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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財稅〔2014〕1號
  2. [發文機構] 財政部
  3. [發佈日期] 2014-01-20
  4. [有效性]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範圍內荒山 林地 湖泊等佔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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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現將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對已按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範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稅額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第十二條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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