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精神,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普遍加強,絕大多數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並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髮放工作明顯改進,絕大多數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到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工作按期完成。這對保持社會穩定、促進企業改革和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在肯定前一段工作成績的同時,要清醒認識到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關政策和資金尚未完全落實到位,少數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沒有得到保障,離退休人員養老金仍有少量拖欠,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後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需要解決。1999年,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和再就業壓力將進一步增大,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逐步補清以前拖欠的任務仍很艱巨。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更為有利的條件。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繼續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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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強下崗職工勞動合同管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都應當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並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下崗職工在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已實現再就業以及3年協議期滿仍未再就業的,企業應當依法及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對不進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進了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不簽協議的下崗職工,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費;3年期滿後,企業也應當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對已經與新工作單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實勞動關係的企業職工,原企業應當及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新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新的勞動關係。對領取了工商執照並已從事半年以上個體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下崗職工已實現再就業的,原來的社會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企業解除下崗職工的勞動合同後,要依法妥善解決好與下崗職工的債權債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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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髮放工作
(一)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要通過擴大覆蓋面、提高收繳率、完善省級統籌制度等措施,確保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要切實把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國有企業和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要加大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力度,財政、銀行、稅務、工商等部門要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予以大力協助和支援,力爭在1999年內使收繳率達到90%以上。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的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省級調劑金制度,逐步加大基金的調劑力度。要在確保按時足額發放的同時,逐步補發以前拖欠的養老金。
(二)堅決清理追繳企業欠資和回收擠佔挪用基金。對目前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要堅決清理追繳,重點是有能力繳而不繳的欠費大戶,清欠比例要達到50%以上。對於少數頂着不繳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並予以新聞曝光。對被擠佔挪用的養老保險基金,要在1999年底之前全部收回,並嚴肅查處違規違紀案件。要繼續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完善內部審計制度和社會監督機制,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
三、抓緊做好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後的有關工作
(一)儘快將行業統籌結餘基金移交到位。原行業統籌主管部門要對結餘基金進行認真的自查,摸清情況,對違反規定的,要及時糾正。在此基礎上,由審計署牽頭,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參加,對行業統籌結餘基金進行審計。在1999年4月底之前,要將原來存在中央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結餘基金全部移交中央財政專戶,將原來存在省以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結餘基金移交省級財政專戶。應移交地方但個別行業已上調的資金,經審計署、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核查確認後,要如數退還。
(二)妥善解決行業統籌移交前的養老金拖欠和移交後的基金收支缺口。煤炭、有色、中建等行業統籌移交前拖欠的養老金和移交後部分地區1998年9月至1998年12月的基金收支缺口,從行業統籌上繳中央財政專戶的結餘基金中予以一次性解決,具體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核撥。原行業統籌主管部門要繼續負責,在勞動保障部、財政部的指導和幫助下,共同協商,妥善處理遺留問題。各地區要切實做好原行業統籌企業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和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工作,堅決糾正對原行業統籌企業實行所謂“封閉運作”和資金自求平衡的做法。
(三)穩步調整原行業統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比例。根據國發〔1998〕28號文件規定,煤炭、銀行、民航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5年調整到位,其他行業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原則上3年調整到位。行業統籌移交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調整,既要考慮地方的情況和企業的承受能力,又要考慮在收繳覆蓋面擴大後養老保險費收取比例可以下降的情況,要按規定穩步進行,不能自行其是。各地區的調整方案須報勞動保障部,由勞動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審批。
(四)核定原行業統籌項目。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核定原行業統籌項目的通知》(勞社部發〔1998〕22號)要求,組織對行業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進行審核認定。經審核確認的統籌項目,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經確認的項目由企業負擔,從企業成本中列支。
四、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
(一)對提前退休的情況進行清查處理。根據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條件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1998年1月1日以後辦理提前退休的情況進行認真清理,分別妥善處理:1999年底前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等條件的,已辦理的退休手續有效,繼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養老金;1999年底仍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等條件的,已辦理的退休手續無效,由企業統籌安排,應當安排下崗的職工,要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對違反國家規定辦理退職和1998年1月1日前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由各地區、各部門參照上述精神妥善處理。這項工作,要在1999年4月底前完成。
(二)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男職工年滿60歲、女幹部年滿55歲、女工人年滿50歲退休的,仍由縣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職工退休,改由地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原行業統籌企業的職工退休,由省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各地區、各部門及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條件的規定。今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要清退回原企業。
(三)嚴格按國家規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員的待遇。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退休的人員和按國家有關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員,其養老金按有關規定適當減發。
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關係企業改革、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涉及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務必高度重視,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方針政策和工作部署,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做到政策落實、資金落實、工作落實。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傳工作,把工作做深做細。要認真總結經驗,推廣好的典型,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勞動保障部與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大督促檢查的力度,加強對地方工作的指導,共同把工作做好。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