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殘聯、教委、民政局、財政局:
為鼓勵殘疾人學知識、學文化,提高殘疾人整體素質和接受教育水準,緩解殘疾人學生和生活困難殘疾人家庭子女學生的學費負擔,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京發〔2009〕17號)和《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社〔2007〕252號)精神,市殘聯、市教委、市民政局和市財政局聯合製定了《北京市殘疾人學生和生活困難殘疾人子女學生助學補助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殘聯
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
2014年1月24日
北京市殘疾人學生和生活困難殘疾人子女學生助學補助辦法
第一條 總則
為進一步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緩解殘疾人和生活困難殘疾人子女學生教育負擔,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京發〔2009〕17號)、《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社〔2007〕25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對象
具有本市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學生、生活困難殘疾人子女學生,包括就讀于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公辦和民辦學校中的高中學生、大學生(含本科生、專科生、高等職業教育學生)、研究生(含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學生。
前述生活困難殘疾人,是指享受民政部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難補助和低收入的殘疾人。
第三條 補助標準
(一)普通高中學生,每人每學年補助1200元。
(二)中等職業教育學生,按照市財政、市教委等六部門《關於修訂實施北京市中等職業教育免費及國家助學金政策的通知》(京財教育〔2012〕3118號)的規定執行。
(三)參加統招考試並被普通高等院校錄取的大學生,每人每學年補助4500元;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學習且無工資性收入的研究生,每人每學年補助6000元。
生活困難家庭中的高等教育新入學學生按照民政部門規定的新生入學救助等政策規定執行,不得重復享受本辦法補助。
(四)參加全國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研究生考試的殘疾人,在取得相應學歷證書後,按照大專6000元、本科8000元和研究生10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的助學補助。同等學歷的補助只能享受一次。
(五)免交學費的公辦特教學校學生和大學生,不享受本辦法助學補助。
第四條 申請補助所需材料
(一)殘疾人學生提交入學錄取通知書或在校學習證明、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以下簡稱“《身份證》”)或戶口簿、《殘疾人證》、學費發票等原件及複印件。
(二)取得成人高考、自學高等學歷和成人研究生學歷的殘疾人,提交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殘疾人證》、學歷證書、學費發票等原件和複印件。
(三)生活困難殘疾人子女學生,提交入學錄取通知書或在校學習的證明、學費發票、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父(母)《殘疾人證》等原件和複印件,以及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難補助或低收入認定的有關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第五條 申請審批程式
(一)申請符合助學補助條件的學生本人或直系親屬(監護人),視情況選擇並填寫下述助學補助申請審批表,並由學校審核蓋章。于每年10月10日前持有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殘聯提出申請。
1.殘疾人高中學生填寫《北京市殘疾人高中學生助學補助申請審批表》和生活困難殘疾人子女高中學生填寫《北京市生活困難殘疾人子女高中學生助學補助申請審批表》。
2.生活困難殘疾人子女大學生、研究生填寫《北京市生活困難殘疾人子女大學生、研究生助學補助申請審批表》。
3.殘疾人大學生、研究生和取得成人高考、自學高等學歷和研究生學歷的殘疾人,填寫《北京市殘疾人大學生、研究生助學補助申請審批表》。
(二)初審 街道(鄉鎮)殘聯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審核、匯總,提出資金預算,于每年10月30日前將補助對象的申請審批表、證明材料複印件報區(縣)殘聯。
(三)審批 區(縣)殘聯接到街道(鄉鎮)殘聯上報的相關材料後,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四)核發 區(縣)殘聯審批後,落實相關助學補助資金,並督促街道(鄉鎮)殘聯及時足額向受助對象發放到位。
(五)存檔 區(縣)殘聯負責歸檔留存申請審批表(第一聯)和受助學生的證明材料;街道(鄉鎮)殘聯負責歸檔留存申請審批表(第二聯)。
(六)備案 區(縣)殘聯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年度助學情況匯總,並填制《北京市殘疾人學生和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子女學生助學補助情況匯總表》上報市殘聯。
第六條 資金保障
殘疾人學生和生活困難殘疾人子女學生助學補助資金,從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社會募捐資金中列支。區縣財政、殘聯等部門協商確定補助資金的具體撥付方式,優化相關工作流程,確保補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第七條 政策銜接
區(縣)殘聯、街道(鄉鎮)應加強與本區(縣)民政、教委等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切實做好扶殘助學補助與教育政策、救助政策的有效銜接。
各級殘聯應加強對扶殘助學資金的管理和監控,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查實發生營私舞弊行為或出現虛報、冒領、截留、挪用、騙取補助資金的,除追回全部資金外,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殘聯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第一年扶殘助學補助工作以2013年9月的新學年為起始,原市殘聯等四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學生和生活困難殘疾人子女學生助學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殘發〔2009〕47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