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頭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於印發《門頭溝區進一步促進城鎮失業人員自謀職業
社會保險補貼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道:
為鼓勵本區城鎮失業人員通過依法從事個體經營實現自謀職業,帶動更多失業人員就業,根據《門頭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勞動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城鄉就業工作意見的通知》(門政辦發[2009]50號)文件精神,現將《門頭溝區進一步促進城鎮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社會保險補貼》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1、門頭溝區進一步進城鎮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社會保險補貼辦法
2、門頭溝區自謀職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
3、門頭溝區自謀職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花名冊
4、門頭溝區自謀職業人員停止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
附件1:
門頭溝區進一步促進城鎮失業人員自謀職業
社會保險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促進城鎮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實現就業,根據《門頭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勞動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城鄉就業工作意見的通知》(門政辦發[2009]50號)文件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城鎮失業人員通過自謀職業實現就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享受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一)具有本區戶口且在本區居住的城鎮失業人員;
(二)失業期間依法申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正常經營就業3個月以上,並按規定辦理了就業登記手續。
(三)在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辦理了個人委託存檔手續。
第三條 補貼標準
(一)基本養老保險: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為繳費基數,補貼14%,個人繳納6%;
(二)失業保險: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為繳費基數,補貼1%,個人繳納0.2%;
(三)基本醫療保險: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為繳費基數,補貼6%,個人繳納1%。
上述標準遇本市有關規定調整時,按新標準執行。
第四條 申請審批程式
城鎮失業人員實現自謀職業滿3個月後,持以下材料向其戶籍所在街道(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1.《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複印件(一式二份);
2.《存檔卡》複印件(一式二份);
3.《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複印件(一式二份);
4.《稅務登記證》原件、複印件(一式二份);
5。經營場地的産權證明或租賃協議複印件(一式二份);
6。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開具的居住證明原件複印件各一份。
(一)受理、初審
社保所受理申請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組織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初審,對其經營情況、就業情況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將調查情況記入管理臺帳,對符合條件的,填寫《門頭溝區自謀職業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門頭溝區自謀職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花名冊》,並於每月25日前將上述材料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二)核準、撥付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下達批復。社保所接到批復後,通知批准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自批准之月起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對未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五條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應于每月5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前向社保所如實報告經營狀況並繳納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社保所應將報告內容記入管理臺帳。社保所每季度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正在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的核查記錄。
第六條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1。未按規定時間向社保所報告就業狀況超過30日的;
2。未按規定時間足額繳納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超過30日的;
3。因各種原因歇業、停業、轉租以及個體營業執照未通過年檢的;
4。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的;
5。社會保險補貼期滿的;
6。 本人戶口或居住地遷出本區的;
7。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8。 弄虛作假,騙取社會保險補貼的;
9。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的。
第七條 停止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由社保所填寫《門頭溝區自謀職業人員停止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八條 對城鎮失業人員實現自謀職業且經營良好,並吸納5名以上城鄉勞動力就業的,可持以下材料向其戶籍所在街道(鎮)社保所申請延續2年社會保險補貼:
1。招用城鄉勞動力的《居民身份證》、《北京市城鎮人員就業登記卡》、《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表》、《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證》及複印件(一式二份);
2。《繳納社會保險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3。《勞動合同》(原件審核後退回)。
第九條 享受過自謀職業社會保險補貼的城鎮失業人員再次自謀職業的,可再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條 各鎮、街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監督,嚴肅財經紀律,切實加強就業資金的日常管理,保證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擠佔、騙取就業資金。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造成就業資金損失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各鎮、街對於弄虛作假騙取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停止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並追回被騙取的資金,本人今後不得再次享受各項區級促進就業政策。
第十二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若低於市級優惠政策標準的,以市級優惠政策為準。市、區兩級優惠政策不得同時享受。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執行。我區印發的相關文件規定中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原享受區級優惠政策人員,繼續按原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