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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人口發〔2009〕31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3. [發佈日期] 2010-06-07
  4. [有效性]

關於印發《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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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人口發〔2009〕31號

各區、縣人口計生委、財政局:

  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制定的《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方案》(國人口發〔2007〕78號)、《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具體確認條件的通知》(國人口發〔2008〕60號)文件精神,市人口計生委、市財政局制定了《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送市人口計生委、市財政局。

  二○○九年七月八日

  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

  制度實施方案

  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要求,結合北京市實際,特製定本方案。

  一、實施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意義

  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為了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解決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殊困難,有效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一項制度。建立和實施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的完善和發展,是全面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具體實踐。建立和實施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有利於促進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導向相結合方向轉變;有利於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體現社會公平。

  二、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及程式要求

  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指具有北京市戶籍、獨生子女三級以上殘疾、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

  (一)特別扶助對象及申請條件

  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戶籍;

  2.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3.女方年滿49周歲;

  4.合法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養)兩個子女現存活一個;

  5.已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6.現存活獨生子女為三級以上殘疾(含),且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

  符合上述條件的對象,由政府發放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金。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領取特別扶助金。扶助對象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後終止領取扶助金。

  (二)特別扶助對象的確認程式

  1.本人提出申請;

  2.社區居(村)民委員會進行評議;

  3.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4.區、縣人口計生部門審批;

  5.市人口計生委抽查和邏輯審核、備案。

  區、縣人口計生部門負責組織對上年度享受特別扶助對象的年審和下年度特別扶助對象的摸底工作。特別扶助對象如發生情況變化,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及時上報。

  (三)特別扶助金的資金來源

  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金,2008-2010年由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並納入財政預算,2011年以後的扶助金標準及財政承擔的比例,視全市及區、縣經濟發展情況再予以確定。

  在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特別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四)特別扶助制度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

  對於符合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條件的農村對象,女方年滿49周歲起執行本方案規定,年齡達到60周歲以後,按獎勵扶助和特別扶助制度中高的標準執行;對於年滿60周歲,目前已享受獎勵扶助制度的對象子女三級以上殘疾的,按照本方案規定相應調整扶助標準。

  對於獨生子女達三級以上殘疾時女方尚未達到49周歲的家庭,各級政府和社會組織應制定和落實扶持優惠政策,為其提供精神撫慰、經濟救助和醫學諮詢指導等服務,幫助有再生育意願的家庭實現再生育。

  (五)特別扶助金的發放

  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由有資質的金融機構按照統一要求建立特別扶助對象個人賬戶,直接發放到人。特別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月計算,一年發放一次。扶助對象憑有效證件到代理髮放機構支取扶助金。

  三、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工作原則

  1.統一政策,嚴格控制。市人口計生委協調相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不同時期的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特別扶助對象的確認條件,市級以下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放寬或改變確認特別扶助對象的政策,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特別扶助政策和工作程式向社會公開,通過張榜公佈、逐級審核、群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 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戶到人。依託代理髮放機構直接發放扶助金,減少中間環節,規範操作程式,方便群眾。

  4.健全機制,逐步完善。制訂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機制。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扶助金等違規行為。

  5.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把實施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與開展“幸福工程”、“生育關懷”、農村“獎勵扶助制度”、“財政貼息貸款工作”等活動結合起來,形成扶貧濟困的良好社會風尚。

  四、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運作機制

  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在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髮放與監督評估“四權分離”的運作機制。人口計生部門負責資格確認;財政部門負責扶助資金的預算決算、轉移支付、總量控制和監督管理;代理髮放機構負責資金髮放;監察、審計等部門負責監督評估。四個部門密切合作,相互銜接又相互制約。

  人口計生部門要做好特別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及時掌握並監督代理髮放機構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和資金管理情況。

  財政部門負責及時足額撥付特別扶助資金,會同市人口計生委共同制訂特別扶助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的監督管理。

  代理髮放機構負責特別扶助金具體發放工作,按照代理服務協議的要求和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扶助對象名單建立個人賬戶,並將扶助金及時足額劃轉到個人賬戶。建立個人賬戶和撥付資金的情況應及時反饋給人口計生部門。

  五、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監督管理和考核

  各區、縣政府要加強對特別扶助金髮放工作的監督管理,利用多種形式對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1.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納入各地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

  2.嚴禁用特別扶助資金進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資、融資活動,不得將特別扶助金抵扣其他個人款項。對虛報、冒領、剋扣、貪污、挪用、擠佔特別扶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資金代理髮放機構不按代理服務協議履行資金髮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資金的,取消代理髮放資格,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組織領導

  1.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切實把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工作落到實處。特別扶助制度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市人口計生委、財政局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推動和檢查監督全市實施工作。各區、縣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本區、縣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切實做好制度實施工作。

  2.各部門要建立經常性協調機制,具體組織特別扶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建立人口計生、財政、公安、民政、殘聯、衛生等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公安、民政、殘聯等部門要共同做好各項政策措施的銜接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扶助對象戶籍資料核查和戶籍資訊變更管理;民政部門負責對扶助對象婚姻和收養子女的核查;殘聯組織負責獨生子女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發放工作。

  3.繼續落實已出臺的各項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要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和非政府組織的作用,在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扶貧等方面向這些家庭傾斜,幫助他們解決生産、生活和養老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4.大力加強對基層幹部和管理服務人員的培訓,增強他們的政策觀念、法制觀念和服務意識,熟練掌握特別扶助制度的具體操作程式,切實履行職責。要建立資訊反饋制度,各區、縣在實施過程中要認真總結經驗,定期將制度實施情況報告市人口計生委。

  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的特別扶助工作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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