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發文字號] 國食藥監人〔2009〕439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3. [發佈日期] 2009-08-14
  4. [有效性]

關於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執業註冊事項的通知

字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和原人事部《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商務部關於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有關法律法規修改工作的函》(商臺函〔2009〕23號)的要求,為做好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在內地執業註冊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從2009年10月1日起,受理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提交的執業藥師註冊申請,並按照《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藥管人〔2000〕156號)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在內地執業註冊時,除按規定提交註冊申請材料外,還須出具《臺港澳人員就業證》、香港藥劑師執照或澳門藥劑師執照原件,並同時提交複印件,且執業單位應與《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上所註明的用人單位相一致。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