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公司):
為全面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發〔2006〕4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全區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
(一)全區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適應新形勢下就業再就業工作內容,從以促進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為中心向統籌做好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新增勞動力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轉變的需要,按照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宜人新昌平和建設“三個首選之區”的要求,將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統籌城鄉就業,不斷提高勞動者技能素質,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促進城鄉勞動者就業。
(二)全區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做好城鎮失業人員,特別是“4050”人員、城市低保和殘疾失業人員等就業困難群體的就業工作,增強其就業穩定性;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統籌城鄉就業的需要,大力推進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産業轉移就業;努力做好高校畢業生、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等新增勞動力的就業工作;積極推進勞動者自主創業。圍繞上述工作任務,大力開發就業崗位,不斷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加強失業調控,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有效控制城鎮登記失業率。
(三)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1.堅持在發展中解決就業問題,努力實現促進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把深化改革、促進發展、調整結構與擴大就業有機結合起來,在制定全區經濟社會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將經濟項目可行性分析與就業需求預測同時進行、經濟項目建設與分流安置勞動力同時進行、經濟項目運作與就業服務同時進行。在注重提高競爭力的同時,確立有利於擴大就業的經濟結構和增長模式。
2.堅持城鄉統籌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調整農村經濟結構,加快小城鎮建設,按照“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原則,引導和組織本區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産業轉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動。
3.完善創業環境,以創業帶動就業。搭建公共創業服務平臺,形成區、鎮(街)二級創業指導服務體系,加大創業培訓力度,完善創業政策。積極開展信用社區創建活動,結合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區、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為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創造條件。
4.全面落實鼓勵、支援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發展第三産業和服務業的政策措施,在推動第三産業和多種所有制經濟發展中廣開就業門路。
5.注重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都市型工業、勞動密集型行業和中小企業,增加就業容量。對就業容量大且有市場需求的行業,制定相應的鼓勵扶持政策。
6.圍繞構建和諧村鎮、和諧社區建設和加強城市管理的要求,大力開發社區就業崗位。重點開發便民服務、公共服務、公共事務協管等社區就業崗位,吸納失業人員就業。凡政府出資開發的公益性就業崗位,應優先用於安排本區就業困難人員。
7.鼓勵勞動者通過非全日制、季節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就業,貫徹落實與之相適應的勞動關係、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等政策,為其提供幫助和服務。
二、積極貫徹落實再就業政策,促進城鎮勞動力就業
(一)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産、調整搬遷需要安置的城鎮職工,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鼓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合夥創辦小企業。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依法申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並從事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本區人員,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並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對本區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未就業的大學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和復員轉業軍人,依法申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或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為從事個體經營提供的小額擔保貸款金額一般不超過5萬元;為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提供的小額擔保貸款金額一般不超過20萬元,或根據安置本市城鎮失業人員人數,按每人平均不超過5萬元提供擔保,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在貸款期內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城鎮失業人員達到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區財政安排100萬元的就業再就業資金用於設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積極推進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建設,從事個體經營在信用社區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免除反擔保;在未建立信用社區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和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反擔保風險控制金額一般不超過實際貸款額的30%。
個體經營,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從事微利項目的,取得小額擔保貸款後,可按規定申請財政貼息。財政貼息期限根據貸款期限確定,最長不超過2年,展期不貼息。有關部門定期確定並公佈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女年滿40周歲以上、男年滿50周歲以上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依法申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人員,由市就業再就業資金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只對單位應繳的社會保險費部分予以補助,個人應繳部分仍由本人負擔。補貼標準:養老、失業保險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基本醫療保險以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的70%為繳費基數。遇本市社會保險繳費標準調整時,按調整後的標準執行。
區政府對自謀職業人員給予創業培訓、創業指導等方面扶持,在城市規劃建設和整治環境時,統籌解決好其經營場地問題,努力提高就業品質。
2.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招用符合條件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市就業再就業資金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只對單位應繳的社會保險費部分予以補助,個人應繳部分仍由本人負擔。補貼標準:養老、失業保險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基本醫療保險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0%為繳費基數。
3.提高靈活就業人員的穩定性。
對於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和殘疾失業人員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參加社會保險的,由市就業再就業資金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照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條第1款規定執行。
(二)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城市低保和殘疾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就業困難對象),作為就業援助的重點,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對象,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條第2款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對象,並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除按本條上述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外,由市就業再就業資金給予5000元的一次性崗位補貼。
2.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對象,通過自謀職業、靈活就業實現就業的,由市就業再就業資金提供最長不超過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條第1款規定執行。
3.各鎮(街)應結合本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優先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就業,公益性就業組織應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招用就業困難對象從事公益勞動,可享受專項補助。補助標準按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的50%確定。今後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和社會保障水準,適時調整。專項補助由市、區兩級就業再就業資金予以補助。
加強公益性就業組織資金、人員管理。完善財務制度,嚴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完善職工勞動合同制度,對不能夠勝任本職工作的,公益性就業組織可依法與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三)勞務派遣企業招用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50%以上的,且勞動關係維持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自安置人數達到規定比例之日起享受最長3年期限的營業稅等額補助。
(四)進一步做好轄區內中央管理企業失業人員的就業工作。將其納入全區就業工作規劃,及時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就業政策。
(五)貫徹落實《北京市再就業優惠證使用管理辦法》,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的管理。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式,防止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出租、轉讓和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資訊交換、協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後,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落實失業人員《求職證》核驗制度,對《再就業優惠證》進行年度註冊。《再就業優惠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適用,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
三、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服務體系,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
(一)建立健全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制度。凡具有本區農業戶口男16周歲至59周歲,女16周歲至49周歲,有勞動能力且要求在二、三産業就業的人員,可到鎮(街)社保所或村(社區)就業服務站進行求職登記和就業登記,納入全區城鄉統一的就業管理服務體系。
(二)積極推動鎮(街)、村(社區)就業服務組織建設。
1.加大鎮(街)社會保障事務所資金、場地設施和人員投入,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準,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深入開展。
2.鼓勵成立勞務派遣等就業服務實體,為本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提供勞務輸出、就業管理以及保險繳納等配套服務,提高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組織化、規範化程度。
3.用2年左右的時間,在有條件的行政村(社區)建立就業服務站,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提供崗位和培訓資訊、政策諮詢、職業指導、勞務輸出及動態跟蹤等服務。就業服務站的日常管理服務經費列入區就業再就業資金。
(三)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對各鎮(街)開辦的勞務派遣就業服務組織,組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由區就業再就業資金給予5000-30000元的啟動資金支援(具體資金管理辦法由區勞動保障局會同區財政局另行制定)。
2.對因綠化隔離地區建設、礦山關閉或受到保護性限制導致閒置的農村勞動力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勞動力,用人單位每招用1人,在市就業再就業資金給予200元的一次性崗位補貼的基礎上,區就業再就業資金相應給予200元的一次性崗位補貼。
3.積極開展農村勞動力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培訓與就業掛鉤的培訓補貼制度。根據培訓和技能鑒定的實際成本以及培訓後的就業狀況,在市支農資金、市就業再就業資金分別為參加轉移培訓的農村勞動力提供每人100元的一次性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的基礎上,不足部分由區專項培訓資金解決。
4.有條件的鎮(街)、村(社區)要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訂本地區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扶持政策,加大資金投入,擴大政策範圍,鼓勵農村勞動力通過多種方式實現就業。
四、改進就業服務,強化職業培訓
(一)統籌管理城鄉各類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工作。繼續做好失業人員再就業與城鎮新成長勞動力的就業工作,認真落實高校畢業生和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就業的有關政策,加強相關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落實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和跨地區就業合法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二)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區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創新服務模式,為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各類學校畢(結)業生、復員轉業退役軍人、本區農村勞動力以及來京務工人員提供高品質、高效率的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為中高級技能人才提供專門的就業服務。規範勞務派遣組織的就業服務行為,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建立信用評估制度,積極引導勞務派遣組織規範化發展。
(三)進一步整合現有的失業人員管理資訊系統和農村勞動力管理資訊系統,加快推進全區城鄉一體化勞動力市場資訊系統建設。積極開發昌平區職業介紹資訊網軟體系統,推進全區勞動力市場網站建設。以昌平區職業介紹資訊網為依託,實現昌平區職業介紹資訊網與網際網路的連結,開展網上求職、網上招聘,實現資訊資源的社會共用。
建立勞動力市場供求監測制度和定期分析制度,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資訊服務,提高勞動力市場供求匹配效率。
(四)充分發揮鎮(街)、村(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在促進就業再就業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方面的基礎作用。依託鎮(街)、村(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實施就業援助,落實服務措施,為就業困難對象提供日常援助和重點幫扶。鎮(街)社會保障事務所要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強基礎管理。
(五)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有效促進就業和再就業。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和北京市啟動實施第二期“三年百萬”職業技能培訓計劃,提高失業人員、企業在職職工、農村勞動力的工作能力、職業轉換能力和創業能力。以促進就業、穩定就業為目標,以提高勞動者技能素質為核心,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培訓。
1.繼續實施再就業培訓工程,提高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能力。動員社會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積極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進一步強化訂單培訓和定向培訓,充分發揮培訓促進就業的作用。
2.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進一步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靈活性。充分發揮勞動保障部門的職能優勢,為農村勞動力提供職業指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政策諮詢“四位一體”的服務,不斷提高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能力。
3.實施技能人才培養工程,全面提升勞動者的職業能力。重點依託行業企業,發揮高等院校的基礎作用,整合技能人才培訓資源,加快培養技能人才。
4.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公共實訓基地建設。依託轄區內職業技術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搭建職業技能培訓平臺,實現培訓資源共用;建設職業技能培訓公共實訓基地,充分發揮實訓基地在教學、培訓、技能鑒定和技術服務等方面的功能。
(六)全面落實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嚴格執行“先培訓、後就業”、“先培訓、後上崗”的規定,積極為求職人員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
五、加強失業調控,做好就業管理服務
(一)積極引導跨鎮域就業,緩解失業率較高地區的就業壓力。失業率較高地區要結合本地區發展功能定位和區域經濟發展要求,切實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就業,逐步降低失業率,確保地區就業局勢基本穩定。
(二)落實失業監測預警制度,進一步提高宏觀調控能力。加強失業登記統計工作,建立勞動力調查和用人單位需求調查制度,準確掌握勞動力市場供求變化,加強勞動力市場供求變化分析。
(三)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充分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産、閒置資産或關閉破産企業的有效資産,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分流安置企業富餘人員。對於産權明晰並逐步實現産權多元化,吸納本企業富餘人員達到30%以上,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築企業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以上,並與其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四)積極做好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産工作。嚴格審核並監督落實職工安置方案,規範企業操作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國有企業實施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産,工會主要負責人要進入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産領導班子,並有專人參加企業改制工作機構。職工安置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産程式。要指導企業在關閉破産準備階段,通過多種有效形式,深入宣傳政策,使職工了解政策內容和操作程式。要切實加強對企業關閉破産過程中職工安置工作的監督指導。關閉破産終結後,要及時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五)規範企業裁員行為,加強對企業裁員的指導。對於企業成規模裁減人員的,要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説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産經營狀況的資料;減員方案要徵求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一定數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區勞動保障部門報告,並聽取勞動保障部門的意見。企業進行裁員時,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妥善解決拖欠職工的債務。企業和職工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六)規範勞動力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城鄉勞動者合法權益。定期開展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活動,嚴厲打擊勞動力市場中的違法行為,對嚴重違法違規的要予以曝光,規範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中介行為。加強勞動保障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嚴格禁止和堅決糾正超時工作、不簽訂勞動合同、故意壓低和拖欠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行為。
六、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一)完善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和低保人員的基本生活,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辦法,對有勞動能力的低保人員,實行就業服務登記制度。將失業人員和有勞動能力的低保人員是否求職和參加職業指導作為申領的條件,健全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並加大日常管理和服務力度,促進和幫助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儘快實現就業。妥善處理好其就業後的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險問題。
(二)進一步加強對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基礎管理。充分發揮鎮(街)、村(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職能作用,及時掌握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及收入狀況,實施有針對性的幫助和服務。
(三)繼續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徵繳工作,切實做好失業人員再就業後的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工作。認真落實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政策,為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積極創造條件,為進城務工農村勞動力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七、繼續加強組織領導,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就業再就業工作
(一)將控制失業率、增加就業崗位和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納入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繼續鞏固和強化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把就業工作列入年終考核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標體系。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目標進行分解,加強工作督促和檢查,確保各項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目標任務落到實處。
(二)進一步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為適應新的形勢要求,區政府決定將區再就業工程領導小組調整為區社會保障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增加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職責。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三)加大資金投入,將就業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確保就業再就業資金落實。同時,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建立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四)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殘聯等人民團體、有關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在促進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局面。
(五)新聞單位要繼續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多種形式加強就業政策宣傳,繼續樹立和宣傳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企業積極吸納就業、基層單位切實落實政策的先進典型,引導廣大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營造全社會支援和幫助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氛圍。
(六)上述有關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暫定到2008年底。關於稅收政策具體落實規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執行。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政策按新的稅收政策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