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交撤銷低保的申請。

  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交撤銷低保申請的,需提供申請人書面委託書。

第四章  受 理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審核城鄉低保申請的責任主體,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社會保障事務所應當承擔城鄉低保的事務性工作。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填寫《社會救助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第二十條 參與社會救助受理、審核、審批的各級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申請低保時應當如實申明。

  對已受理的社會救助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的低保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應當進行單獨登記。

  近親屬關係的確定參照《北京市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享受社會救助備案工作辦法(試行)》執行。

第五章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受理城鄉低保申請後,應當指導申請人或代理人填寫《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同時將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登記表中相關資訊錄入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統,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應當自受理城鄉低保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組織社區(村)社會救助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實際生活狀況逐一開展調查核實。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二十三條 調查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狀況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資訊核對。受區(縣)民政局的委託,北京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按照本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對申請低保家庭的收入狀況和財産狀況進行核對並出具核對報告,同時將核對報告反饋至區(縣)民政局低保中心(核對中心),由區(縣)民政局低保中心(核對中心)下發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審核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依據。

  (二)入戶調查。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産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根據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和財産狀況,了解其真實性和完整性並填寫《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戶調查表》。

  (三)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社區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産和實際生活狀況。

  (四)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五)其他調查方式。

  第二十四條 經家庭經濟狀況資訊核查不符合條件的,區(縣)民政局應當填寫《告知書》,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對家庭經濟狀況資訊核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提出復核申請。

第六章 民主評議

  第二十五條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以村(居)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民主評議。

  第二十六條 民主評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管片民警等參加。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有條件的地方,區(縣)民政部門可以派人參加民主評議。

  第二十七條 民主評議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宣講政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工作人員宣講城鄉低保資格條件、發放原則和動態管理等政策規定,宣佈評議規則和會議紀律。

  (二)介紹情況。申請人或者代理人陳述家庭基本情況;入戶調查人員介紹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調查情況。

  (三)現場評議。參加民主評議的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進行評議,對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評價。

  (四)形成結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工作人員根據現場評議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有效性做出結論。參加民主評議的人員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視為評議通過。

  (五)簽字確認。民主評議應當有詳細的評議記錄。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簽字確認評議結果。

  第二十八條 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低保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必要時,可由區(縣)民政部門組織進行。

第七章 審核審批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根據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家庭經濟狀況資訊核查結果,填寫《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並及時在村(居)民委員會固定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公示期為7天。

  第三十條 公示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應當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情況和《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等相關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低保審核的行政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並對是否給予申請家庭城鄉低保提出意見。同時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將申請家庭相關資訊錄入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統,完成網上審核工作,並將材料上報區(縣)民政局低保中心(核對中心)。

  第三十一條 區(縣)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的責任主體。區(縣)民政局低保中心(核對中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相關材料和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擬批准給予城鄉低保的,應核實擬保障金額,同時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戶抽查。

  對單獨登記的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的低保申請,以及有疑問、有舉報或者其他需要重點調查的低保申請,區(縣)民政局低保中心(核對中心)應當全部安排調查人員入戶調查。

  第三十二條 入戶調查結束後,區(縣)民政局低保中心(核對中心)應當將審核後的相關材料,報民政局負責低保審批的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對擬批准的低保家庭情況,通過當地新聞媒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大廳設置的電子屏、村(居)民委員會固定的村(居)務公開欄等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擬保障金額等。公示期為7天。

  第三十三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區(縣)民政局負責低保審批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在《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上填寫審批意見,並加蓋“區(縣)民政局社會救助審批專用章”,同時由區(縣)民政局低保中心(核對中心)完成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統資訊錄入和網上審批工作。對於批准給予城鄉低保的家庭,由區(縣)民政局為其發放《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並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

  對公示有異議的,區(縣)民政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並對擬批准的申請重新公示。

  第三十四條 對於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區(縣)民政局負責低保審批的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做出審批決定3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送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決定書》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決定書》,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並説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 有條件的地方,區(縣)民政局可以邀請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派人參與低保審批,對申請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條件提出審批意見。不得將不經過調查核實的任何群體或者個人直接審批為城鄉低保對象。

  第三十六條 保障金額應當按照核定的申請人家庭每人平均收入與本市城鄉低保標準的差額乘以共同生活的保障人口數計算。

  第三十七條 按照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類救助制度,加大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的救助力度。

第八章 資金髮放

  第三十八條 城鄉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民政部門或財政部門通過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代理金融機構,於每月10日前完成發放工作。

  第三十九條 春節、國慶節等重大節日,區(縣)民政局可根據國家法定節假日安排,協調同級財政部門完成低保金提前發放工作。

第九章 動態管理

  第四十條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下稱低保家庭)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定期報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産狀況的變化情況。

  第四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應當根據低保家庭成員和其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及時填寫《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終止或變更審批表》,將變化資訊錄入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統,為其辦理低保金停發、減發或者增發手續。《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終止或變更審批表》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低保審核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上報區(縣)民政局審批。

  第四十二條 區(縣)民政局負責低保審批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做出低保變更決定後,由區(縣)民政局低保中心(核對中心)完成網上審批工作。《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終止或變更審批表》應與原始檔案一同存檔。

  第四十三條 對於不符合條件而被終止低保的家庭,區(縣)民政局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送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發決定書》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發決定書》,書面告知本人並説明理由,同時收回其《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第四十四條 區(縣)民政局應當根據城鄉低保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等情況對其實行分類管理。

  第四十五條 對於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城市“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供養人員),可每年復核一次。對於民政部門管理的精減退職人員、因公(病)致殘返城知青等傳統民政救濟對象,以及有重病、重殘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復核一次。對於收入來源比較明確、變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可每季度復核一次。對於收入來源不固定或不易確定,以及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應加強重點核查,一般每月復核一次,必要時隨時進行核實,及時掌握低保家庭收入變化情況。

  第四十六條 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辦理戶籍遷移手續的,由低保家庭長期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協助戶籍所在地管理部門做好低保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市民政局應完善城鄉低保信息公開制度,拓展低保信息公開方式,逐步實現市、區(縣)、街道(鄉鎮)三級網上低保資訊同步公開。

  第四十八條 各區(縣)民政局應在每月月初,將本行政區域內低保家庭享受保障情況在其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固定的村(居)務公開欄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大廳設置的電子屏,以及本區(縣)政府官方網站進行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低保信息公開範圍包括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持證人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月保障金額、所在區(縣)和街道(鄉鎮)名稱。公開期限為自批准享受保障之日起,至終止最低生活保障之日止。

  第四十九條 區(縣)民政局低保中心(核對中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應當按照《北京市社會救助工作信訪和投訴舉報核查辦法》相關規定,公開低保諮詢和監督電話,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調查並及時反饋核查結果。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區(縣)民政局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落實措施,並上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原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北京市民政局辦公室

2014年5月19日印發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