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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民優發〔2012〕444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發佈日期] 2012-11-20
  4. [有效性]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身份認定及相關待遇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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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優發〔2012〕444號

各區縣民政局: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身份認定及領取定期生活補助金的條件,根據民政部《關於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及待遇問題的通知》(民發〔2009〕166號)和《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12〕25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認定範圍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認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應僅限於服現役期間患病的退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領取定期生活補助金的條件

  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可以領取定期生活補助金。

  (一)服現役期間所患慢性病未痊癒;

  (二)農村或城鎮無工作單位;

  (三)生活困難。

  三、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生活補助金的審批程式

  (一)申請。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本人書面申請;

  2.戶口本、身份證複印件;

  3.退伍軍人身份證明;

  4.軍隊醫院證明,具體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檔案中記載患有慢性病的退伍軍人登記表或在服役期間軍隊體系醫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證明(須能取得該醫院或上級衛生部門確認);

  (2)近期從軍隊體系醫院複印的蓋有病歷管理部門印章的服現役期間患慢性病的原始病歷。

  5.蓋有醫院病歷管理部門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軍隊醫院證明中記載的慢性病)就診病歷複印件及相關醫療檢查報告、診斷結論等;

  6.農村或城鎮無工作單位的證明;

  7.生活困難證明。

  (二)審核。街道(鄉鎮)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20個工作日內填寫《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病情送檢表》(附件1)交予申請人,通知申請人到本區縣指定的醫院對軍隊醫院證明的慢性疾病進行檢查。同時填寫《北京市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表》(附件2),連同本人提供的相關材料一併報區縣民政局。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書面告知補正材料。

  (三)醫學檢查。申請人持《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病情送檢表》到區縣民政局指定的醫院,對其服役期間軍隊醫院證明的所患慢性疾病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及《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病情送檢表》由醫院直接送交區縣民政局。

  區縣民政局應當從所建立的醫療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醫療衛生專家小組,根據醫學檢查結果,作出是否符合《帶病回鄉常見慢性病範圍》(附件3)的認定意見。

  (四)審批。區縣民政局接到醫療衛生專家小組的認定意見和街道(鄉鎮)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理由及法律救濟途徑。

  (五)備案。區縣民政局審批後,2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訊錄入雙擁優撫資訊管理系統,並將有關材料報市民政局備案。市民政局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糾正。

  四、待遇問題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申領定期生活補助金,從批准之日下月起領取定期生活補助金,同時享受本市規定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醫療等相關待遇。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狀況發生改變,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相關待遇。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死亡的,從死亡之下月起停止享受相關待遇,同時補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補助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中止其享受的相關待遇;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其享受的相關待遇。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下發以前退伍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也按本通知精神辦理。《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身份認定及相關待遇問題的通知》京民優發〔2010〕58號)同時廢止。

  附件:1.《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病情送檢表》

  2.《北京市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表》

  3.《帶病回鄉常見慢性病範圍》(民發〔2011〕208號)

  北京市民政局

  2012年11月9日

  附件1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病情送檢表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年 月

(貼照片處)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送檢醫院:

送檢時間:201 年 月 日 時

送檢疾病:

 

 

對“送檢疾病”的檢查結果(由檢查醫師書寫,或另附相關《檢查報告單》):

 

 

 

醫療衛生專家小組意見(由專家填寫):

經鑒定,以上檢查結果:

1.不符合《帶病回鄉常見慢性病範圍(試行)》;

2.符合《帶病回鄉常見慢性病範圍(試行)》     系統

                         。

專家簽字:                 年 月 日

送檢單位:           (章)     年 月 日






(背 面)

注意事項

  1.本表由送檢民政局錄入相關內容,電腦列印生成。除“檢查結果”和“醫療衛生專家小組意見”外,其他內容手工填寫無效。

  2.“送檢疾病”僅限於申請人服役期間所患軍隊醫院證明的慢性病,且錄入的慢性病最後加上“(以下空白)”字樣。

  3.照片壓民政局鋼印,送檢單位加蓋民政局印章。

  4.申請人持本表按送檢時間到送檢醫院,對“送檢疾病”進行檢查。檢查後另由專人將本表及其他“檢查結果”從相關檢查科室轉送審批機關(或醫療衛生專家小組),本人不得自取及轉送。

附件2 

北京市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表

   


性別


出生年月


照片

   


身份證號


   


入伍時間


聯繫電話


退伍時間


現 住 址


服現役期間患病情況


現病情(依據指定醫院出具的檢查結論填寫)


街道(鄉鎮)民政部門意見:

 

        

    

                                                  

(印章)


區縣民政局意見

優撫科意見:

 

 

經辦人:             科長:                      

(優撫科印章)

主管局長意見:

 

 

 

簽字:                                          

(區縣民政局印章)









附件3

民政部關於印發《帶病回鄉常見慢性病範圍(試行)》的通知

民發〔2011〕2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現將《帶病回鄉常見慢性病範圍(試行)》印發你們,請在落實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時參照執行。

  民 政 部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帶病回鄉常見慢性病範圍(試行)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按照《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因病評殘僅限於服現役期間患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此,認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應僅限於服役期間患病的退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慢性病不是指某種疾病,而是對起病隱匿,病程長且遷延不愈,病因複雜,需長期醫療服務,給生活和工作帶來嚴重影響的一類疾病的總稱。

  常見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礙按系統列舉如下:

  一、消化系統

  反流性食管炎;反覆消化道出血;食管成形術咽下運動不正常;食管切除重建術後;食管裂孔疝;消化性潰瘍;慢性萎縮性胃炎;消化道息肉病;消化道或消化腺腫瘤;慢性膽囊炎;膽石症;慢性胰腺炎;炎症性腸病;輕度慢性活動性肝炎;肝硬化代償期;胃部分切除術;小腸部分切除;結腸部分切除;脾切除或部分切除;肝部分切除;膽囊切除;膽腸吻合;胰腺部分切除;

  二、呼吸系統

  慢性支氣管炎;支氣管哮喘;支氣管擴張;肺心病;呼吸系統腫瘤;肺纖維化;慢性活動性肺結核;慢性阻塞性肺氣腫;肺間質性疾病;肺段切除術或修補術;氣管或支氣管成形術;部分胸廓改形術;

  三、迴圈系統

  高血壓病;慢性心律失常;心臟瓣膜病;冠心病;慢性心包炎;心肌炎;心肌病;主動脈瘤或主動脈夾層;周圍血管疾病(如:大動脈炎、雷諾綜合徵、脈管炎、閉塞性動脈硬化、靜脈血栓形成等);

  四、神經、精神系統

  輕度癲癇;不完全性面癱;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失語;截癱或偏癱肌力小於4級;雙手部分肌癱肌力小於4級;單肢癱或單手全肌癱肌力小於4級;雙足部分肌癱肌力小於4級;單足全肌癱肌力小於4級;周圍神經炎性疾病;脊髓炎;脊髓壓迫症;脊髓空洞症;顱內或脊髓佔位性病變;帕金森病;多發性硬化症;腦血管疾病;肌營養不良;重症肌無力;神經系統腫瘤;各類精神病性障礙;

  五、泌尿生殖系統

  一側卵巢病變;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單側輸卵管切除;一側腎上腺病變;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一側睪丸、副睪切除;慢性腎炎或腎病;腎病綜合症;慢性泌尿係感染;泌尿係結石或梗阻;多囊腎;泌尿生殖系統腫瘤;慢性前列腺炎;

  六、內分泌系統和代謝性疾病

  糖尿病;低糖血症;下丘腦-垂體疾病;腎上腺疾病;甲狀腺疾病;甲狀旁腺疾病;胰島內分泌腫瘤;

  七、造血系統和免疫、風濕性疾病

  各種慢性貧血;白血病;淋巴及血小板性疾病;免疫缺陷病;風濕熱;類風濕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成人Still病;色素沉着絨毛結節性滑膜炎;血清陰性脊柱關節病;多發性肌炎;原發性血管炎;痛風及高尿酸血症;大骨節病;頑固性牛皮癬;嚴重白癜風;

  八、骨骼系統疾病

  慢性骨髓炎;硬化性骨髓炎;骨無菌性壞死;滑膜軟骨瘤病;骨、關節結核;骨腫瘤;骨囊腫;腰椎管狹窄症;

  九、五官系統

  因眼病(近視眼除外)致視力下降,一眼矯正視力≤0.5,另眼矯正視力≥0.8;因病雙眼矯正視力<0.8;象限盲或偏盲;瞳孔散大;眼瞼不能閉合或下垂影響外觀者;青光眼;淚器疾病;因耳疾雙耳聽力損失≥3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70dBHL;前庭功能喪失,閉目不能並足站立;嚴重聲音嘶啞;發音或構音不清;嗅覺完全喪失。

  注:

  1.以上慢性病範圍適用於在部隊患病未能治愈,殘情達不到評殘標準規定的等級,其所患慢性病相當於十級殘情以上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2.在部隊患病殘情達到病殘等級但未評定者,退伍後不再補辦病殘評定,可按有關規定並參照以上慢性病範圍落實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

  3.對於本範圍未能列入的少見的慢性病,其病情相當於十級以上殘情者,可參照相應系統慢性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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