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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建發〔2010〕344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發佈日期] 2010-06-24
  4. [有效性]

關於印發《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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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印發《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建委,各集團、總公司,各工程品質檢測機構:為了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管理,現將《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已取得資質的工程品質檢測機構,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儘快整改,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在2010年9月1日後對資質情況進行檢查。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品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對本市的建設工程品質檢測(以下簡稱品質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負責工程品質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其監督工程的品質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四條從事工程品質專項檢測及見證取樣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應取得相應的檢測資質,並在資質範圍內開展檢測工作。第五條檢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的人員、設備、工作場所、技術管理等應當符合《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辦法》及本規定的要求,並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第六條檢測機構管理制度及品質控制措施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檢測試驗管理規程》(DB11/T386)的要求。第七條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應經過相關檢測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檢測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技術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並從事工程品質檢測工作3年以上。第八條檢測機構應建立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檢測管理系統),並具備將檢測數據上傳到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監管資訊網的條件,涉及力值的檢測設備應實現數據自動採集。第九條檢測機構的工作場所及儀器設備的配置應與所申請檢測資質範圍相對應,儀器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要求,並符合本規定附錄的有關要求。第十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在規定時間內對檢測機構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到檢測機構現場進行核查。第十一條專項檢測業務內容包括:(一)地基基礎工程檢測;(二)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三)建築幕墻工程檢測;(四)鋼結構工程檢測;(五)國家及地方標準、規範規定的其他專項檢測項目。第十二條見證取樣檢測業務內容包括:(一)水泥物理力學性能檢驗;(二)鋼筋(含焊接與機械連接)力學性能檢驗;(三)砂、石常規檢驗;(四)混凝土、砂漿強度檢驗;(五)簡易土工試驗;(六)混凝土摻加劑檢驗;(七)預應力鋼絞線、錨夾具檢驗; (八)瀝青、瀝青混合料檢驗。(九)國家及地方標準、規範規定的其他見證取樣檢測項目,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1.用於承重墻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2.防水材料;3.道路工程用無機結合料穩定材料;4.建築節能工程用保溫材料、絕熱材料、粘結材料、增強網、幕墻玻璃、隔熱型材、建築外窗(含現場檢測)、散熱器、風機盤管機組、低壓配電系統選擇的電纜、電線等。 

   第三章  檢測機構、人員品質行為管理

   第十三條檢測機構應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品質檢測管理規定,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及品質控制措施,保證檢測工作品質。第十四條檢測機構應與委託方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檢測費用、支付方式等內容。第十五條檢測機構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品質負責人應對檢測機構各項管理制度及品質控制措施的執行情況負責。第十六條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應按國家、行業和地方現行有關技術標準、規範開展檢測工作,做到方法正確、操作規範、記錄真實、結論準確。第十七條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在進行檢測工作時,應當登錄檢測管理系統。第十八條見證取樣檢測機構對涉及結構安全的鋼筋、混凝土試件等材料的自動採集檢測數據應實時上傳。第十九條檢測機構應對樣品和見證記錄進行確認,並按規定留置試樣。檢測機構應向監理單位提供查詢檢測數據的方式。第二十條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時,對於檢測管理系統包括的檢測項目,應通過該系統出具檢測報告。第二十一條檢測機構所出具的檢測報告應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並加蓋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統一樣式的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標識。第二十二條檢測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在其資質證書規定的工作場所開展檢測工作。第二十三條 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有隸屬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檢測機構不得承擔與其有隸屬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委託的品質檢測業務。檢測機構違反上款規定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該工程的技術資料。第二十四條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和下列行為,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工程項目的品質監督機構:(一)未按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取樣、製作和送檢試樣的;(二)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三)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的;(四)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五)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六)未按要求實施旁站見證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檢測機構的資質條件實施動態監督管理與核查。第二十六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所監督工程的檢測、建設、監理、施工等各方與檢測相關的品質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十七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採取檢測能力驗證或抽檢復核的方式對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實施監督檢查,取得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必須參加。第二十八條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對檢測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做出處罰後5個工作日內,將處罰情況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在工程品質檢測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的;(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頒發資質證書的。(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五)發現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或查處的;(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七)明示、暗示、推薦或指定檢測機構的。第三十條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要求責任單位將相關責任人調離工作崗位。對施工單位的建造師、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等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記入信用檔案。第三十一條檢測機構取得資質後,人員、設備、工作場所、技術管理等方面不再符合相應檢測資質標準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責令改正,整改期不超過3個月,整改期內不得承攬新的檢測業務。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撤回相應的資質證書。第三十二條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法進行處罰,並依法撤回其資質證書。第三十三條檢測機構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一條進行資質條件核查及處理:(一)超出資質範圍從事檢測活動的;(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三)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四)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事項的;(五)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六)未按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七)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八)轉包檢測業務的。第三十四條檢測機構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責令改正;整改期1~3個月,整改期內檢測機構不得承擔相關項目的檢測工作:(一)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進行檢測的;(二)檢測環境條件不滿足相關標準要求的;(三)未按規定上傳檢測數據的;(四)未按有關技術標準及規定進行檢測的;(五)未按有關規定對樣品和見證記錄進行確認的;(六)未按有關技術標準及規定留置試樣的;(七)檢測能力驗證或抽檢復核結果離群的。第三十五條檢測機構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品質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記入個人誠信記錄,要求檢測機構將技術負責人、品質負責人調離崗位,5年內不得從事工程品質檢測工作:(一)對檢測機構的品質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運作有嚴重失查行為的;(二)明示或暗示檢測人員偽造檢測數據的;(三)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第三十六條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記入個人誠信記錄,要求檢測機構將相關責任人調離崗位,5年內不得從事工程品質檢測工作:(一)偽造檢測數據的;(二)未按有關技術標準及規定實施檢測的。第三十七條檢測機構被撤回資質證書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檢測機構1年內發生二次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給予檢測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原《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若干規定》(京建質[2007]1137號)同時廢止。  

    附錄:檢測機構應配置的主要儀器設備及檢測用房建築面積要求檢測業務檢測方法儀器設備配置要求檢測用房建築面積地基基礎工程檢測地基及複合地基承載力靜載檢測靜載靜載荷試驗儀、千斤頂(並聯不少於5000kN)、力感測器,位移感測器或百分表,多種邊長或直徑並具有一定厚度和剛度的承壓板,基準梁 不少於200m2樁的承載力檢測靜載(抗壓、抗拔、橫向)靜載荷試驗儀、千斤頂(並聯不少於10000kN)、力感測器,位移感測器或百分表,基準梁 樁身完整性檢測低應變法低應變動測儀至少具備一種檢測方法的能力聲波透射法聲波透射儀錨桿鎖定力檢測現場錨桿抗拔錨鎖測力系統、位移測量裝置 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混凝土強度現場檢測回彈法混凝土強度回彈儀(不少於3台)至少具備一種檢測方法的能力不少於200m2超聲回彈法混凝土超聲儀、回彈儀(不少於3台)鑽芯法鑽芯機、壓力試驗機(不小於2000kN) 砂漿強度現場檢測回彈法砂漿強度回彈儀至少具備一種檢測方法的能力射釘法射釘器、射釘、射釘彈、游標卡尺推出法推出儀筒壓法承壓筒、1000kN壓力試驗機、砂搖篩機、乾燥箱、標準篩、水泥跳桌、天平點荷法小噸位壓力試驗機、加荷裝置砌體強度現場檢測原位軸壓法原位壓力機至少具備一種檢測方法的能力扁頂法加荷設備、手持式應變儀、千分表原位單剪法千斤頂、感測器、數字荷載表原位單磚雙剪法原位剪切儀現場取樣法壓力試驗機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電磁感應法磁感掃描器(不少於2台) 後置埋件的力學性能檢測抗拔拉力計(300kN)、拉拔儀及不同直徑的錨件  檢測業務檢測方法儀器設備配置要求檢測用房建築面積建築幕墻工程檢測建築幕墻的氣密性、水密性、風壓變形、層間變位性能檢測試驗室取樣檢測或模擬建築幕墻動風壓分析系統 不少於200m2硅酮結構膠相容性檢測試驗室檢測紫外輻照箱、足量的紫外線熒光燈、恒溫恒濕箱 鋼結構工程檢測鋼結構焊接品質無損檢測超聲波法檢測金屬超聲波探傷儀至少具備一種檢測方法的能力不少於200m2射線法檢測射線探傷儀磁粉法檢測磁粉探傷儀等滲透法檢測—— 鋼結構防腐及防火涂裝檢測防火(防銹、防腐)涂層厚度檢測涂層厚度測量儀(不同測量範圍) 鋼結構節點、機械連接用緊固標準件及高強度螺栓力學性能檢測鋼網架節點承載力檢驗鋼網架節點承載力檢驗用試驗設備 機械連接用緊固標準件及高強度螺栓力學性能檢測軸力計、扭矩扳手、拉力試驗機(精度1級)及專用卡具等 鋼網架結構的變形檢測鋼網架結構支承面頂板位置、標高、水準度及支座錨栓位置現場檢測經緯儀或全站儀、水準儀、水準尺和鋼尺等 鋼網架結構撓度值檢驗鋼尺、水準儀或全站儀 鋼網架結構安裝偏差檢驗鋼尺、水準儀和經緯儀及輔助檢測設施 見證取樣檢測水泥物理力學性能檢驗試驗室檢測水泥壓力試驗機,抗折試驗機、水泥安定性檢測儀及沸煮箱、水泥凝結時間檢測儀、水泥凈漿稠度攪拌機、天平、恒溫恒濕試驗養護箱、恒溫水泥養護池、振實臺必須具備不少於800m2鋼筋(含焊接與機械連接)力學性能檢驗萬能試驗機(300kN或600kN、1000kN)砂、石常規檢驗天平、振擊式振篩機、電熱鼓風乾燥箱、標準套篩、針片狀規準儀、壓碎指標測定儀等 檢測業務檢測方法儀器設備配置要求檢測用房建築面積見 證 取 樣 檢 測混凝土、砂漿強度檢驗試驗室檢測壓力試驗機(300kN、2000kN或必須具備 3000kN)簡易土工試驗擊實儀(輕型或重型)、電熱鼓風乾燥箱,天平混凝土摻加劑檢驗鋼筋銹蝕檢測儀、pH酸度計、密度計、混凝土抗滲儀(不少於6台)、混凝土貫入阻力儀、混凝土含氣量測定儀、壓力泌水儀、電熱鼓風乾燥箱等預應力鋼絞線、錨夾具檢驗萬能試驗機、引伸儀、專用夾具、洛氏硬度計等設備 瀝青、瀝青混合料檢驗針入度儀、軟化點檢測設備、延度儀、電動擊實儀、恒溫水浴(、馬歇爾儀等設備 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壓力試驗機 防水材料拉力試驗機、低溫箱、透水儀、電熱鼓風乾燥箱 無機結合料穩定材料路強儀或壓力試驗機、天平、脫模器、擊實儀、滴定管 保溫材料、絕熱材料、粘結材料、增強網、建築外窗、幕墻玻璃、隔熱型材、散熱器、風機盤管機組、低壓配電系統選擇的電纜、電線試驗室檢測導熱系數測定儀、萬能試驗機、電熱鼓風乾燥箱、恒溫恒濕箱、門窗三性檢測儀、門窗傳熱系數測定儀、可見光透射系數測定儀、露點儀、幕墻玻璃傳熱系數測定儀、散熱量檢測儀、風機盤管檢測裝置、電阻測定儀、截面積測量裝置 建築外窗現場檢測外窗現場檢測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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