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8〕1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現將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後相關成品油消費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對進口石腦油恢復徵收消費稅。
二、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國産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産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生産企業直接對外銷售的不作為乙烯、芳烴類産品原料的石腦油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稅;對進口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産品原料的石腦油已繳納的消費稅予以返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乙烯類産品具體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烴類産品具體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三、航空煤油暫緩徵收消費稅。
四、對用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生産的乙醇汽油免稅。用自産汽油生産的乙醇汽油,按照生産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數量申報納稅。
五、對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於連續生産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六、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産企業庫存的用於生産應稅消費品的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原料,其已繳納的消費稅,准予在2008年12月稅款所屬期按照石腦油、潤滑油每升02元和燃料油每升01元一次性計算扣除。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原消費稅政策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下列文件或文件的部分內容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含鉛汽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字〔1998〕163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修訂後的〈汽油、柴油消費稅徵稅範圍註釋〉的通知》(國稅發〔1998〕192號)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物柴油徵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9號)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第一條第二款的第1項成品油新增子目的適用稅率(單位稅額)和附件的第六條
(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若干具體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5號)第五條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物柴油徵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1183號)
(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9號)第二條中關於進口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的規定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石腦油消費稅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45號)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2:
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範圍註釋
一、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産的辛烷值不小於66的可用作汽油發動機燃料的各種輕質油。含鉛汽油是指鉛含量每升超過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為車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組分調和生産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屬於本稅目徵收範圍。
二、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産的傾點或凝點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發動機燃料的各種輕質油和以柴油組分為主、經調和精製可用作柴油發動機燃料的非標油。
以柴油、柴油組分調和生産的生物柴油也屬於本稅目徵收範圍。
三、石腦油
石腦油又叫化工輕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産的用於化工原料的輕質油。
石腦油的徵收範圍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劑油以外的各種輕質油。非標汽油、重整生成油、拔頭油、戊烷原料油、輕裂解料(減壓柴油VGO和常壓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氫裂化尾油、芳烴抽余油均屬輕質油,屬於石腦油徵收範圍。
四、溶劑油
溶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産的用於塗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農藥、橡膠、化粧品生産和機械清洗、膠粘行業的輕質油。
橡膠填充油、溶劑油原料,屬於溶劑油徵收範圍。
五、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噴氣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産的用作噴氣發動機和噴氣推進系統燃料的各種輕質油。
六、潤滑油
潤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産的用於內燃機、機械加工過程的潤滑産品。潤滑油分為礦物性潤滑油、植物性潤滑油、動物性潤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潤滑油。
潤滑油的徵收範圍包括礦物性潤滑油、礦物性潤滑油基礎油、植物性潤滑油、動物性潤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潤滑油。以植物性、動物性和礦物性基礎油(或礦物性潤滑油)混合摻配而成的“混合性”潤滑油,不論礦物性基礎油(或礦物性潤滑油)所佔比例高低,均屬潤滑油的徵收範圍。
七、燃料油
燃料油也稱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産,主要用作電廠發電、鍋爐用燃料、加熱爐燃料、冶金和其他工業爐燃料。臘油、船用重油、常壓重油、減壓重油、180CTS燃料油、7號燃料油、糠醛油、工業燃料、4-6號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為燃料燃燒,屬於燃料油徵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