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範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執業資格管理工作,加強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隊伍建設,根據《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廣電總局令第2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實行執業資格註冊制度。
經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播音員主持人證》(以下簡稱執業證書)後,方可在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播出機構(以下簡稱製作、播出機構)從事廣播電視採訪編輯或播音主持活動。註冊有效期為二年。
第三條 執業證書由國家廣電總局統一印製,是持證人具備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執業資格、從事廣播電視採訪編輯或播音主持活動的唯一有效的憑證,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四條 國家廣電總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和監督工作。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以下稱註冊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執業資格註冊及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凡依法取得《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資格考試合格證》或《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合格證》,且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或播音員主持人執業資格註冊: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製作、播出機構相應崗位實習滿一年;
(三)製作、播出機構同意聘用從事廣播電視採訪編輯或播音主持工作;
(四)身體狀況能勝任所申請執業的工作崗位要求;
(五)以普通話為基本用語,在省級(含)以上播出機構從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廣播電視播音主持業務》口試成績需達到A級等次;在其他製作、播出機構從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廣播電視播音主持業務》口試成績需達到B級等次。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申請首次註冊,應由相關的製作、播出機構按屬地原則將下列申報材料報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後,統一報所在地註冊機關:
(一)《首次註冊申請表》(見附件1)1份;
(二)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2張;
(三)《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資格考試合格證》或《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合格證》複印件1份;
(四)學歷證書複印件1份;
(五)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
上述複印件均需由製作、播出機構審驗原件無誤後,加蓋製作、播出機構印章。
第七條 每月10日為註冊機關集中受理註冊申報材料的時間(遇法定節假日,受理時間順延)。
第八條 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請人符合註冊條件的,註冊機關應當自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專用網路向國家廣電總局申請辦理註冊手續,國家廣電總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註冊的決定並統一生成證書編號,註冊機關在十個工作日內向註冊申請人發放執業證書。註冊有效期的起始時間自作出決定之次月起計算。
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內不予註冊: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受過黨紀政紀開除處分的;
(三)因本人過錯造成重大宣傳事故的;
(四)違反職業紀律、違背職業道德,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條 品行不端、聲譽較差的,不予註冊。
第十一條 不予註冊的,註冊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中應當説明不予註冊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經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後,持證人所在的製作、播出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向所在地註冊機關提交《延續註冊申請表》(見附件2)、執業證書,申請辦理延續註冊手續。未按期辦理延續註冊手續的,執業證書無效。
第十三條 變更製作、播出機構的,經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後,持證人變更後的製作、播出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向所在地註冊機關提交《變更註冊申請表》(見附件3)、執業證書,申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註冊有效期重新計算,證書編號不變。
第十四條 持證人應妥善保管執業證書,不得出借、出租、轉讓、塗改和損毀。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應當填寫《執業證書換領(補發)申請表》(見附件4),經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後,由相關的製作、播出機構向原註冊機關申請換領或補發執業證書,註冊有效期重新計算,證書編號重新生成。
申請換領的,須交回損壞的執業證書。
第十五條 經註冊機關負責人簽字確認後,註冊機關方能辦理執業資格首次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及執業證書換領和補發等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因工作崗位變更或退休不再執業的,由其所在的製作、播出機構收回執業證書,於三十日內交原註冊機關統一銷毀。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廣電總局可以通知有關註冊機關撤銷註冊:
(一)註冊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准予註冊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註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准予註冊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註冊的。
第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執業證書無效,註冊機關應予以撤銷。當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註冊申請。
第十九條 註冊機關應當建立統計和檔案制度,妥善保管註冊申請材料。
第二十條 國家廣電總局根據執業資格網路註冊電腦監控記錄和各地註冊管理資訊,不定期對註冊機關的日常註冊及建檔情況進行抽查、核對。
第二十一條 國家廣電總局審核確認的註冊資訊,通過國家廣電總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二條 註冊機關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違規操作的行為,視情節輕重,追究當事人及註冊機關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試行。
説明:
1、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證》不再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播音員主持人證》繼續辦理。
2、全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繼續舉行,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單位采編人員可憑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證》、《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資格考試合格證》或《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合格證》按照有關要求,由單位統一申請辦理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製的《新聞記者證》。
3、全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及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播音員主持人證》聯繫方式:聯繫方式:陜西省新聞出版廣電局人事處(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處),聯繫人:田偉勃,聯繫電話:(029)87966023,聯繫地址:西安市雁塔區長安南路336號,郵編:71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