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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國人部發〔2007〕121號
  2. [發文機構]
  3. [發佈日期] 2013-10-14
  4. [有效性]

關於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補充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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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部發[2007]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人事部、原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聯合發佈的《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87號)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的重要舉措,也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産管理制度的一項有效措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實施五年來,在加強安全生産管理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促進安全生産工作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適應中小企業安全生産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決定》有關精神,經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研究決定,在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中增設助理級資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級別名稱與適用範圍。在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中增設的助理級資格名稱為“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

  取得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人員,方可以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的名義,在中小企業中承擔安全生産管理或安全生産技術工作。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也可在大企業中協助註冊安全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

  二、評價辦法與科目設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考試大綱要求,組織命題並實施本地區考試。

  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産實務與案例分析》2個科目。

  三、證書效用與註冊管理。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頒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的註冊管理工作,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每年度將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情況和持證人註冊情況,報人事部和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四、組織實施與有關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本補充規定要求,參照人事部、原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下發的《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87號)和《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3〕13號)有關精神,結合本地區安全生産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符合需要的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考試、註冊執業和繼續教育等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共同負責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協商確定具體職責分工,積極協作、密切配合,保證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有序進行。

  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應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遵守保密與考試回避制度,確保考試工作的安全有序進行。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第3號令)處理。

人事部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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