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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2012〕22號
  2. [發文機構] 工業和信息化部
  3. [發佈日期] 2012-04-27
  4. [有效性]

葡萄酒行業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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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葡萄酒行業准入條件

  為進一步加強葡萄酒行業管理,規範葡萄酒行業投資行為,防止盲目投資和低水準重復建設,引導産業合理佈局,保障葡萄酒品質安全,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要求,制定本准入條件。

  本准入條件所稱的葡萄酒生産是指以鮮葡萄、葡萄汁或葡萄酒原酒為原料,經釀造、灌裝等工藝生産葡萄酒産品的過程(其中,葡萄酒原酒生産是指以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經發酵生産含有一定酒精度的葡萄酒原酒的過程;酒莊酒生産是指具有與其生産相匹配的可控穩定的釀酒葡萄種植園,且具備生産優質葡萄酒的釀造、灌裝、陳釀等全過程生産設備與品質控制條件的葡萄酒生産形式)。

  一、企業(項目)佈局與規模

  (一)企業(項目)佈局

  1、新建和改擴建葡萄酒生産企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産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要求,符合本地區城鄉建設規劃、生態環境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地標準,嚴格執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及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2、新建和改擴建葡萄酒生産企業(項目)選址應符合《葡萄酒廠衛生規範》(GB12696),其釀酒葡萄種植基地應建在環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要求、無危及葡萄酒生産衛生安全的區域。

  (二)企業(項目)規模

  1、以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生産葡萄酒産品(不包括葡萄酒原酒)的新建企業(項目),其年生産能力應不低於1000千升。

  2、新建葡萄酒原酒生産企業(項目),其年生産能力應不低於3000千升。以購入葡萄酒原酒(包括進口葡萄酒原酒)為原料生産葡萄酒産品的新建和改擴建企業(項目),其年生産能力應不低於2000千升。

  3、新建酒莊酒生産企業(項目)年生産能力應不低於75千升。

  4、鼓勵現有企業通過兼併、重組等方式,合理整合資源,採取措施改造升級,實現規模經濟。

  國家標準《葡萄酒》(GB15037)中規定的特種葡萄酒生産企業(項目)不受上述條款准入規模限制。

  二、原料保障

  (一)葡萄酒生産企業(項目)應具有與其生産能力相適應且可控、穩定的原料保障能力,並能出具相關證明。原料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標準並具備可追溯性。

  (二)企業(項目)原料保障能力應不低於生産能力的50%。其中,葡萄酒原酒及特種葡萄酒生産企業(項目)原料保障能力應不低於其生産能力的70%;酒莊酒生産企業自有的釀酒葡萄原料保障能力應不低於其生産能力的70%。

  三、工藝與裝備

  (一)工藝和品質控制要求

  1、企業(項目)應具備與生産相配套的工藝、方法和相關操作規範,所採用的工藝技術合理,檢驗技術手段準確可靠。鼓勵採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提高葡萄酒品質。

  2、企業(項目)應嚴格執行《葡萄酒》(GB1503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發酵酒衛生標準》(GB2758)、《預包裝飲料酒標籤通則》(GB10344)、《葡萄酒廠衛生規範》(GB12696)、《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及相關標準的規定,鼓勵企業執行《葡萄酒企業良好生産規範》(GB/T23543)。

  (二)生産和檢驗設備

  1、企業(項目)應根據生産需要配備原料處理、發酵、澄清、貯酒、冷處理、灌裝等葡萄酒生産設備以及廢水處理設施。

  2、企業(項目)應配備滿足生産和品質控制要求的檢驗設備。

  四、品質安全

  (一)企業(項目)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食品品質安全管理體系,配備專職品質檢驗人員,並做好相關記錄。

  (二)鼓勵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GB/T22000)、《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CMS)建立及實施通用要求》(QB/T4111)等相關標準,建立並運作誠信管理體系,提高企業品質安全管理水準。

  (三)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組織生産,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鼓勵地方、企業制定更為嚴格的企業和地方標準,做好達標備案工作。

  (四)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對其産品進行檢驗,檢驗記錄至少保存2年。

  (五)企業生産所需容器、包裝材料和産品標籤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六)企業要加快建立和實施産品品質安全可追溯體系,實現從原輔料到産品全過程的可追溯性。

  五、節能降耗與環境保護

  (一)企業(項目)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産促進法》,積極開展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産工作,對生産全過程實施有效控制,按要求實施清潔生産審核,並通過評估驗收。

  (二)新建和改擴建葡萄酒生産企業(項目)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的要求,建設與項目相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並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三)企業(項目)能耗、水耗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要求的限額指標。企業(項目)應嚴格執行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鼓勵企業進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四)企業(項目)應積極採用先進節能、節水以及清潔生産技術、裝備,改造淘汰能耗高、污染嚴重的技術與設備,不斷提高節能減排和防控污染的能力。

  (五)企業(項目)應建立自行監測制度,確保具備對排放污染物開展自行監測的能力。

  六、安全生産及勞動者權益保障

  (一)企業(項目)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對安全生産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認真開展安全生産標準化工作。新建和改擴建企業(項目)的安全生産設施投資應納入建設項目預算,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二)企業(項目)必須配備勞動保護和工業衛生設施,鼓勵企業進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三)企業(項目)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險,併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七、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葡萄酒生産企業(項目)要在省級投資或工業管理部門備案,項目建設必須符合本准入條件。對不符合准入條件的新建和改擴建企業(項目),相關部門不予備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城鄉規劃和建設、衛生、安全監管等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手續;金融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援;電力監管機構要監督供電企業依法實施停、限電措施;質檢部門不予辦理生産許可證。

  (二)新建和改擴建企業(項目)投産前,要經省級工業、投資、土地、安全監管等行政部門按照本准入條件及相關規定進行檢查。經檢查不符合本准入條件的,不得投入試生産。

  (三)各級工業和安全監管、環保、質檢等部門負責本轄區葡萄酒生産企業(項目)執行本准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現有企業按照本准入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和結構調整,達到准入條件要求。

  (四)國家相關管理部門依據本准入條件制定相應的配套和監管措施。相關行業協會協助做好葡萄酒生産行業監督和管理工作。

  八、附則

  (一)本准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葡萄酒生産企業(項目)。

  (二)本准入條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如有修訂,按修訂後的規定執行。

  (三)本准入條件內容需調整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適時修訂並公佈。

  (四)本准入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五)本准入條件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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