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發文字號] 水安監〔2011〕175號
  2. [發文機構] 水利部
  3. [發佈日期] 2014-01-21
  4. [有效性]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

字號:        

  水安監[2011]175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中央一號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深化“安全生産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1〕11號)和全國安全生産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根據《水利部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分工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水利安全生産工作,結合水利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根據中央一號文件精神,緊緊圍繞水利中心工作,以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核心,以深化安全生産執法、治理、宣教“三項行動”和法制體制機制、保障能力、監管隊伍“三項建設”為重點,把事故預防作為促進安全生産的主攻方向,把規範生産行為作為促進安全生産的重要保障,把科技進步作為促進安全生産的重要支撐,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産年”活動,促進水利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向好,堅決杜絕重特大生産安全事故,最大限度減少較大和一般生産安全事故,確保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為“十二五”時期水利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堅實的安全生産保障。

  二、主要任務

  “十二五”期間,水利安全生産工作以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病險水庫(閘)除險加固、樞紐工程、水源工程、農村水電建設、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淤地壩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等為重點,通過全面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生産監管、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促進隱患排查治理、加強安全教育培訓、推進安全生産標準化和法制體制機制建設等措施,建立和完善水利生産經營單位安全保障體系、行業監管和群眾監督體系、安全管理和科技支撐體系、安全生産法規標準體系、應急救援體系、宣傳教育培訓體系等“六大體系”,着力提高水利生産經營單位本質安全水準和事故防範能力、監督執法和群防群治能力、技術裝備的安全保障能力、依法依規安全生産能力、事故救援和應急處置能力、職工安全素質和自救互救能力等“六個能力”,有效防範各類生産安全事故,為水利又好又快發展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産環境。

  三、重點內容

  (一)加強責任落實,建立水利生産經營單位安全保障體系,提高本質安全和事故防範能力

  1、全面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切實落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産監管責任,強化水利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落實主要負責人“一崗雙責”和強化職工崗位安全責任,逐級、逐崗、逐人簽訂安全生産責任狀,把各項安全生産工作落到實處。進一步落實水庫大壩、淤地壩、農村水電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責任制以及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責任制,落實大規模水利建設政府安全生産監管職責。進一步強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落實,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安全裝備、教育培訓等措施落實到位。(安監司牽頭,有關專業主管司局分別負責)

  2、嚴格安全生産目標責任考核。制定水利安全生産年度目標計劃,建立健全各單位安全生産控制指標考核體系,將水利安全生産工作納入領導幹部政績業績和單位評選先進的重要考核內容,增加安全生産考核權重,嚴格目標責任考核,落實完成安全生産重要指標和主要任務的保障措施。(安監司、人事司負責,有關專業主管司局配合)

  3、加大安全生産事故責任追究力度。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格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以及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事故的,嚴肅行政問責和追究相關有關領導及責任人的責任。對典型生産安全事故進行通報、約談和召開現場分析會,加大警示問責和督導整改力度。(安監司、人事司、駐部監察局負責,有關專業主管司局配合)

  (二)強化安全監管,建立行業監管和群眾監督體系,提高監督執法和群防群治能力

  4、嚴厲打擊水利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建設行為。結合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和集中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等工作,加大水利工程項目違規建設和違章行為執法檢查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和整治水利工程建設中違背安全生産市場准入條件、違反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和水利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等非法違法行為。嚴格執行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産許可制度及水利施工企業安全生産退出機制,嚴把工程建設的安全准入關,堅決杜絕未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施工及製造企業參與水利工程建設。堅持特種作業和重要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深入開展打擊河道非法採砂活動,加強河道採砂監管,完善河道採砂管理制度,嚴厲打擊河道採砂非法違法行為,確保河勢穩定以及防洪、航運、涉河建築物和重要基礎設施安全。嚴格設立水利旅游項目審批管理,堅決取締嚴重影響水工程安全、水質及水生態環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水利旅游項目。(安監司牽頭,有關專業主管司局和單位分別負責)

  5、切實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産監管工作。以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病險水庫(閘)除險加固、樞紐工程、水源工程、農村水電建設、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淤地壩建設、主要河道整治和堤防建設、城市防洪排澇工程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等為重點,開展以防坍塌、高處墜落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産專項整治,嚴格制訂高危作業專項施工方案,加強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對施工現場實施全時段、全過程和全員安全監管,確保施工安全。(安監司牽頭,會同建管司、水保司、農水司、水電局等負責)

  6、切實做好水利工程運作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大中型水庫運作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管理部門,完善水庫安全運作管理機制,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監測和分析,嚴格按照調度運用方案運作,確保安全。按照《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建立小型水庫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責任制,落實小型水庫管理和看護人員,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制訂小型水庫出險應急預案,開展事故轉移避險和救援演練。加強淤地壩安全管理,落實淤地壩管護經費,建立淤地壩良性運作機制,開展壩體和防水、排洪工程運作情況檢查,及時進行養護維修,消除安全隱患。加強農田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加大灌區內水閘、泵站等取(提)水工程的安全管理力度,強化灌區渠道管護,按要求設置警示標誌和防護設施,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作管理,確保供水安全。加強水工金屬結構安全監管,建立水工金屬結構安全監督管理制度體系,組織開展定期檢測,加強水工金屬結構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確保運作安全。(建管司、水保司、農水司、綜合事業局分別負責)

  7、加強農村水電安全管理。鞏固違規水電站清查整改成果,認真落實農村水電安全監管職責,加強與安監、電監、工商等部門配合,進一步加強農村水電建設和運作安全監管。嚴格農村水電工程審批(核準)環節管理,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技術審查的項目,不得審批或核準。堅持基本建設“三項制度”,嚴格初設審批制度、開工報告制度和工程驗收制度。對違反規定擅自審批(核準)、開工、建設或投運發電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嚴格追究業主和有關各方的責任。加強農村水電運營企業的安全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隱患排查和治理。加強運作人員上崗培訓,規範操作程式。開展農村水電安全生産達標和評價制度研究,逐步建立農村水電站安全檢測和評價的服務體系。全面開展農村水電站安全管理分類及年檢,消除安全隱患。(水電局負責)

  8、加強水文測驗、勘測設計、危險化學品和人員密集場所等安全管理。加強水文監測安全管理,做好水文作業安全防護,水上作業人員要穿戴救生器具,水文測船要配備消防、救生設備和堵漏器材。加強野外勘察、測量作業的安全管理和防護,加強山地災害和有毒氣體防範,制訂預防和應急避險方案,確保安全。落實水利試驗室和大型實驗設備使用以及有毒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護措施。完善水利旅游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牌設置、游人疏導和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油庫、鍋爐、壓力容器、倉庫等危險源或區域以及賓館、培訓中心、職工醫院、辦公場所、集體宿舍、學校、幼兒園等人員聚集場所的安全監管,檢查消防設施、電器設備,嚴防火災等事故。(國科司、水文局、綜合事業局、水規總院、機關服務局及有關專業主管司局分別負責)

  9、加強汛期、重大活動和節假日等重要時段水利安全生産監督檢查。結合汛期、重大活動和節假日重要時段安全生産工作的特點和要求,做好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嚴防各類生産安全事故,做好因自然災害引發生産安全事故的防範工作。(安監司牽頭,有關專業主管司局配合)

  10、加強水利安全監督隊伍建設。進一步建立健全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管機構,明確監管職責,充實監管人員,落實工作經費,為做好水利安全生産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沒有成立專門安監機構的省份和地縣,要把安全監管職責明確到有關部門,落實人員和工作經費,確保安全生産工作有機構負責、有人員管理、有經費保障。各水利生産經營單位和項目法人要落實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確保安全管理工作正常開展。(安監司、人事司、財務司負責)

  11、完善水利安全生産監管協作聯動機制,加強安全生産群眾監督。充分發揮部安全生産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作用,全面落實綜合監督與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安全生産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加強與安監、電監、交通、工商、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建立聯合檢查執法機制,提高工作效能。落實職工群眾對安全生産的參與權和監督權,充分調動職工安全生産工作的積極性,鼓勵職工群眾提出加強安全生産的合理化建議,支援職工群眾反映和舉報各類安全生産違規違章行為,形成職工群眾積極關心、支援安全生産的良好氛圍。(安監司牽頭,會同駐部監察局和有關專業主管司局負責)

  (三)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管理和科技支撐體系,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12、加強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將隱患排查治理納入安全監管和水利生産經營單位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已建項目要着重解決安全設施的歷史欠賬,消除水利設施設備的安全隱患;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水利管理設施、監測設施和安全設備,要加大更新改造力度,儘早消除隱患。(安監司牽頭,各專業主管司局分別負責)

  13、落實水利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新建水利項目要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大型水利樞紐項目試行開展安全評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要對安全生産條件及安全設施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安全專篇,防止出現安全設施先天不足。從事水利建設的施工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産費用,落實施工各項安全措施,改善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安監司牽頭,會同規計司、財務司、建管司、水規總院負責)

  14、加快病險工程除險加固。鞏固大中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成果,加大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力度,推進大中型病險水閘除險加固,儘快消除安全隱患。督促各地開展病險淤地壩除險加固工作,完善淤地壩排險避險方案,確保運作安全。(建管司、水保司、規計司負責)

  15、加大水利安全生産技術改造升級力度。鼓勵和引導研發、採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産品,鼓勵安全生産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努力提高水利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水準,改善職工勞動條件。開展老舊農村水電站增效擴容改造,提高設備的完好率和效能水準。加強水利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安全監管信息化、科學化。(國科司、水電局、安監司分別負責)

  16、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産諮詢服務體系。注重安全評價、檢測等中介機構和社團組織的建設和管理,規範安全評價、檢測機構和人員的職業行為和資質資格管理,發揮其在安全技術諮詢和教育培訓等方面的服務功能。(有關專業主管司局分別負責)

  (四)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安全生産法規標準體系,提高依法依規安全生産能力

  17、加強大型水庫、水電站大壩安全監管,開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修訂工作。組織開展水庫大壩安全檢查調研和安全風險管理研究,分析安全管理存在的潛在風險,提出加強大型水庫、水電站大壩安全監督管理的對策建議。按照新形勢對水庫大壩安全管理的要求,從明晰和落實主體責任、規範建設行為、實現科學管理和運用、維護資源安全、推進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等方面開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修訂工作。(安監司負責,政法司、建管司、國家防辦等配合)

  18、完善水利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制定出臺《水利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規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産監督指導意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導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編制規定》,研究制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評價機構和人員資質資格管理規定》、《水利安全隱患分類和管理辦法》、《水利工程重大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規定》、《水工金屬結構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風景區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章制度。逐步形成包括安全監督、隱患排查治理、事故查處、應急管理和教育培訓等主要內容的水利安全生産規章制度體系。(安監司、規計司、綜合事業局分別負責)

  19、加強水利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以《水利技術標準體系表》為基礎,對涉及安全生産的標準進行梳理歸類,建立水利安全類技術標準體系。推動水利工程施工和運作的安全管理規範化建設。研究制定和補充完善水利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護、水利工程建設和運作安全檢查等安全生産標準,加快安全標準制修訂和實施,進一步規範水利安全生産工作,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主要內容的水利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安監司、建管司、國科司負責)

  (五)完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管理體系,提高事故救援和應急處置能力

  20、加強對安全生産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機構要明確應急管理指揮機構、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分類指導水利生産經營單位的應急管理工作。要加大應急管理宣傳和培訓力度,開展應急預案制訂和落實情況檢查,建立資訊報告制度,提高應急管理、救援和處置能力。(安監司、國家防辦、辦公廳負責)

  21、完善水利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水利生産經營單位要建立包括基層單位和關鍵崗位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完善水庫水閘、在建水利工程、農村水電、淤地壩等生産安全事故預案和應急響應機制,開展應急救援演練。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要依照預案規定及時採取相關應急響應措施,快速反應控制險情,組織搶險救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安監司牽頭,有關專業主管司局分別負責)

  (六)加大宣教力度,建立宣傳教育培訓體系,提高職工安全素質和自救互救能力

  22、廣泛開展安全宣傳教育。結合水利實際,開展形式多樣的水利安全生産宣教活動,組織開展水利“安全生産月”等專題宣傳活動,深入基層,廣泛宣傳安全生産,普及安全知識,傳播安全文化,努力營造“以人為本、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良好氛圍,樹立全行業安全生産意識。(安監司牽頭,各專業主管司局分別負責)

  23、加大安全培訓工作力度。制定安全培訓計劃,加大安全培訓力度。加強對安全監督管理人員、施工生産人員,特別是一線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做到安全培訓經常化、制度化。建立健全職工安全培訓檔案,特種作業人員和重要崗位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作業。加強對作業人員崗位培訓情況的監督檢查,規範培訓內容,提高培訓品質,嚴格執行崗前培訓、持證上崗制度,促進全員安全素質的全面提高。(安監司、人事司牽頭,各專業主管司局分別負責)

  24、做好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産培訓考核管理工作。出臺《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管理辦法》,修訂“三類人員”考核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和建立試題庫,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三類人員”的考核管理,加強對培訓考核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安全培訓考核效果,切實提高“三類人員”安全素質和水利施工企業安全生産管理水準。(安監司負責)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做好水利安全生産工作是全面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實現水利科學發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各單位要將安全生産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和關係全局的重大責任,把開展水利安全生産各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以高度的責任心和緊迫感,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健全保障機制,狠抓貫徹落實。單位負責人要親自研究部署,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分管領導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督促檢查,及時解決落實中遇到的問題,逐級分解目標,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各項工作紮實開展。

  (二)周密部署,務求實效。各單位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明確重點、步驟和具體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做好貫徹落實工作,並將具體實施辦法於2011年5月30日前報部。要及時對各項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階段總結,並做好資訊的宣傳和報送工作。

  (三)統籌兼顧,突出重點。要把加快水利改革發展和做好水利安全生産緊密結合,做到統籌兼顧、點面結合。切實抓好水利安全生産重點領域、關鍵環節、重要時段、要害部位等的安全防範,全面推進安全生産各項工作。既要突出安全度汛、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病險水庫(閘)除險加固、重點水源工程建設、主要河道整治和堤防建設、農村水電、河道採砂等重點領域和事故多發、隱患突出、安全生産形勢嚴峻的地區和單位,同時要加強水文測驗、水利工程勘測設計、水利科學研究實驗與檢驗、化學危險品管理、人員密集場所、水利旅游和後勤服務等方面的安全生産。既要突出重點時段以及重點部位、重要設施和重大危險源,也要注意日常檢查和其他作業場所和部位,做到不留死角,全面覆蓋,切實把隱患治理和事故防範工作抓好抓實。

  (四)統籌協調,形成合力。各單位、各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增強全局意識,加強協調聯動,密切溝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與防汛抗旱檢查、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等緊密結合,加強安全生産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落實。加強輿論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及時反映水利安全生産工作開展情況和取得的成效,大力宣傳安全生産先進典型,總結推廣好經驗、好做法,加大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力度,批評曝光安全管理薄弱,隱患事故突出,督促檢查不力的單位和部門,形成安全生産的良好輿論氛圍。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