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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人社廳函〔2010〕159號
  2. [發文機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3. [發佈日期] 2010-04-12
  4. [有效性]

關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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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廳函〔2010〕159號

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請示》(皖人社〔2010〕16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基本養老金是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保障。離退休人員因失蹤等原因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之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間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不再予以補發;離退休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其家屬應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當離退休人員再次出現或家屬能夠提供其仍具有領取養老金資格證明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後,應補發其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在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期間國家統一部署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也應予以補調。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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