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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
  2. [發文機構]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發佈日期] 2011-04-06
  4. [有效性]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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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委,各區、縣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辦局,各總公司,各人民團體,各高等院校:

  《北京市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9月22日

北京市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期社區建設需要,建設一支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服務水準高的專業化、職業化社區工作隊伍,提高社區管理和服務水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工作者,是指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和社區服務站專職從事社區管理和服務、並與街道(鄉鎮)簽訂服務協議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社區工作者的基本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和引導居民遵紀守法,自覺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二)執行黨組織的決定、決議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意見,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協調社區單位開展區域性共建活動,團結帶領社區居民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積極培育社會組織,調動社會力量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建設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區。

  (四)認真聽取並積極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做好社區居民的思想疏導工作。

  (五)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相關的社會治安、公共衛生、社會保障、就業服務、幫扶救助等工作。

  各區(縣)、街道(鄉鎮)可根據社區工作者的不同崗位,按照責任、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制定社區工作者崗位職責的詳細規定。

  第四條 社區工作者通過選任和公開招錄等方式配備,其人數由各區(縣)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結合工作需要和社區規模確定,並報市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一)關於選任的社區工作者。

  1.社區黨組織中的專職工作者。按照《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區黨組織工作若干規定(試行)》參加選舉當選的、或被任命為社區黨組織成員的專職人員,與街道(鄉鎮)簽訂服務協議,辦理相關手續,納入社區工作者範疇管理。

  2.社區居委會中的專職工作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參加選舉、當選為社區居委會成員的專職人員,與街道(鄉鎮)簽訂服務協議,辦理相關手續,納入社區工作者範疇管理。

  (二)關於招錄的社區工作者。

  除上述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選任的社區工作者外,在社區服務站配備的專職工作人員,也納入社區工作者隊伍管理。社區服務站專職工作人員按照專業化、職業化的要求,採取公開招考的辦法錄用。招錄工作在市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由各區(縣)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組織實施。

  招錄對象應當具備如下基本條件:(1)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2)熱愛社區工作,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相關業務知識。(3)品行端正,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40歲以下。(4)具有大專以上(應屆畢業生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具有本市城鎮戶口。

  第五條 社區工作者的待遇。

  (一)社區工作者的基本待遇,包括基本工資、職務年限補貼、獎金和其他待遇四部分。

  1.基本工資。社區工作者基本工資分三檔,正職每人每月720元,副職每人每月64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590元。

  2.職務年限補貼。社區工作者根據所在崗位、在社區工作的實際年限享受職務年限補貼。各崗位起點職務年限補貼分別為:正職每人每月960元,副職每人每月845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740元。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對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員每年增長一次年限補貼,增長幅度為每人每月50元。在社區工作未滿一年的只享受起點職務年限補貼。崗位發生變化的,套新崗位職務年限補貼標準,其年限以在社區實際工作時間累計計算。城八區從2000年第四屆社區居委會選舉産生當月開始計算,其他區(縣)從2003年第五屆社區居委會選舉産生當月開始計算。

  3.獎金。獎金實行總額包乾,按照平均每人每年3600元的標準核定總額。獎金髮放時應由街道(鄉鎮)根據社區工作者崗位和考核情況拉開檔次。各區(縣)還可根據本區(縣)實際,適當上浮社區工作者獎金標準。

  4.其他待遇。按照市有關規定,社區工作者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享受獨生子女費和住房公積金。各區(縣)還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社區工作實際,適當增加其他待遇,具體項目及標準報市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社區工作者中,社區黨組織書記、社區居委會主任、社區服務站站長,享受正職待遇;社區黨組織副書記、社區居委會副主任、社區服務站副站長,享受副職待遇;其他工作人員,享受一般工作人員待遇。交叉任職人員,按照“兼職不兼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相應待遇。

  (二)社區工作者通過國家社會工作者職業水準考試,獲得社會工作師職業水準證書的,自完成登記註冊當月起,每人每月增加職業水準補貼80元;獲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準證書的,自完成登記註冊當月起,每人每月增加職業水準補貼50元。各區(縣)可根據實際,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職業水準補貼標準。

  (三)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中全職從事社區工作的離退休人員,享受相應的生活補貼,其標準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職務年限補貼和獎金執行。

  (四)招錄的社區工作者,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辦理退休手續;通過選任方式産生的社區工作者,可根據工作需要,至本屆任職期滿後再辦理退休手續。社區工作者退休後納入社會化管理,按照《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令第183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社區工作者的管理。

  (一)實行服務協議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規,由街道(鄉鎮)與符合條件的社區工作者簽訂服務協議。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成員實行一屆一簽;社區服務站專職工作人員服務協議期限由各區(縣)研究確定。《北京市社區工作者服務協議》文本由全市統一式樣,各區(縣)根據需要,可在協議文本中做出補充規定。

  (二)建立考核評議制度。社區工作者服務期間實行年度考核評議制度。由街道(鄉鎮)指導各社區成立由居民代表、駐社區單位代表、街道(鄉鎮)職能科室等參加的考評委員會,每年年終對社區工作者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要以社區工作者的年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社區居民滿意率為主要依據。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按照有關規定對社區工作者實施獎懲。

  (三)完善教育培訓制度。按照專業培訓、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社區工作者的教育培訓機制。市有關部門負責制訂培訓方案和培訓計劃,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師資培訓。根據全市統一安排,區(縣)組織社區工作者每年參加一次集中培訓,培訓結果計入社區工作者工作檔案,並作為年度考核評議的依據之一。

  (四)健全檔案管理制度。街道(鄉鎮)應健全完善社區工作者的工作檔案,建立數據庫。檔案內容包括:社區工作者本人的基本情況、在社區工作起始時間、崗位變化情況、考核評議、培訓和表彰等情況。城八區社區工作者的工作檔案從2000年第四屆社區居委會選舉産生時開始建立,其他區(縣)的從2003年第五屆社區居委會選舉産生時開始建立。

  社區工作者檔案關係由所在區(縣)指定的服務機構進行代理。

  (五)實行彈性工時制度。為方便居民群眾利用工休時間在社區辦理相關事務,社區居委會和社區服務站可實行彈性工時制。在確保滿足群眾服務需求和保證每週工作時間不少於40小時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相對靈活的上下班時間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數,安排好工休時間和節假日工作值班。

  (六)探索職業資格制度。適應社區工作專業化、職業化需求,逐步建立健全職業資格制度。社區工作者特別是新招錄的社區服務站工作人員,一般要持有國家社會工作者(社會工作師、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準證書或北京市社區專職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有效期內);已在社區工作者崗位工作未取得職業水準證書的人員,應鼓勵他們通過崗位培訓、學歷教育等方式取得職業水準證書。

  第七條 社區工作者的表彰獎勵。市、區(縣)黨委、政府對在社區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優秀社區工作者給予表彰獎勵。根據社區工作者的工作實績和群眾評價,對工作業績突出、居民群眾滿意度高的社區工作者,分層次、分系統地進行評選表彰,充分調動廣大社區工作者的積極性。

  第八條 目前已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從事社區管理和服務的專職人員,其簽訂的聘用合同繼續有效,可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其待遇從2008年1月1日起調整)。自下屆換屆選舉後,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人員,統一實行服務協議制度,享受本辦法規定待遇。

  目前已在社區服務站工作的相關人員,可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有關規定參加公開招錄,符合條件的,錄用為社區工作者,並與街道(鄉鎮)簽訂服務協議,享受相應待遇;未達到招錄條件的,或通過在崗培訓、逐步使之達到條件,或通過轉崗進行妥善安置。各區(縣)要根據實際,制定具體過渡辦法。

  第九條 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中兼職從事社區工作的人員,也應給予一定補貼。其待遇和相關管理規定由各區(縣)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第十條 社區工作者待遇經費由區(縣)財政負擔。

  第十一條 各區(縣)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本辦法施行後,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試行。《北京市社區專職工作者管理意見》(京人發〔2002〕89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專職工作者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京民基發〔2005〕298號),自本辦法試行之日起,自行廢止。

  發佈部門:北京市政府 發佈日期:2008年09月22日 實施日期:2008年09月22日 (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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