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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人口發〔2009〕38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3. [發佈日期] 2009-10-14
  4. [有效性]

關於印發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政策解釋、資格確認工作程式、工作用表的填表説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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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口發〔2009〕38號

各區、縣人口計生委:

  根據市人口計生委、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發〔2009〕31號)精神,市人口計生委制定了《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政策解釋》、《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工作程式》、《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工作用表的填表説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政策解釋

  按照《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的審核以家庭為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夫妻雙方分別領取特別扶助金: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戶籍;

  2、女方1933 年 1 月 1 日(含,下同)以後出生;

  3、女方年滿 49 周歲;

  4、合法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養)兩個子女現存活一個;

  5、已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6、現存活獨生子女為三級以上殘疾 (含三級,下同),且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

  符合上述條件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60 元的特別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因喪偶或離異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年滿49周歲、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且符合以上其他條件的,單方申請特別扶助金。

  現就上述條件作如下解釋。

  一、關於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的確認原則

  (一)“本人具有北京市戶籍”的確定

  1、 以本人戶口簿標注為“北京市”為準。

  2、 一方為本市戶口,另一方為外籍(含港澳臺)或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口的,本市一方符合條件的可以單方申請特別扶助金。

  3、 因遷移落戶本市,符合條件的,從下一年度1月1日起領取特別扶助金。

  (二)“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確定

  1、有配偶家庭申請特別扶助的,女方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夫妻,不論男方何年出生,雙方均享受特別扶助。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夫妻,不論男方何年出生,雙方均不享受特別扶助。出生年月以女方身份證和戶口簿載明的出生時間為準,對於從未辦理過身份證或身份證與戶口簿不一致的,以其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準。

  2、因喪偶或離異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三)“女方年滿49周歲”的確定

  1、有配偶家庭申請特別扶助的,女方應年滿49周歲,男方不受年齡限制。自女方年滿49周歲的下一年度開始發放。“49周歲下一年度”的界定,即當事人享受特別扶助的前一年12月31日前度過了49周歲的生日。(如,女方1959年1月1日-12月31日出生的,該夫妻自2009年1月1日起領取。)

  女方超過49周歲後獨生子女達三級以上殘疾的,以領取第二代《殘疾人證》確認獨生子女殘疾級別的下一年度為起點發放。

  2、因喪偶或離異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應年滿49周歲申請特別扶助金。

  (四)“合法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養)兩個子女現存活一個”的確定

  1、合法收養子女視同合法生育子女,計入特別扶助申請對象子女數。

  2、合法生育一個子女,指夫妻累計生育一個子女,且子女出生時,男女雙方均達到同期法定婚齡,並在生育前辦理了結婚登記。

  1991年6月1日《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前,雙方非婚生育一個子女後結婚、期間未與他人有過婚姻或生育行為的夫妻,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特別扶助政策。

  3、合法收養一個子女,指收養子女的行為符合同期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1992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之前收養子女的,應通過戶口登記能證明已形成事實父(母)子(女)關係。1992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之後依法收養子女的,應有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登記證》並戶口登記為父(母)子(女)關係。

  無配偶者收養子女的,不享受特別扶助。

  4、合法生育(或收養)兩個子女現存活一個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或收養過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的。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是指,1973年以來該對夫妻沒有過違法生育行為,生育或收養的兩個及以上子女均有相關行政部門審核批准的證明。

  界定夫妻生育(或收養)子女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以其生育(或收養)行為發生時,本市計劃生育(或收養)相關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為依據。生育(或收養)子女時本市尚沒有政策文件依據的,以其後北京市第一個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為依據。

  (五)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確定

  符合上述條件的夫妻,應出具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符合條件,沒有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由其單位(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居(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兩級出具有關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不予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六)“現存活獨生子女為三級以上殘疾(含三級,下同)”的確定

  現存活的獨生子女因病或因傷致殘,經市殘聯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為三級以上殘疾(包括一級、二級、三級)。殘疾級別以2009年市殘聯統一發放的第二代《殘疾人證》標注的殘疾等級為準。

  二、 關於終止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的確認原則

  享受特別扶助政策人員的婚姻狀況、子女情況、戶口狀況等發生變化的,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及時核實,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終止發放特別扶助金,並辦理退出手續:

  (一) 婚姻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條件的

  離異或喪偶,已享受特別扶助的對象,再婚後再生育子女(含合法收養,下同)或有撫養教育關係繼子女的,不再享受特別扶助。

  “撫養教育關係”是指夫妻離異時,法律判決或雙方協議子女由其父(母)撫養,父(母)再婚時,該子女未滿18周歲的,繼母(父)與該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教育關係。

  (二) 特別扶助對象再生育子女或子女不再符合條件的

  享受特別扶助的對象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特別扶助;離異或喪偶的特別扶助對象單方收養子女的,不再享受特別扶助。

  三級以上殘疾的獨生子女經治療痊癒或傷殘級別不夠三級以上的,自治愈或經市殘聯指定醫療機構重新鑒定並確認為三級以下級別的下一年度起,其父母不再享受特別扶助。

  三級以上殘疾的獨生子女死亡的,自確認子女死亡的下一年度起,其父母退出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經本人申請,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轉為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對象。

  (三) 特別扶助對象死亡的

  自特別扶助對象死亡下一年度退出特別扶助,其配偶符合條件的繼續享受。

  (四) 特別扶助對象戶口遷出本市的

  自特別扶助對象戶口遷出本市的下一年度,退出特別扶助,本市戶籍一方繼續享受。

  (五) 其他應當終止的情況

  審批錯誤、婚姻生育情況不實等,自發現當年退出特別扶助。

  三、關於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的申請材料

  (一)申請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的對象,應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本人及配偶“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2、本人及配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結婚證》、歷次《離婚證》或其他婚姻狀況證明;

  4、《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及單位或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子女狀況證明(需註明當事人出生年月、婚姻情況、生育子女情況、現存子女殘疾情況等);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張;

  6、其獨生子女持有的2009年市殘聯統一發放的標注殘疾等級的第二代《殘疾人證》及複印件;

  7、其他相關證明。

  (二)屬於下列情形的,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1992年4月1日之前收養子女的,需提供能證明入戶且登記為父(母)子(女)關係的戶口簿,現已分戶或更換戶口簿的,由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底檔或查檔證明。

  1992年4月1日之後依法收養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登記證》及戶口關係登記為父(母)子(女)的戶口簿,現已分戶的需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底檔或查檔證明。

  與子女解除收養關係的,需提供解除收養關係的有效證明。

  2、喪偶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戶口簿上死亡戶口登出章)。

  3、一方為本市戶口,另一方為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口,本市一方申請特別扶助金的,需提交外省市出具的社區居(村)委會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子女情況證明。

  一方為本市戶口,另一方為外籍(含港澳臺),本市一方申請特別扶助金的,外籍(含港澳臺)一方需提交本人自述書面材料(包括個人婚育情況説明、法律責任的承擔、本人簽字)。

  四、關於申請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的特殊情況

  (一)關於《結婚證》、《離婚證》丟失的問題

  1、申請特別扶助的對象《結婚證》丟失的,憑檔案局出具的檔案記錄或區(縣)民政部門補發的《結婚證》。《離婚證》(或離婚協議書)丟失的,憑民政部門(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或檔案局出具的檔案記錄。

  2、下列情況的當事人婚姻狀況,以戶口簿上“配偶”關係的記錄為準,並提供單位或社區居(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兩級證明及當事人本人的自述書面材料(包括個人情況説明、法律責任的承擔、本人簽字等)。

  (1)喪偶或夫妻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檔案局無當年結婚檔案記錄、民政部門不補發結婚證明的;

  (2)離婚證(或離婚協議書)丟失,相關部門無當年檔案記錄搜尋不到其檔案材料的。

  (二)關於再婚家庭申請特別扶助的問題

  1、子女三級以上殘疾已享受特別扶助的對象離異或喪偶的,未再婚前繼續享受特別扶助。已享受特別扶助的對象再婚後,再生育子女或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中止享受特別扶助。此對夫妻又離異的,原享受特別扶助的對象符合條件的重新申請。

  2、子女三級以上殘疾還未享受特別扶助的對象,再婚後未再生育子女或未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在本人年滿49周歲時,可以單方申請特別扶助。再婚後生育子女或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不享受特別扶助。

  3、再婚夫妻雙方累計有一個子女,婚後未再生育,現子女殘疾達三級以上的,其親生父(母)及已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符合條件的均享受特別扶助。

  再婚夫妻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婚後未再生育子女,現其中一個子女殘疾達三級以上的,其親生父(母)沒有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符合條件的享受特別扶助,繼(母)父不享受特別扶助。三級以上殘疾子女的親生父(母)與健康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不享受特別扶助。

  4、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婚後合法生育的第二個子女三級以上殘疾的,初次生育的一方沒有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符合條件的享受特別扶助,另一方不享受。初次生育一方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夫妻雙方均不享受特別扶助。

  5、再婚夫妻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婚後未再生育子女,現其中一個子女死亡,另一個子女殘疾達三級以上的,該對夫妻符合條件的享受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

  (三)關於子女收養及解除問題

  1、夫妻合法收養子女後,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該子女三級以上殘疾,此對夫妻無其他子女的,雙方可以享受特別扶助。

  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合法生育子女,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其中一個子女三級以上殘疾的,該夫妻不享受特別扶助。

  2、合法收養的子女解除收養關係的,不計入養父母子女數。

  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又解除收養關係的,不論該子女是否達三級以上殘疾,養父母不享受特別扶助。

  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又合法生育子女,收養的子女解除收養關係,親生子女殘疾達三級以上的夫妻,符合條件的,享受特別扶助。

  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

  對象資格確認工作程式

  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印發的《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試點方案》及《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的要求,本着“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核,建立“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髮放、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運作機制,確保符合條件的特別扶助對象納入特別扶助範圍,特製定此工作程式。

  一、新增對象的資格確認程式

  (一)本人提出申請

  符合扶助條件的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並提供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婚姻生育狀況證明、子女傷殘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及3張一寸免冠近照。複印件可以由本人提供,也可以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代為複印。本人要在提供的材料複印件上註明“此複印件與原件內容完全一致”並簽名,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的經辦人審核無誤後也要在複印件的“此複印件與原件內容完全一致”處簽名。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等原件退還申請人。

  個人申請時間為上年8月1日至當年1月15日。

  (二)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評議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核實,並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進行到府核實。戶籍地與現居住地不一致的,應與現居住地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聯繫。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疑義的,應與有關部門聯繫。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召開不少於5人的社區村(居)民代表評議會,填寫《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代表會評議表》(以下簡稱《評議表》)。

  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主任在《申報表》中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填寫《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花名冊》(以下簡稱《花名冊》),連同申請人相關證明材料一併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於材料不齊全的申請人,由申請人補齊材料後,再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按上述程式辦理。經過調查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向申請人做好解釋工作,並退回申報材料。

  此項工作在每年2月15日前完成。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對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上報的《申報表》、《評議表》和特別扶助對象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對於符合條件的特別扶助對象,由辦事處主管主任或主管鄉鎮長在《申報表》中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填寫《花名冊》、《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將《申報表》、《評議表》連同特別扶助對象的相關證明材料上報區縣人口計生委。對於審核中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退回有關材料,並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通知申請人。

  此項工作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

  (四)區縣人口計生部門審批

  區縣人口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花名冊》、《匯總表》、《申報表》、《評議表》和特別扶助對象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對於審核確認有異議的,區縣人口計生委將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重新認定。對於審核確認無異議的特別扶助對象,區縣人口計生委主任在《申報表》中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區縣人口計生委填寫《花名冊》、《匯總表》上報市人口計生委備案。

  此項工作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

  (五)市人口計生委抽查和邏輯審核、備案

  市人口計生委依據區縣人口計生委上報的《花名冊》、《匯總表》按照不低於20%的比例,對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的品質進行抽查。抽查的重點是:①資格確認的程式是否完備;②資格確認的準確性。抽查中有異議的,市人口計生委將責成區縣人口計生委改正或重新認定。此項工作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

  每年5月10日前市人口計生委填寫《匯總表》,並將有關數據上報國家人口計生委。

  二、已享受對象的資格年審程式

  (一)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評議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與已享受特別扶助的對象見面,並對其戶口、婚姻等有關情況進行了解復核。戶籍地與現居住地不一致的,應與現居住地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聯繫。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召開不少於5人的村(居)民代表評議會,對已享受特別扶助的對象的資格進行審議。

  對於不再符合條件的特別扶助對象,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填寫《評議表》、《花名冊》和《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退出審批表》(以下簡稱《退出審批表》),並在《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年審表》(以下簡稱《年審表》)上簽署意見,連同退出對象相關證明材料一併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於年審通過的特別扶助對象,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在《年審表》上簽署意見,並填寫《花名冊》,上報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對於再婚後子女數發生變化但仍符合條件的特別扶助對象,要重新填寫《申報表》和《評議表》,連同相關證明材料一併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此項工作在每年2月15日前完成。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上報的《評議表》、《退出審批表》、《年審表》、《花名冊》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復核。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退出審批表》、《年審表》上簽署意見,並填寫《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退出情況匯總表》(以下簡稱《退出匯總表》)、《花名冊》、《匯總表》,連同《評議表》、《退出審批表》、退出對象相關證明材料一併上報區縣人口計生委。

  此項工作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

  (三)區縣人口計生部門審批

  區縣人口計生委對街道(鄉鎮)計生辦上報的《評議表》、《退出匯總表》、《退出審批表》、《年審表》、《花名冊》、《匯總表》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審核確認有異議的,區縣人口計生委將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重新認定。對於審核確認無異議的特別扶助對象,區縣人口計生委在特別扶助對象個人的《退出審批表》、《年審表》中簽署意見,並填寫《花名冊》、《匯總表》、《退出匯總表》,上報市人口計生委備案。

  此項工作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

  (四)市人口計生委抽查和邏輯審核、備案

  市人口計生委按照區縣人口計生委上報的《花名冊》、《匯總表》、《退出匯總表》不低於20%的比例,對扶助對象資格年審的品質進行抽查。抽查的重點是:①年審的程式是否完備;②資格退出確認的準確性。抽查中有異議的,市人口計生委將責成區縣人口計生委改正或重新認定。此項工作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

  每年5月10日前市人口計生委填寫《匯總表》、《退出匯總表》,並將有關數據上報國家人口計生委。

  三、戶口遷移對象的審核確認

  戶口遷移對象的資格審核確認工作按照市人口計生委印發的《關於戶口遷移的獎勵扶助和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有關程式問題的通知》(京人口發〔2009〕26號)執行。

  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

  工作用表的填表説明

  一、《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申報表》

  每張表只填一位符合特別扶助對象條件的人。填寫本表的特別扶助對象以下均稱為“本人”。

  1。區(縣)、街道(鄉、鎮)、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村(居)小組:據實填寫。

  2。戶籍地址:按照本人戶籍地填寫家庭詳細地址,具體到門牌號。現居住地址:按照本人現居住地填寫家庭詳細地址,具體到門牌號。

  3。聯繫電話:能與本人直接聯繫的電話。沒有填“無”。

  4。本人資訊: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性質:按照戶口簿上本人資訊填寫;

  公民身份號碼:按照身份證上公民身份號碼填寫,如調查對象沒有或丟失身份證,可到當地派出所查閱其身份號碼;

  婚姻狀況:按照本人婚姻現狀據實填寫(初婚、再婚、復婚、喪偶、離異、其他);

  婚姻變動年月:按照本人最後一次婚姻變動的年月填寫。

  5。配偶資訊: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戶籍狀況:按照戶口簿上配偶資訊填寫;

  公民身份號碼:按照身份證上公民身份號碼填寫;

  婚姻狀況:按照配偶婚姻現狀填寫“初婚”、“再婚”、“復婚”、“喪偶”、“離異”、“其他”六種情況之一。填寫“其他”的在備註欄目中註明具體情況。

  婚姻變動年月:據實填寫。

  配偶已死亡或已離異的不再填寫配偶資訊。無配偶者收養子女的,不作為特別扶助對象填寫此表。

  6。《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編號:子女是1991年6月1日以後出生的,需按照《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上的編號填寫,不能空填;1991年6月1日以前出生的,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填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編號,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編碼欄用斜線表示。

  7。傷殘特別扶助專項資金個人賬戶建立日期:按建立賬戶實際時間填寫。

  8。夫妻曾經生育子女數(含合法收養):指該夫妻雙方一生中總共生育的子女數,包括送養、寄養、已死亡、判隨前夫或前妻的子女、收養的子女數合併計算,分性別進行填寫。

  9。夫妻曾經生育子女情況(含合法收養):

  孩次:按照夫妻曾生子女及收養子女的年齡大小依次排序;

  姓名、出生年月、傷殘年月:據實填寫;

  與子女關係:據實填寫以下五種1、本人與配偶親生 2、本人親生、非配偶親生 3、非本人親生、配偶親生 4、收養 5、本人親生、無配偶

  10。“殘疾人證號碼”、“殘疾類型”、“殘疾等級”:根據領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據實填寫,有多種殘疾的填寫等級最嚴重的一種類型。

  11。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審議意見:填寫審議意見,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主任簽字,並蓋公章。

  12。 街道(鄉、鎮)初審意見:填寫初審意見,街道(鄉、鎮)主管領導簽字,並蓋公章。

  13。區(縣)人口計生委審核意見:填寫審核意見,區縣人口計生委主任簽字,並蓋公章。

  14。本人簽字:申報傷殘特別扶助對象本人簽字;

  調查員簽字:兩名調查人員簽字;

  初審人簽字:鄉(鎮、街道)計生辦兩名初審人員簽字;

  復核人簽字:區縣人口計生委兩名復核人員簽字。

  《申報表》一式三份,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街道(鄉、鎮)、區(縣)各留存一份。本年度特別扶助對象填寫的《申報表》一式三份,逐級審批;下一年度特別扶助對象只填寫一份《申報表》(不需蓋章),作為下一年度特別扶助對象摸底登記。

  二、《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代表會評議表》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依據《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要求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本年度申請對象和上年度特別扶助對象要逐戶到府核實情況,審議後提交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代表會議評議。會議應對每一個新增對象和每一個退出對象的條件進行審議,並按照《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代表會評議表》的項目填寫相應內容。評議結論要註明特別扶助對象的姓名,所有參加會議的人員均要在表下方“與會人員簽名”處簽名。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代表會議參加人員必應是具有代表性的村幹部、計生協會理事、重要知情人及多名年齡較大的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代表,至少5人參加評議。

  新增對象和退出對象的《評議表》一式兩份,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和特別扶助對象本人檔案各留存一份。

  三、《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年審表》

  1。年度:為年審的年度。

  2。年審時間:年審的實際時間。

  3。受扶助年度:為開始享受特別扶助的年度。

  4。年審結果:分年審符合和年審退出兩種情況。經過年審繼續享受本年度特別扶助的在年審結果中填寫“符合”,不再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填寫“退出”。

  5。對象本人簽名:本人在的由本人簽名,本人不在的,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核查人員簽字。

  6。核查人員簽字:分別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街道(鄉、鎮)、區(縣)三級人員各1人簽字。

  《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年審表》一式一份,由區(縣)人口計生委留存。

  四、《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花名冊》

  該表按照新進入對象、年審符合對象、年審退出對象及下一年度摸底對象分別填寫。每一行登記一個符合條件的特別扶助對象,在花名最後一頁蓋章。

  (一)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填寫表四。1

  1。以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為單位,填寫特別扶助對象花名,計算填寫本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特別扶助對象合計數。

  2。具體項目按照《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申報表》中的資訊填寫,戶口性質:填寫“非農業”或“農業”。

  3。“是否為獎扶對象”:如果不是從獎扶對象轉入的,填“否”;如果是從獎扶對象轉入的,則分三種情況填寫,即“08年為獎扶對象”、“09年為獎扶對象”、“08和09年均為獎扶對象”。

  4。填寫頁碼。

  5。填報人、填報時間: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如實填寫;

  填報單位負責人: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主任或黨支部書記簽字,並加蓋本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公章。

  6。《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上報所屬街道(鄉、鎮)計生辦,一份本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留存備案。

  (二)街道(鄉、鎮)填寫表四。2,並以電子版形式錄入、匯總上報

  1。以街道(鄉、鎮)為單位,順序填寫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特別扶助對象花名,計算填寫本街道(鄉、鎮)特別扶助對象合計數。

  2。具體項目按照《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申報表》中的資訊填寫,戶口性質:填寫“非農業”或“農業”。

  3。“是否為獎扶對象”:如果不是從獎扶對象轉入的,填“否”;如果是從獎扶對象轉入的,則分三種情況填寫,即“08年為獎扶對象”、“09年為獎扶對象”、“08和09年均為獎扶對象”。

  4。填寫頁碼。

  5。填報人、填報時間:街道(鄉、鎮)如實填寫;

  填報單位負責人:由街道(鄉、鎮)主管領導簽字,並蓋本街道(鄉、鎮)公章。

  6。《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上報所屬區(縣)人口計生委(同時上報電子版花名),一份本街道(鄉、鎮)計生辦留存備案。

  (三)區(縣)填寫表四。3,並以電子版形式匯總上報

  1。以區(縣)為單位,順序填寫街道(鄉、鎮)特別扶助對象花名,計算填寫本區(縣)特別扶助對象合計數。

  2。具體項目按照《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申報表》中的資訊填寫,戶口性質:填寫“非農業”或“農業”。

  3。“是否為獎扶對象”:如果不是從獎扶對象轉入的,填“否”;如果是從獎扶對象轉入的,則分三種情況填寫,即“08年為獎扶對象”、“09年為獎扶對象”、“08和09年均為獎扶對象”。

  4。填寫頁碼。

  5。填報人、填報時間:區(縣)如實填寫;

  填報單位負責人:由區(縣)人口計生委主任簽字,並加蓋本區(縣)人口計生委公章。

  6。《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上報市人口計生委(同時上報電子版花名),一份本區(縣)人口計生委留存備案。

  五、《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退出審批表》

  1。表頭地址,按照行政區劃的命名填寫填報單位名稱。

  2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號碼:根據戶口簿及身份證填寫。

  3。退出原因:按照此表下方列明的6個原因,填寫原因全稱。

  4。退出年月:填寫退出時的具體年月。

  5。“街道(鄉、鎮)初審意見”、“區(縣)人口計生委審批意見”:填寫“同意”或“不同意”,並加蓋公章。

  《退出審批表》一式三份,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街道(鄉、鎮)、區(縣)人口計生部門各留存一份。

  六、《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退出情況匯總表》

  (一)街道(鄉、鎮)填寫表六。1,並以電子版形式匯總上報

  以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為單位,根據《退出審批表》對特別扶助對象按照退出類型分別進行匯總,計算合計數。

  退出人數 = 退出類型各分項的合計數。

  每張表填寫結束後,填寫填報人、填報日期、單位負責人。

  本表一式兩份,一份上報所屬區(縣)人口計生委,一份本街道(鄉、鎮)計生辦留存備案。

  (二)區(縣)填寫表六。2,並以電子版形式匯總上報

  以街道(鄉、鎮)為單位,根據《退出審批表》對特別扶助對象按照退出類型分別進行匯總,計算合計數。

  退出人數 = 退出類型各分項的合計數。

  每張表填寫結束後,填寫填報人、填報日期、單位負責人。

  本表一式兩份,一份上報市人口計生委,一份本區(縣)人口計生委留存備案。

  七、《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匯總表》

  (一)街道(鄉、鎮)填寫表七。1,並以電子版形式匯總上報

  1。該表中:本年發放人數的小計數 = 本年新進入人數 + 年審符合人數 = 非農業 + 農業;

  2。《匯總表》以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為單位,匯總特別扶助對象人數。其中,本年發放人數既要匯總合計數,又要按戶口性質區分非農業和農業分別匯總填寫。

  3。表頭地址,按照行政區劃的命名填寫。

  每張表填寫結束後,填寫頁碼、填報人、填報日期、單位負責人並蓋公章。

  本表一式兩份,一份上報所屬區(縣)人口計生委,一份本街道(鄉、鎮)計生辦留存備案。

  (二)區縣填寫表七。2,並以電子版形式匯總上報

  1。該表中:本年發放人數的小計數 = 本年新進入人數 + 年審符合人數 = 非農業 + 農業;

  2。《匯總表》以街道(鄉、鎮)為單位,匯總特別扶助對象人數。其中,本年發放人數既要匯總合計數,又要按戶口性質區分非農業和農業分別匯總填寫。

  3。表頭地址,按照行政區劃的命名填寫。

  每張表填寫結束後,填寫頁碼、填報人、填報日期、單位負責人並蓋公章。

  本表一式兩份,一份上報市人口計生委,一份本區(縣)人口計生委留存備案。

北京市人口計生委辦公室

2009年10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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