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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人社部發〔2010〕107號
  2. [發文機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3. [發佈日期] 2010-12-23
  4. [有效性]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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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部發〔2010〕1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精神和要求,為切實保障這部分人員的基本生活,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必要性,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全體人民老有所養,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近年來,隨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基本養老金做到按時足額發放,參保範圍不斷擴大,待遇水準逐步提高,較好地保障了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但由於種種原因,部分困難集體企業已退休人員等群體沒有及時參保或接續養老保險關係,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矛盾之一。各地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認識解決這一歷史遺留問題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明確目標責任,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時間,集中人力,確保2011年底前基本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全面做好調查統計工作,嚴格界定未參保人員範圍

  近年來,一些地區因地制宜出臺了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較好地解決了一些突出問題。由於各地工作的基礎不同,解決這一問題進度有快有慢。各地區要從實際出發,堅持以人為本,認真做好調查統計工作,科學界定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的範圍,準確掌握應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數量;在政策落實中,要明確具體標準,避免引起相互攀比;要制定具體的工作安排,明確完成任務的時限,避免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久拖不決。

  三、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應執行現行制度和政策,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凡具有城鎮戶籍,曾經與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係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2010年12月31日前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因所在集體企業未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且已經沒有生産經營能力、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可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基本養老保險。2010年12月31日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要按規定參保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

  四、堅持參保繳費的制度和機制,合理核定基本養老金水準

  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個人負擔。各地要根據未參保人員的負擔能力和參保時的年齡情況,合理確定繳費標準。同時,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對補繳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對於納入基本養老保險且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合理核定基本養老金水準,並從參保繳費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各地要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落實好未參保人員參保後的相關養老保險待遇。

  五、認真細緻地做好經辦工作,提供便捷的服務

  認真做好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的身份認定、費用繳納和待遇核定工作,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納入社會化管理服務。要認真審核參保人員的檔案資料和有關證明材料,按照統一要求進行公示。要開闢專門窗口為參保人員提供政策諮詢,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簡化和規範業務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務。要改進和完善養老保險資訊管理,清晰記錄參保繳費和待遇領取情況,併為他們使用社會保障卡查詢本人參保資訊提供便利。

  六、加強基金調劑使用,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對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出現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地方政府通過加強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加大基金調劑力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加以解決。中央財政在安排對地方養老保險轉移支付資金時予以統籌考慮。

  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關係到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情況複雜,政策性強,時間緊迫。各地要抓緊制定或完善實施辦法,廣泛進行政策宣傳,深入做好政策解釋,精心組織實施,切實把好事辦好、實事辦實。在執行中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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