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35號文件發佈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修改)
第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宅樓房,是指由政府房管部門直接管理和由産權單位自行管理的公有單元式住宅樓房,包括新建樓房和已住用的樓房(以下簡稱新、舊樓房)。本市行政區域內有自管公有住宅樓房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房管部門,均可依照本辦法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簡易房、危險房、違章建築和近期需要拆除、産權有爭議以及具有歷史價值的樓房,不準出售。
第三條 凡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職工,均可向所在單位或現住房産權單位申請購買公有住宅樓房。新樓房和騰空的舊樓房,應優先出售給住房困難戶。
第四條 職工購買公有住宅樓房,實行準成本價。新樓房的準成本價,每年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評估測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舊樓房的準成本價,按重置價成新折扣計算。重置價是指出售當年新樓房的準成本價。公有住宅樓房的實際售價,按建築面積計算,依市建設委員會制定的地段、環境、層次、朝向等項因素的調節標準調節,以每套住房標價。
第五條 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實際建築面積,由區、縣建設委員會測定。建築面積,包括使用面積、結構面積、陽臺面積,以及按比例分攤的共用建築面積。計算共用建築面積,應將電梯間、電梯工休息室、配電室、高壓水泵房、設備層、地下室、樓房內供暖鍋爐的建築面積扣除。
第六條 單位以準成本價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依法免征營業稅,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適用零稅率。職工第一次購買公有住宅樓房,免征契稅,自住期間免征房産稅、土地使用稅。
第七條 職工購買的住宅樓房,供暖費用、燃氣設施維修更新費用的收取,按職工承租公有住宅樓房的辦法執行。電梯、高壓水泵的運作、維修及更新費用,由售房單位負擔。
第八條 職工購買公有住宅樓房,須按《北京市房屋買賣管理暫行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辦理立契過戶和産權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九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購買的住宅樓房,享有合法所有權,可以依法使用、繼承和抵押。對住宅樓房出售、出租的,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出售的新樓房,售房單位須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期限和項目保修。舊樓房出售前,售房單位須對房屋結構和裝修設備進行檢修,保證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職工購買住宅樓房後的管理和維修,按《北京市私有住宅樓房管理與維修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收入,由售房單位存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託的金融機構,納入本單位住房基金,所有權不變。
第十二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賤價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由房地産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補足房價款,可並處所得房價款2倍以下,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以準成本價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規定不適用於高收入家庭的職工。
第十四條 單位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具體形式,依據本市房改統一政策和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售房方案按隸屬關係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並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和建設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8〕277號對本規定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