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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建交〔2005〕100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3. [發佈日期] 2008-05-01
  4. [有效性]

關於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實行網上簽約和預售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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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交〔2005〕100號

  為規範商品房預售行為,維護商品房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商品房交易資訊的透明度,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31號令〕、《北京市城市房地産轉讓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35號令,以下簡稱轉讓辦法〕和《關於加快房地産市場資訊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建設的通知》〔建辦住房(2004)78號〕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産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均應按本通知規定在北京市房地産交易管理系統(www.bjfdc.gov.cn,以下簡稱管理系統)上進行網上簽約和預售登記。 

  二、北京市建設委員會負責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簽約和預售登記的組織實施及管理系統的管理工作。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相關工作的具體實施。

  三、房地産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預售樓棟應以獨立幢為單位。房地産開發企業可申請部分房屋做為企業自留用房,自留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方可銷售。

  四、《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示範文本由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製定。

  房地産開發企業也可以依法自行制定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商品房認購書,並在申請預售許可時提交北京市建設委員會變更網上的合同文本樣式。

  五、申請預售許可的項目經審核符合預售許可條件後,在北京建設網和北京市房地産交易管理網對該項目預售許可資訊和樓盤表基本資訊進行一天的預告後,方可領取預售許可證。

  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前,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以預訂、認購等方式進行預售。

  六、預售項目在預告期內和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通過北京建設網(www.bjjs.gov.cn)和北京市房地産交易管理網(www.bjfdc.gov.cn)及時向社會公佈下列資訊:

  1、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相關資訊,包括:房地産開發企業名稱;預售許可證編號、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預售商品房的項目名稱、坐落位置、批准預售部位、面積;預售商品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

  2、預售商品房的樓盤表資訊,包括樓棟的建築結構、層數、建築面積、分攤情況、竣工日期等;每“套”住宅的房號、用途、戶型、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等;商業、辦公等房屋的最小銷售“單元”的房號、用途、建築面積等;

  3、開發企業選擇使用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商品房認購書的文本樣式;

  4、樓盤表內網上已預訂和已簽約房屋的標識;

  5、商品房按樓棟預售的參考均價;預售項目已簽約合同的成交均價。

  七、商品房認購書網上簽訂的程式如下:

  1、房地産開發企業與認購人就可預售的房屋協商擬定商品房認購書的相關條款;

  2、經雙方當事人確認後,通過管理系統線上填寫商品房認購書的內容,網上提交後,系統自動生成認購書編號;

  3、房地産開發企業從網上列印商品房認購書,同時連線備案,管理系統及時標明該單元(套)商品房已預訂。

  認購書網上備案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合同主體不得隨意變更。簽訂合同的買受人變為認購人在其同一戶籍內的或是預訂時已明確的其他人員的不視為合同主體變更。

  房地産開發企業與認購人應自簽訂認購書之日起七日內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按照本通知第八條的規定,通過管理系統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簽約手續。超過七日未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該套房屋的公示資訊恢復顯示該套(單元)商品房未預訂且未預售。

  經濟適用住房簽訂認購書的,須在三十日內按有關規定進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核,符合購買條件的,按照本通知第八條的規定,通過管理系統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簽約手續。

  八、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簽約的程式:

  1、房地産開發企業與買受人就可預售的房屋協商擬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相關條款;

  2、經雙方當事人確認後,通過管理系統線上填寫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內容,買受人自行設置查詢密碼,網上提交後,系統自動生成合同編號;

  3、房地産開發企業從網上正式列印商品房預售合同,同時在管理系統連線備案,並下載列印商品房預售合同簽約證明和預售登記申請書;

  4、樓盤表標識公示,即商品房樓盤表內及時標明該單元(套)商品房已預售。

  九、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登記的程式:

  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自連線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資料向市或者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預售登記:

  1、網上列印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一式四份(雙方當事人已簽字或蓋章);

  2、網上列印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簽約證明和預售登記申請書一份;

  3、房地産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複印件、授權委託書原件各一份;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5、買受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包括:

  (1)買受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的複印件;

  買受人為外省市自然人的,還需提交《暫住證》或《工作居住證》的複印件;

  (2)買受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註冊證書的複印件;

  (3)向境外(含港、澳、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預售商品房的,還需提交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准文件;

  (4)預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還需提交抵押權人同意預售的材料。 

  預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預售登記應當由房地産開發企業和買受人雙方共同申請。 

  市或者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資料齊全,已連線簽約且符合轉讓辦法規定相關條件的預售商品房,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上加蓋預售登記章。

  十、以下情況商品房預售合同不能進行網上連線列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預售登記手續:

  1、該商品房不在預售許可範圍內;

  2、該商品房已取得房地産權屬證書或取得竣工備案表超過四個月;

  3、該商品房已被其他買受人連線簽約或已預售登記;

  4、房地産開發企業名稱與核準預售許可的預售人名稱不一致;

  5、該商品房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産權利。

  十一、商品房預售合同連線簽約後,同一購房主體退房或換房的,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先簽訂解除該商品房預售合同協議,通過管理系統填寫並列印解除合同申請,並共同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同一購房主體退房的,該房屋在樓盤表內及時恢復可售標識;同一購房主體換房的,雙方當事人按照本通知第八條的規定重新辦理網上合同簽約手續。

  商品房預售合同其他條款變更的,雙方當事人可簽訂補充協議,不再通過管理系統變更合同內容。

  十二、商品房預售合同連線簽約後,買受人轉讓商品房的,應按轉讓辦法的相關規定簽訂商品房轉讓協議,在管理系統連線列印預售商品房轉讓申請後,並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開發企業應協助買受人辦理預售合同轉讓手續及提供網上操作的便利條件。

  十三、買受人可憑列印合同時設置的密碼和合同號,在管理系統上查詢所購房屋的預售登記情況。

  十四、房地産開發企業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證等項目資訊發生變更的,或樓盤表有關預測面積、預售的參考均價、使用用途、結構、戶型等資訊變化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到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及授權的相關部門申請變更資訊,經審核後,在管理系統上進行變更。

  十五、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定期匯總、分析和發佈我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資訊,並提供網上查詢服務。

  十六、房地産開發企業對其在管理系統上提供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北京市建設委員會負責歸集房地産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銷售活動中的有關信用資訊。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並經查實的,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可在開發企業信用系統上進行公示:

  1、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擅自收取預付款性質的費用、發佈預售廣告、參加房地産交易展示活動的;

  2、預售商品房時,未按預售許可內容預售商品房的;

  3、預售商品房時,未公示商品房預測面積測繪技術報告書和共用建築面積的分攤情況的;

  4、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簽約後,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規定程式進行預售登記的;

  5、開發企業與一方買受人未依法解除預售合同前,又與他人簽訂同一商品房合同的(即一房多售);

  6、預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將抵押情況告知買受人的;

  7、開發企業將已預售商品房又抵押的; 

  8、預售商品住宅未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

  十七、自2005年3月15日起,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均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進行網上簽約。3月15日前已簽訂預售合同且尚未預售登記的房屋,開發企業應在4月15日前進行預售登記,逾期未進行預售登記的,在管理系統樓盤表上標識為未預售。

  十八、本通知自2005年3月15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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