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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林園發字〔2005〕3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林業局
  3. [發佈日期] 2013-01-11
  4. [有效性]

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園管理辦公室關於辦理佔用徵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證明材料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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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園發字[200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更好地落實《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範》(林資發[2003]139號)和《國家林業局關於佔用徵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05]16號)要求,現就辦理佔用徵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證明材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示報告名稱一律採用“關於辦理***項目需佔用徵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證明材料的請示”。 

  二、佔用徵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的條件和範圍。 

  1、根據《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範》規定可以佔用徵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的建設項目; 

  2、符合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和森林公園發展方向的建設項目; 

  3、必須有正式的項目批准文件。 

  三、辦理佔用徵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證明材料的程式及申請材料要求。 

  (一)建設單位組織申請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或森工總局的森林公園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森林公園主管部門”)審核。申請材料包括: 

  1、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及需佔用、徵用林地的情況; 

  2、建設單位的法人證明; 

  3、建設項目批件; 

  4、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文本、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對總體規劃的批復文件及建設項目在規劃圖中的位置標注; 

  5、需佔用、徵用林地所屬森林公園管理機構關於建設項目對森林風景資源、生態系統、景區環境等造成影響的説明及是否同意的意見。 

  (二)省級森林公園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材料,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同意的建設項目報送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園管理辦公室。對於審核同意的建設項目,省級森林公園主管部門要對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佔用徵用林地情況以及是否符合總體規劃要求、是否對森林風景資源品質造成嚴重影響等方面給予説明,建設單位的申請材料作為附件一併報送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園管理辦公室。 

  (三)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園管理辦公室根據省級森林公園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以及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向省級森林公園主管部門做出是否同意該建設項目的審查意見。

  四、佔用徵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的建設項目,都必須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出具同意意見,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才可以按相關規定辦理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五、因建設項目佔用徵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導致該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或者改變經營範圍的,要首先根據《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併、改變經營範圍或者變更隸屬關係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2005年第16號)規定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再按相關規定辦理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六、林園發字[2003]10號文廢止。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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