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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財稅〔2010〕92號
  2. [發文機構] 財政部
  3. [發佈日期] 2010-10-25
  4. [有效性]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稅和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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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0〕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援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的規定,現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稅和印花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中國郵政速遞物流公司、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過程中承受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所屬郵政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企業以出讓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徵收契稅。

  二、中國郵政速遞物流公司、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組改制過程中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建立資本紐帶關係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三、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經貼花的,不再貼花。

  四、中國郵政集團及其所屬郵政企業與中國郵政速遞物流公司、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重組改制簽訂的産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年十月二十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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